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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工[2007]39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规框架,制订、修订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

2、具体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3、对全省公路工程甲级、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复审;

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 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市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具体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驻地监理的履约信誉进行评价;

2、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驻地监理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3、对辖区内注册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

4、对辖区内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审;

5、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6、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有关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驻地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二)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监理企业信用进行复评;

(三) 按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分别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对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查;

(四) 厅质监站对全省公路工程甲、乙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省辖市交通局对辖区内丙级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初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上报省交通厅;

(五) 省交通厅对信用等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六) 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材料组成如下:

(一) 《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二),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复评意见,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或初审意见等;

(二) 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1、以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为单位,按《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三,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四。

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 “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报省交通厅。

(二) 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监理企业自评完成后,按在建项目监理合同分别填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五),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驻地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并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辖区内注册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交通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质监站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审核全省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并据此初定信用等级并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审核厅质监站初定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根据公示情况,审定并公布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分AA、A、B、C、D共五个等级。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信用等级D级的企业按规定直接确定,不再参与评分,其余参评的监理企业按照评分指标进行评价并计算分值排序,按照AA、A、B、C级20%、30%、35%、15%的比例进行分级。

首次评价后,企业状况除有重大变动可不再申报。评价时以上年度评价分值为基础,按“评分细则”中相应规定对企业“投标行为”、“履约信誉”等项进行评判并计算当年度信用分值,再按照各

等级所占比例进行分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3、监理业务转包;

4、监理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被通报或资质复查不合格;

5、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

(二) 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 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 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的材料;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

4、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5、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

6、其它不良行为。

(二)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之一,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 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被冻结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原则为五年。因无在建工程,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其最后一次信用等级保留五年;超过五年的,按首次进豫投标的监理企业对待。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有误报、漏报等情况的,可在评审阶段申请补

报或更正。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虚报或隐瞒不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

六、十七条所列情况外,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公布后,原则不予变动。监理企业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不得进入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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