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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打印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简述民事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

联系:1.都存在着中立于纠纷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并且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纠纷主体产生拘束力2.诉讼支持仲裁并对仲裁有监督作用。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诉讼属于公力救济2.仲裁与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仲裁处理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3.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有很大的选择权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进行二审甚至三审。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简述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诉的客体、诉的原因 简述诉的特征

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内涵和意义不同。诉权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强制实现,有无诉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司法保护。而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指向诉讼行为。2.产生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正直之时,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之后3.权力主体不同。诉权的主体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述我国的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法定原因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简述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简述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的案件须为已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简述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诉讼终结2.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3.被代理人死亡4.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

简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力2.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4.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力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简述自认的要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简述证据排除规则

1.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协调协议或者和解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述法院调解的特征和原则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性原则 简述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

1.实体法上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将依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当事人不得再为此进行争议2.诉讼法上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在诉讼上产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结束诉讼程序;二是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或再行起诉,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三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简述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1.在被告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以外,亦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7.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简述诉讼终结的主要情形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除此以外,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审判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主要情形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初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均可适用该程序,一审程序后可能终结诉讼,也可能没有终结诉讼。第二审程序则是终审程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才可以适用该程序,而且二审后诉讼必然终结2.审判程序发动的原因不同。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是发动第一审程序的原因,其指向的对象是诉讼标的。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是发动第二审程序的原因,其指向的直接对象是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诉讼标的本身则成为间接对象3.担负的具体任务不同。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的任务仅仅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要完成第一审的任务外,还要完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任务4.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组织的组成、审理形式和审理期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5.裁判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做出的裁判有发生既判力效力与没有发生既判力效力之分,但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所作用的裁判都是终审裁判。简述上诉的含义与条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适格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4.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5.上诉人须有上诉利益。

简述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1.维持原判。维持原判主要适用于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案件2.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遇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改判:一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1.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的对象必须是依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2.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票据持有人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同时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4.申请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5.申请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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