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增强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切实提高数字城管运行实效,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积极性,使各类事部件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向“信息化、精细化、长效化”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二、考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月通报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结案率、按期结案率、完好率和工作量权重兼顾的原则。
三、考评依据
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手册(试行)》中确定的事件、部件及其责任单位、立案条件、处置时限、结案条件等为标准,严格对照检查完成情况,系统软件自动生成考核结果。对于县政府网站转办的数字城管以外的内容,按事件处理,其责任单位、立案条件、结案条件视情而定,其处置时限为:急办事件的处置时间为3天,一般事件的处置时间为7天,特殊事件的处置时间视情况而定。
四、考评对象
(一)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入驻单位;
(二)县城区相关单位;
五、考评内容
(一)内部评价(满分为100分)
1、按住建部标准,由指挥中心软件平台自动生成考评结果。
2.特殊案件说明: 原则上案件不得申请授权延期、缓办,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按期处置,需要申请延期、缓办的案件,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缓办,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当月案件处置总量的百分之二。
考核周期内责任单位的案件应处置数为零时,不计算综合得分,不参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显示为“考核周期内无案件”。
(二)外部评价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加0.5分。 (1)受到上级机关表彰的; (2)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 (3)在县重大活动中,行动迅速,表现突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扣0.5分。 (1)案件处置不力受到批评,要求督办的案件; (2)案件处置后第二次核查未通过的案件;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 (4)无正当理由,擅自回退的案件; (5)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意图蒙混过关的案件; (6)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四、考评办法
考核采取“月考评、季排名、年总评”的办法进行。 (一)月考评
月考评以每月最后一日晚上21:00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考评依据,采取百分制,按下列公式进行分类汇总:月考评得分=案件结案率得分+案件结案率得分+按期结案率得分+返工率得分+总案件得分
月考评综合得分为月考评得分与外部评价得分累加结果。 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将各责任单位每月综合得分情况,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季排名
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每季度将各责任单位完成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按季度内月考评平均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排名,在季点评会上由县领导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名次。
(三)年总评年度总评得分为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五、评定标准
按照月度考评结果年终累计成百分制积分后,折合“三优”单位效能分数计算出各单位具体得分。
六、考评措施
根据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各责任单位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奖惩。
(一)季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全县通报表扬;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在季度点评会上做表态发言。
(二)年总评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县政府通令嘉奖,给予奖励,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排名后两位的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连续两年年度综合排名后两位者,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四)连续两年年度综合排名情况纳入政风行风评议指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