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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章程(讨论稿)

(2009年4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遵循“共驻共建、共享共用、共求发展、共建文明”的社区共建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各社会单位为参与主体的社区建设工作共建机制。

第三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二)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

(五)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一般由30至50名组成。理事名额的分配及产生程序,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与辖区各社会单位商议后研究决定。

第五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常务理事一般由9至11名组成。常务理事由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在辖区内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理事主要在社区负责人和辖区社会单位中产生。规模较大的社会单位可单独推选理事,规模较小的社会单位可按地域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由辖区社会单位联合推选理事。

第七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每季度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遇有特殊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各单位按时参加,涉及个别单位的问题,也可以分别召开会议。

第八条会议实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的执行主席轮值制。执行主席由参加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单位轮流担任。执行主席设1人,任期1年。

第九条执行主席在任期内,具体负责组织好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会议;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社会单位,认真落实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事宜;收集、整理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代表单位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执行主席任期满后,应向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汇报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好工作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新一轮执行主席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出新任人选,经社区建设

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具体负责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出人选,经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不在原单位工作或调离龙塔所辖区域的,其理事资格自行卸免。理事资格的卸免,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名单,交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确认。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受处分撤职或因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需免去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名单,交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因自行卸免、受处分免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常务理事会组织推选递补理事并召集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会议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任务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方针及市、区涉及社

区建设的各项决议、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二)研究城区的发展战略和社区建设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商确定辖区内社区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对辖区内社区建设工作的共建、共管事务,在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和分工。

(四)听取和审议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社区建设工作中的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事务的报告;对辖区内社会单位各项事务“创先争优”活动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

(五)指导龙塔街道各社区与辖区单位共驻共建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社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居委会的各项事务及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抓好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为重点的社区建设。

(七)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教育管理,不断强化“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社区意识,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建好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好社区服务。

(八)加强理事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通报和交流社区建设和单位自身建设情况;组织理事和理事单位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巡查和督促。

第四章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在议事时,一般应遵循以

下基本程序:

(一)秘书处应在征求理事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收集整理将拟讨论的有关建议书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执行主席审定后,在召开会议10日前,书面通知理事单位。

(二)理事单位应对拟讨论的议题认真研究,并在召开会议的前5日,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执行主席进行会前协商。

(三)三分之二的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理事到会,方可召开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正式召开会议时,理事单位的代表提出所在单位的意见或建议,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就有关的会议议题进行协商,过半到会的理事赞成的议题即为有效。

(四)会后,秘书处要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各理事单位,参会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

(五)理事单位要认真落实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执行主席进行协商沟通。

第五章会议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辖区各社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和参与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安排,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辖区各社会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干部考察考核、党

员发展、民主评议和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评比时,要主动征求和听取所在街道、社区的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理事,要加强对社区建设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参与社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辖区内各社会单位。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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