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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划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以下简称甲方) 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因国家建设需要,需划拨乙方红星管理区位于云景路北面、高坡岭路西面(图幅名:大塘表-A;测量内分图地块号:第004号、第005号)的国有土地33389.54平方米,合 50.085亩,其中:一般农用地 50.085 亩(园地50.085亩)作为广西党员干部科教信息园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0]4号文)的规定,在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划拨乙方土地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划拨乙方土地范围,以市规划局的规划定点图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的坐标图为准。

二、经核实,乙方被划拨土地位于第二区片范围。根据政策规定,划拨乙方土地,应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计算公式及补偿金额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区片土地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

一般农用地:x元/亩×x亩= x元;

小计:x元。

(二)安置补助费

经核实,乙方人均农用地系数为1.0。

安置补助费=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征地面积×人均农用地系数-土地补偿费

一般农用地:x元/亩×x亩×1.0-x元=x元;

小计:x元。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

一级园地:x亩×x元/亩=x元;

小计:x元。

以上划拨乙方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合计: x元(大写:x)。

三、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另外2.060亩乙方土地在修建检察院路及0.267亩乙方土地在修建高坡岭路时分别已划拨并给予补偿。

四、本协议自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偿(补助)费共计: x元(大写:x)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后15天内将上述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同时将有效的收款收据原件提交给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五、本协议一式壹拾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陆份,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贰份,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壹份,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贰份。

甲方法人代表:职务:(单位盖章)

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主持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乙方法人代表:职务:(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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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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