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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5: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仪器设备科学管理,保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及科研正常进行,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各处室、分支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检验、检疫、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的原则是: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共享,提高绩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台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规划、计划、购置、验收、计量、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及运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检验检疫系统的仪器设备由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实施统一管理,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检验检疫系统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提出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会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财务部门安排仪器设备购置资金的使用,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

四、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各项设备管理工作任务,定期向总局汇报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五、制定和更新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负责对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设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工作;

七、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检验检疫系统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计量、使用、维修、调拨、报废和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运行工作进行监督、核查,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对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和使用率督促检查;协调和组织检验检疫系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有1名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变更、报废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提出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和临时购置需求;并负责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资产台帐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计量工作;

六、配合科技处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和安装;

七、负责上报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事故;

八、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仪器设备录入、登记和及时填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和使用率管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科技处布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年度计划

第八条 科技处、财务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要求、检验检疫系统工作重点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配置的建议,组织仪器设备需求论证工作,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报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党组同意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包括预算“一上”、预算“二上”)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后,如遇突发事件确需对少数重要仪器设备进行调整的,由科技处提出意见,财务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抄报科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一经批准,各单位、各部门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处组织检验检疫系统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局党组同意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经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批复后,方可变更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

第十一条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采购有关规定进行,由财务处组织好采购招标工作,科技处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科技处应及时组织并通知使用单位和有关方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检验应按合同条款和开箱检验的具体规定进行。开箱检验完毕后,根据合同条款和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三条 开箱检验和安装调试中如发现有数量和质量问题时,不得验收。科技处应及时同组织采购部门和供货方交涉,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凡因人为原因贻误索赔造成损失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应据实填写《设备验收调试报告》;并连同说明书(进口设备有关章节应附中文译稿)、装箱单、随机所带设备零配件和技术资料等经验收人员登记后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归档。

第五章 仪器设备登记和使用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实施条形码标签管理,并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各单位、各部门分管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应及时准确地登记仪器设备使用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科技处于每年12月份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资产使用台帐和仪器设备资产进行清点;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此之前适时组织进行自查;科技处据此结果与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核对仪器设备,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前,科技处可根据需要组织供货方对使用部门的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使用人员应熟悉技术文件,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对于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经使用部门认定为重要的仪器设备,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操作资格,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应建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按设置的内容认真填写,保持日常使用记录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未经科技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安装形式和位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或移动的,应报科技处和分管领导同意。仪器设备在单位之间调配,应报科技处、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间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情况,积极灵活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利用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协作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部门应报局科技处审批后,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定期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掌握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状况

第六章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二十四条 设备的指定使用人员负责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未指定使用人的,须指定日常维护保养人。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定期维修和保养应有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大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科技处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定大修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力量实施并共同验收。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应由使用部门和科技处共同验收,需重新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使用部门应建立一览表和明细帐,严格核销,及时补充,保证备品、备件的有效、完好。购置的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应报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责任人审核。

第二十八条 暂不使用的设备可由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责任人负责封存管理。设备封存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半年。设备封存期间,应加贴“封存”标志,不参加计量检定和各项设备管理考核。封存设备重新启用应办理启封手续,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做好对未安装使用的新到仪器设备和封存仪器设备的防尘、防锈、防潮、防霉工作,以防损坏。

第七章 仪器设备降级和报废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降级使用:

一、经维修仍达不到原有使用精度级别,但仍可满足相对较低精度级别检测要求的;

二、部分功能丧失,但主要功能仍能满足有关检测需要的;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未达到报废条件,可以继续稳定使用的;

四、计量检定结果达不到原规定使用等级,但仍可满足相对较低等级别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处理:

一、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二、因使用频率高导致仪器设备老化、无法修复的;

三、故障率高,维修成本过大,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四、因事故或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且无法修复。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降级、报废、或变卖、转让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请,科技处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论证,并签署意见,需办理手续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由国资管理部门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报批权限办理。

对需要降级的仪器设备,在技术论证前,还须由局仪器设备专家组成的专业机构对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形成检验测试报告,并确定精度级别。技术论证时,对其检验测试报告一并审核论证。

第八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是仪器设备安全保障的责任部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处反映,尽快采取措施解决。科技处应定期组织和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单、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使用仪器设备的行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责任和权力予以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责任人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前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条件。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放置的,仅限满足当天检测任务用量,并杜绝安全隐患,工作完毕应立即清除。

第九章 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执行完成后,科技处应及时开展对预算购置计划的绩效进行评估,切实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高质量完成。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是评估仪器设备投入和使用绩效的重要因素,科技处和局各部门应通过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对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仪器设备计划及使用的绩效评估。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计量工作依照国家计量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黑检科〔200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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