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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兰州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

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 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为改善自考生的知识结构,各办学单位可视情况为学生开办一些技能类、人文类、体育类选修课。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任课,要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确需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的必须报办学单位主管院长批准,并在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课前各办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班级课程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授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助学班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可统一在省考办教材科订购或各系各专业自订,禁止使用盗版教材。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时,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报省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二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办学单位在保证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实验、实习时间,使自考助学班的学生与普通本、专科生共享教育教学资源,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自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各学院要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报答辩的具体安排。

第四章 考务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招收的自考新生由办学单位组织报名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报名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填涂《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并将本单位学生的报名材料审核、汇总后,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报名汇总表,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进行数码图像信息采集,核对本人注册信息,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并向省考办交纳代收的电子注册费、考务费,领取甘肃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第十六条 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果中途退学,办学单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退学表,及时提供学籍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甘肃省考办安排,统考课程报考每年4月、10月各一次,7月加考一次。各办学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组织自考学生报考并按规定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报考课程表》,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每学期过程性考核课程的考试安排要在考试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要求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派人对考场进行巡视督查。

第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在过程性考核课考试结束后,要将合格课程试卷整理归档。对于及格率普遍偏低的课程,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十条 每次统考课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合格课程成绩单》和《考试成绩册》分送各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及时将学生成绩进行归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离校后的后续补考报考工作,由学生原所在办学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档案》,并按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为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统考课程《单科课程合格证》、学校过程性考核课程合格试卷,实践课程考核成绩单或实践结果报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独立本科段学生专科毕业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学习及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五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省自考委统一下发的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含实践环节考核和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思想政治鉴定合格者,由其所在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课程登记卡》,本科学生加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合格成绩登记卡》。学校发给省考委验印、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的验印和发放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统一负责,由学生本人携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离校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领取。原则上不允许代领,由于特殊原因确需代领的必须携带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离校通知单》和考生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领取。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甘肃省自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问题的通知》和《兰州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负责。

第七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符合上级考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发挥我校作为主考学校的功能和优势,

有利于充分利用校外各类教育资源,坚持教育质量第一,坚持互利共赢,促进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活动,开展联合办学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以明确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设立校外教学点的,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批准,其办学协议一般应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法人签署,特殊情况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委托办学单位签订。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各办学单位不得擅自在校外设立教学点。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办学单位必须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学各环节的有效实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第八章 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由办学单位具体负责。各办学单位须应将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纳入本科生管理体系,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继续教育学院对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对各办学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各办学单位要做好自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每个自考助学班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有条件或办学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要配备专职辅导员或其他管理人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二条

办学单位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在开班前,要安排好学生的住宿,尽可能集中住宿便于管理。学生入住后两周,将学生具体住宿情况上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备案,详细注明学生的住址、房号、学生姓名、性别、籍贯、专业(班级)、层次、家庭联系地址、父母联系方式、学生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将助学班的党团组织建设纳入办学单位的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之中,统一管理。助学班级要建立以班为单位的学生团支部、党小组,接受办学单位党团组织领导。按照组织发展的原则和程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来发展学生党员和团员,不断促进学生进步。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办学单位要建立相关的自考助学班学生奖励办法和制度。对学生的奖励,各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评选办法。奖励本着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被奖励学生的奖励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兰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自考助学班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班均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2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204号)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收费,并上交学校财务处。各单位不得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自学考试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纳全年学费。

第三十八条 已交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发票或相应的证明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开学两周内未交学费(特殊情况除外)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办理报名考试手续。

第四十条 学费一经财务收讫,原则上不予退费。对于特殊原因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办学单位同意,报请校财务处视情况退还部分学费。

第四十一条 自考助学班的学费分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学校兰交继发[2008]42号、43号文件配套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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