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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

商运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对于规范酒类流通,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变相收费,加重酒类经营者负担等问题。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规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行为,决定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取得酒类备案登记经营者类型及数量;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效果;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中是否收费,收费是否取得本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收费方式及金额;

(四)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督办与实地

调查处理相结合,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3月底,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酒类管理、监察等单位负责对本地区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深入2—3个县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各地对在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本地区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第三阶段:4月15日至4月底,由商务部相关司局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5月份,商务部组织对全国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典型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从服务市场主体、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明确任务,细化目标,研究制订具体的检查措施。在检查中,要务求实效,深入到基层,到酒类经营者中去调查了解,掌握《办法》贯彻实施的真实情况,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曲英 85226338,

65135863(传真),监察局 李少峰,010—65198849,65198911(传真)。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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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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