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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1: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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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建设幸福东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构建“党委核心领导、政府引导监督、行业动态管理、企业自主负责、社会综合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等规定以及黄华华省长《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是我市“十二五”规划的核心,要求东莞今后的发展不但要注重经济总量,更要注重经济质量和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

1 会稳定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幸福东莞的必然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每位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全面建设幸福东莞。各镇(街)、市直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始终坚持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幸福东莞”为统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幸福东莞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全面明确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任务目标。 全市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或稳中有降;确保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实现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强化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一)各镇(街)(含松山湖、虎门港,下同)和市直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各镇(街)党委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专题汇报;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党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指导党委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

(三)各镇(街)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基本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季度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签署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负责所在地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监督、检查、指导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镇(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五)各镇(街)分管其他工作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

4 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六)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党组)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重大事项一并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召开党委(党组)成员会,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其主要职责有: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行政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组织和领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明确本

5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签署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部门主管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八)市直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其主要职责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本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本部门主管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九)市直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安全生产基层检查制度。

6 各镇(街)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下基层检查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情况。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调研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碰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考核。

要制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落实各镇(街)和市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每年对各镇(街)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进行一次定量定性考核(或考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镇(街)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凡辖区内或主管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部门,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三)严格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等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评定先进、优秀、劳模和晋升之前,应主动征求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均为“优秀”的镇(街),市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辖区内或主管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7 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四)严格责任追究及监察制度。

1、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党委、政府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事故发生单位召开安全生产现场警示会,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

(2)发生一次死亡6至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应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书面检讨,并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相关党政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每起较大事故,将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相关情况;

(3)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不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造成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党政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4)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经核实负有

8 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要求,应当引咎辞职;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或社会影响极坏的,给予领导干部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各镇(街)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事故单位(人)的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查批准执行;

(7)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2、严格考核工作监察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察,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作为考核(或考评)依据,考核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和规定进行考核。凡查实有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被考核单位和个人一律定为考核“不合格”。

(五)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各镇(街)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

9 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加大查处力度,并予以曝光。

各镇(街)、市直部门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镇(街)、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力度,增加投入,改善办公条件和人员待遇,杜绝缺编、占编现象,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素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投入力度,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水平。有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幸福东莞提供安全保障。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东安〔2011〕1号)的规定。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在莞中央、省属行政单位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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