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行业类别、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详细情况;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业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及土地租赁合同,场所位置及布局图;
4、具有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区平面图、工程设计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仪器的产权证明等;
5、相关动物防疫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
7、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受理地点
银川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1、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初审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对申请予以受理;
3、兽医主管部门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经营资格、条件审查;
4、经审查合格的,由兽医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合格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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