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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党内监督制度要求,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三)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不团结的;

(四)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 )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三)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一)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二)局纪检组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对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局纪检组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二)诫勉谈话由局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参加,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谈话要作好谈话笔录,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写出限期改正保证书。

(三)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六、纪律规定

(一)诫勉期根据诫勉内容确定,一般为一年。

(二)诫勉当年,被诫勉对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使用。

(三)诫勉期满后,由办公室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在延长诫勉期后仍不能解除诫勉的,诫勉谈话对象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诫勉期间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

(四)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

(五)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存入干部管理档案。

七、本制度自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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