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契
父亲:丁可明,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母亲:杨香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长子:丁夏友媳妇:丁小利
次子:丁海兵媳妇:
星星村民丁可明、杨香娥夫妻共生有二个儿子,分别是丁夏友、丁海兵,二子均已结婚。丁可明、杨香娥家庭原来已立过分家契,但因次子丁海兵结婚后,二兄弟要求重新分家,现经全家重新协商一致,重立分家契。
一、丁可明、杨香娥已有三间宅基地,其中二间宅基地分给长子丁夏友,一间分给次子丁海兵,丁可明、杨香娥卖了长子丁夏友其中一间宅基地后,购买了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前丁路号的房屋,该前丁路号的房产分归长子丁夏友、媳妇丁小利所有。
二、父母落实在长子丁夏友家居住直至百年,期间二个儿子各承担父母生活费元。
三、如果父母遇有重大医疗费用,父母应先用自己存款,不足部分由二个儿子各半承担,父母的百年费用也由二个儿子各半承担。
四、次子丁海兵家庭另向村委会申请一间宅基地,与他人无关,任何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见证。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交星星村民委员会、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各一份。
父亲:母亲:
长子:媳妇:
次子:媳妇:
中间人:
年月日
见证词
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接受丁可明、丁夏友、丁海兵家庭
的委托进行分家契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身份证、户口
簿、分家契)。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分家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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