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酒类新增批发经营品种备案须知
一、应具备条件 :
(一)、取得本县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批发资格(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二)、有熟悉并能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取得酒类营销人员资格培训证书)。
二、应提交资料:
(一)、提交生产厂方资料:
1、生产厂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联系电话(复印件加盖厂方公章各二份);
2、生产厂方委托书、经营购销合同,(内容必须填写经营单位名称(姓名)、所经营各种品牌、委托(合同)时限、经营区域等事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厂方开具的酒类商品《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必须加盖质检机构印章)。
(三)、进口酒类商品必须提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四)、二级批发代理,需提交一级代理商资料:
1、一级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或店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2、一级代理商委托书、经营购销合同、《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按提交资料要求提交以上生产厂方全部资料和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
(五)、以上资料如提交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查确认,并由申请办理企业(经营户),在复印件资料上面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签名和加盖公章后退回原件。
(六)、新增酒类批发经营品种备案酒样,并携带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记载新增酒类备案批发经营品种。
(七)、新增批发经营品种进行审查审核,报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审批备案。
华亭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