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强加对领导干部及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的界定
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指在全乡范围内经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干部考察以及专项检查渠道中反映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有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谈话: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2、有不廉洁行为或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帮助教育并引以为戒的。
3、经组织调查确有轻微违纪问题,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批评教育的。
4、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5、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致使本部门本系统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6、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被谈话对象提出谈话的具体要求。
2、向被谈话对象指出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帮助被谈话对象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后果。
4、对其提出诫勉要求,要求被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5、提出改进的要求或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诫勉谈话责任分工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由乡党委书记组织实施。对干部的谈话由书记负责主谈。
四、诫勉谈话相关规定
1、诫勉谈话应采取个别交谈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谈话记录,有关谈话内容应归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2、被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捏造事实,在接受谈话后10天以内,应向镇党委报送整改材料。
3、在实施谈话中发现被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并追究纪律责任,谈话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