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2009-12-2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创新性实验计划建设,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我校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新性实验计划包括校级创新性实验计划和国家级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性实验计划经费包括学校安排的创新性实验计划专项建设经费和国家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在下拨经费范围内自主使用;
2.专款专用原则,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和挤占。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
第四条经费使用范围:
1.实验用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标本、样品采集等费用;
2.构件、配件、元器件购置及产品加工、制作费用;
3.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需经认可)购置费用;
4.评估论证费(含立项、结题验收等,300元/项)、材料打印等费用;
5.重要期刊论文的审稿、版面费;
6.相关调研产生的市内公交车费等。
第五条 所有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做到票据真实,手续齐全。购买实物除须出具原始凭据外,必须填写合格的实物验收单;购买非实物的其原始凭证(发票、收据)须经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项目经费归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管理,各项目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计划财务处发放经费卡,各项目对所有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严格规范经费审批权限及签报流程。项目经费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审核、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办公室签字,再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其余的20%。
第九条对于经费使用科学、合理,研究成果突出,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的项目,在经费不足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
第十条对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研究成效不明显,或严重浪费,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并根据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进行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