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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 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 监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监理费用计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可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且没有变化的资料。

(三)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的。

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计分,对信用评价A类企业按规定进行加分,然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分数相等的,监理大纲得分高的排名在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单价、付款条件等量化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然后按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于信用评价A类企业不计其使用加分权。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无效标情况详细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包括详细的评审过程,对一些重大偏差的评审意见和扣分依据等)、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情况以及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应及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归还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三十条 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故被停止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所附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0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招标:

(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建工程的监理招标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相关事项在委托代建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按有关要求由招标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A类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但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在开标当天将A类企业投标及加分情况报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及时在铁道建设工程网站公布。

第四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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