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教学内容简介
一、法医学概论
1、法医学的概念 (1) 法医学定义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物理、化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
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是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s)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法医学分科
法医学在发展中逐渐形成多个分支学科: 法医学:
法医病理学:涉及一切暴力、非暴力死,医疗中死亡等。
法医临床学:研究对象为活体。
法医物证学:研究血痕、体液斑、毛发、组织碎片等。
法医人类学:研究骨骼、指纹、人像等以用做个人识别。
法医齿科学:法医人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对象为牙齿。
法医毒理学:研究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机制、中毒原因及方式。
法医毒物分析:研究生物检材中的毒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并鉴定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精神状态以解决与
精神疾病有关的法律问题。
2、法医学的任务
基本任务: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科学证据。
具体任务: (1)、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证据;
(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包括亲子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
(3)、为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证据;
(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重大意外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发现烈性传染病、职业中毒等,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预防措施。
3、法医学检验的内容 (1) 现场勘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
进行勘验或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
安机关派员勘验。”
现场的概念:一般指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出事地点。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原始现场:是指案件发生后,未受人为因素破坏或自然条件影响,仍保留发案时状况与基本特
征的犯罪现场。
2)变动现场:是指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或有关人员出于某种原因改变了发案时的
原始状况,使痕迹及其它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场。
3)伪造现场:是指实际未发生而由行为人仿造的“犯罪”现场。
4)伪装现场:是指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逃避惩罚或嫁祸于人而在原有犯罪现场基础上经清理、
加工或另外布置而成的现场。
(2) 尸体检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
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和性质者。
2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尸体检验的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确定致死方式; 3)推定死亡时间; 4)认定致伤物体; 5)个人识别。
(3) 活体检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
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活体检查的内容: 1)损伤的检查;
2)劳动能力的鉴定;
3)疾病检验(疾病与损伤关系); 4)性行为检验; 5)精神鉴定; 6)亲权鉴定;
7)诈伤、诈病的检查; 8)酩酊检查;
9)医疗事故的鉴定; 10)虐待的鉴定; 11)注射针痕的检查;
12)检查人身的性别、年龄、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进行个人识别。
(4) 物证检验 物证(material evidence):是犯罪行动时遗留的可以作为证据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法医物证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涉及和遗留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
它对于揭露犯罪,认定犯罪嫌疑人,辅助侦查破案,提供诉讼证据等具有重要意义。
1)法医学检验的物证:血痕、精斑、唾液、毛发、尿液、粪便、骨骼、牙齿等。
2)毒物化验的物证:可疑混有毒物的食品、药瓶、包装
3 纸、注射器、呕吐物、排泄物及内脏、体液等。
3)其他刑事技术检验的物证: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支弹药、爆炸残留物、引火物、漆片、墨水、
纸张、印泥及可疑文书等。 (5) 文证审查
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分析意见或做出结论。文件包括:案情调查报告,
现场勘验报告,预审笔录,尸体或活体检验记录,伤情及死亡鉴定书,病案材料,物证检验鉴定书,
毒物分析鉴定报告等。
4、法医学鉴定
(1) 鉴定与鉴定人 鉴定(expert evidence):政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要求依据专门的知识与
技能提出科学的证明、认定或判定。 鉴定人(expert witne):被政法机关指派进行鉴定的专门人员或专家。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法医鉴定人(medicolegal expert):政法机关指派进行法医鉴定的法医学工作者。
(2) 法医学鉴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鉴定书(expertise report):即写出鉴定结论的文件。 鉴定书的内容:1)绪言(含案情摘要);
2)检验:尸体外表、剖验,物证,活体;
3)论证;
4)结论;
5)结尾: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日期。
5、法医学发展简史 (1) 国内法医学简史
《疑狱集》------公元十世纪出版,记载典型案例“张举烧猪”:
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服罪。
4 《洗冤集录》------宋理宗淳佑七年(公元1247年)出版,宋慈(1186-1249)著。是世界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医著作。序言中写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凡验尸,„„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结案式》------元代元贞三年(公元1297年)颁布。其中刀、伤、病、物四个部分都与法医学有关,包含活体和物证。
建国后我国的法医体制:
(2) 国际法医学简史 1598年意大利出版《医师的报告》,Fortunato Fedele著,是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19世纪以来,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出版过不少法医学著作:
法国:《论毒物》,Orfila(1783-1853)著。 德国:《实用法医学手册》Casper(1796-1864)著。 奥地利:《法医学教科书》Hofmann(1837-1897)著。 英国:1199年建立验尸官制度,设验尸官官职(Coroner),为皇家敛财,处理埋藏的财宝,检验暴力死。
现代国外法医学简况: 美国:设立法医鉴定局(Chief Medical Examiner`s Office)。1915年,纽约市规定验尸官必须由病理学家担任,并将Coroner改称主任医师鉴定人或主任法医鉴定人(Chief Medical Examiner)。
前苏联:法医人员和机构均归卫生部统管。卫生部下设最高法医鉴定局,各加盟共和国、各州、市、县各设一个法医鉴定局。
日本:医学院校设法医学教研室。警察局不设立法医检验机构。
二、死亡与尸体现象
1、死亡
(1) 死亡的概念 是指生命活动的终止。 心脏死(心性死亡) 呼吸死(肺性死亡) 脑死亡(脑性死亡)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a、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b、脑反射消失; c、无自主呼吸;
5 d、大脑诱发或自发电活动停止,出现平波或等电位脑电图(大脑电沉默);
e、脑循环停止。
(2) 死亡的过程 1)濒死期(临终状态); 2)临床死亡期; 3)生物学死亡期。
*超生反应:生物学死亡阶段,细胞、组织、器官保持一定的生活机能。
*假死:人体生命功能处于极度微弱状态,外表观察似乎已经死亡,甚至心跳、呼吸用一般方法未能察觉,易被误认为已经死亡。
(3) 死亡的分类 暴力死(非自然死亡),按死亡方式可分为: 他杀、自杀、意外。 非暴力死(自然死亡),按死因可分为: 生理性死亡:即衰老死。
病理性死亡:即由于各种疾病而死亡。 (4) 死因分析 1)死因
2)死亡机理 3)死亡方式
4)死因分析的实施:
*主要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外伤、化学中毒、窒息等。
*直接死因:是主要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
*死亡的诱因:引起死亡诱发因素。
*辅助死因:是主要死因以外的疾病、病变、中毒、窒息或外伤,在死亡过程中仅起到辅助作用。
2、尸体现象
(1) 早期尸体现象 发生在死后24小时以内。
包括:尸冷、尸斑、肌肉松弛、尸僵、尸体痉挛、皮革样化、尸体角膜混浊、自溶、自家消化。
(2) 晚期尸体现象
腐败、白骨化,属毁坏型晚期尸体现象。 (3) 保存型尸体
6 特定条件下发生的异常尸体现象,属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
干尸(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浸软;
*马王堆古尸:1972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东郊“马王堆一号汉墓”中发掘,入葬时间在西汉文帝十二年
(公元前168年)以后数年。
*江陵古尸:1975年,湖北省江陵县楚故都纪南城内凤凰山出土,下葬于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
三、机械性损伤
1、机械性损伤的概念
机械性暴力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损坏、移位或功能障碍。
2、机械性损伤的形成 三个基本因素:
致伤物:钝器、锐器、火器。
受伤组织;同样大小的力,作用于不同部位,后果不同。
作用力:拉伸与压缩,剪切,扭转,弯曲。
3、机械性损伤的分类
(1)按损伤程度: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骨折,内部器官损伤,支离断碎。
(2)按致伤物种类: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 (3)按损伤对人体的危害:致命伤,非致命伤。 (4)按受伤时间:生前伤,濒死伤,死后伤。
(5)按损伤案件的性质:自伤,他伤,意外灾害伤。
4、机械性损伤各论 (1) 钝器伤
1)徒手伤;
2)工具伤:棍棒伤,斧锤伤,砖石伤,镐锄伤,鞭伤;
3)坠落伤;
4)挤压伤。
(2) 锐器伤
1)切创;
2)砍创;
3)刺创;
4)剪创。
(3) 火器伤 1)膛线枪弹创;
射入口:挫伤轮,擦拭轮,颗粒灼伤,烟晕。
射出口
弹创管
2)霰弹枪创;
3)爆炸伤:炸点伤,烧灼伤,冲击波伤,抛出物伤,其它附加伤。
(4) 高坠伤(坠落伤)
人体自高处坠落碰撞到地面或其它物体所形成的损伤。
坠落伤一般属钝器伤,特点:
1)通常体表损伤轻于体内(外轻里重);
2)除着力处外,在远隔部位亦可见到损伤,甚至更为严重。
3)广泛而严重的损伤,均为一次巨大暴力所形成,但需除外空间障碍物体所致损伤。
4)可能发生多处骨折,各骨折处的骨折线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5) 交通意外所致损伤
1)汽车事故;
2)摩托车事故;
3)自行车事故;
4)火车事故;
5)飞行事故;
6)船舶事故。
*挥鞭样损伤:当车辆在高速(>60km/hr)行驶中紧急刹车时,或车辆尾部受撞击发生急剧的加速运动时,由于车体和车内人员躯干的突然变速、以及头部的惯性作用,造成颈部急剧的过度伸展与过度屈曲,前后连续
运动,颈部组织因牵拉、扭转、断离及压迫而致种种损伤。主要累及颈部肌肉、韧带、颈椎、椎间盘、神经根、颈髓,甚至脑和脑干。
5、机械性损伤致伤物的推断*
6、损伤时间的推断* (1) 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 (2) 伤后存活时间的推断
7、损伤与疾病*
四、机械性窒息
1、机械性窒息的概念
8 机械性暴力作用,致使鼻孔、口腔堵塞,呼吸道压闭,胸腹部受压,导致全身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
2、机械性窒息的过程 (1)窒息前期;(3`内,急救可复苏)
(2)吸气性呼吸困难期;(4-5`,有可能复苏) (3)呼气性呼吸困难期;(8-9`,无复苏可能) (4)呼吸暂停期; (5)终末呼吸期; (6)呼吸停止期。
3、机械性窒息的形态学变化 (1)尸体外部征象; (2)尸体内部改变。
*塔雕斑(Tardieu`s spots):窒息死者心肺等脏器浆膜和粘膜下的点状出血。
4、机械性窒息各论 (1) 缢死
1)典型缢型(前位缢型)
2)非典型缢型
侧位缢型
后位缢型
*颈部受到17kg的重量压力,即可完全阻断脑组织的血液供应。
(2) 勒死 (3) 扼死
(4) 呼吸孔道闭塞所致的窒息
1)捂死
2)哽死
(5) 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活埋) (6) 溺死
*溺死的形态学变化 *溺死的法医学检验
(7) 性窒息(Sex-aociated asphyxia)
是指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独自在极为隐蔽的场所,用非常奇异的窒息方式引起身体一定程度的缺氧,
以刺激其性欲、增强其性快感而秘密进行的一种变态的性行为活动。往往由于所用的措施失误或过度,
意外地导致窒息死亡。多为男性,青少年或壮年。
五、高温与低温所致的损伤
1、烧死
(1)高温对机体的局部作用
1) 烧伤程度分级:
一度烧伤:皮肤红斑
40-50°C
二度烧伤:水疱
50-70°C
三度烧伤:坏死
>65-70°C
四度烧伤:炭化
火焰烧灼
2) 烧伤面积的估算
多采用新九分法
(3) 烧死的形态学变化
*斗拳姿势(pungilistic attitude)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硬脑膜外热血肿
(4) 烧死的法医学鉴定
1)现场勘察:寻找火源、引火物与助燃物。
2)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
3)死亡原因。
4)死亡方式。(自杀、他杀、意外)。
5)个人识别。
2、冻死
(1) 冻死发生的条件
体温低于32°C,机体代谢停止。
1)环境条件。
2)个体因素。
3)饥饿、外伤。
4)酒精或药物。
(2) 低温对机体的局部作用
一级冻伤:皮肤红斑
二级冻伤:水疱
三级冻伤:坏死
四级冻伤:坏死深达骨质
(3) 冻死的形态学变化 (4) 冻死的法医学鉴定
六、电击死
1、电流对人体的作用 (1)直接损伤:电流直接作用。
(2)间接损伤:电流通过人体组织时产热。
2、影响电流损伤的因素
10 (1)电流的性质:人体对交流电比对直流电敏感4-6倍。电压
(2)电流强度:直流电电流强度达到100mA、交流电电流强度达到70-80mA时,对人体可致命。
(3)人体对电流的抵抗。 (4)电源与机体的接触情况。 (5)电流通过机体的途径。 (6)电流作用于机体的时间。
3、电击死的形态学变化
*电流斑 皮肤金属化 电流烧伤 电流出口 电击纹
4、电击死的法医学鉴定
七、中毒
1、毒物概论
(1) 毒物的概念 毒物(Poison):无确定概念,有毒与无毒相对而言。一般认为,某种化学物质以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机体功能障碍的,称为毒物。
(2) 毒物的分类
1)按毒物的化学性质: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毒物,金属毒物,阴离子毒物,其它毒物。
2)按毒理作用:腐蚀毒,实质毒,酶系毒,血液毒,神经毒。
3)混合分类法:腐蚀性毒物,毁坏性毒物(实质毒),障碍功能的毒物,农药,杀鼠剂,有毒植物,有毒动物。
(3) 毒物的毒性分级
常用分级
常用名称
成人致死量(g/kg)
超毒
极毒
0.005-0.05
高毒
>0.05-0.5
中毒
>0.5-5
低毒
>5-15 11
实际无毒
>15 (4) 中毒发生的条件
1)毒物的量
2)毒物的性状
3)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
4)机体状态
5)其他因素
2、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1)案情调查
(2)临床症状分析 (3)现场勘验 (4)尸体检验 (5)检材的提取
3、常见毒物中毒的法医学鉴定(举例)
八、急死
1、急死概述
(1) 急死的概念
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某种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导致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生突然的、意外的非暴力性死亡。又称猝死(Sudden death)。
上述“一定时间内”是指从开始感到不适后24小时内。
(2) 急死的特点
1)意外性
2)突然性
3)健康状况
4)诱因
5)年龄与性别分布:
10-39岁
男性>>女性
40岁以上
女性数量增多,但仍男性>女性 70岁以上
男女性差异减少
(3) 急死的原因
几乎所有系统的疾病均能导致急死,只是发生率不同。
新生儿、幼儿:急死原因以呼吸系统疾病为主。 成人(青壮年)急死原因以心血管系统疾病为主。
2、急死的法医学鉴定 (1) 案情调查
12 (2) 现场勘验
(3) 尸体解剖与病理学检验 (4) 死因分析与结论
肯定是
型测定
3、导致急死的常见病变(举例)
九、个人识别
1、外表特征与个人识别
2、性别与个人识别
3、年龄与个人识别
4、身长与个人识别
5、指纹与个人识别
6、容貌复原及颅像重合法与个人识别
十、物证检验
1、物证概述
(1) 物证的概念
凡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2) 物证的种类
1)人体组织器官或其分泌物、排泄物;
2)凶器、工具、被损害的物品;
3)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
4)药品、毒品;
5)指掌纹、足迹、鞋印;
6)印鉴、票证、笔迹、文件。
(3) 物证的意义
(4) 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的基本原则
2、血痕检验 *血痕检验的程序:
肉眼检查→预试验(+)—可能是血痕→确证试验(+)—
血痕→种属判定(+)—肯定是人血→血型测定—ABO血
↘同一认定(DNA检验)
3、精斑检验
4、毛发检验
5、骨骼检验
6、亲权鉴定
*介绍DNA检测技术在法医检案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