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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主持词(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3 08:34:23 来源:主持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诉程序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范

一、送达的诉讼文书。

开庭前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5日内,应分别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和《应诉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如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定时间开庭。

人民法院收到的答辩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依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举证。

关于举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关于举证的方式。依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陈述,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其具体内容可不列入《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

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

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人民法院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经核对证据材料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签名确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当事人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的,也应给当事人出具签收单。

三、证据原件的处置规则。

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置:

1、除了专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证据的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一律由当事人存执。

2、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可以在起诉时和交换证据时出示。在正式开庭时应当向法庭出示。经核对和辨认后,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应立即退还当事人。

3、因鉴定或者检验、检查需要而留置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出具收据。不开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交,并向监督部门反映。

4、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法院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四、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的方式:以送达的方式相互交换和组织当事人当面相互交换。

关于庭前交换证据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组织

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鉴于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都是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不具备证据交换条件的案件外,均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而且原则上应召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证据交换。交换证据的一般程序:

1、举证期限届满,以送达的方式或者组织当事人当面进行。

2、当事人收到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再行确定举证期限,以组织当面进行交换或以送达的方式交换。

组织交换证据一般不超过两次。其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一般只进行一次。

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勘验、调查、鉴定)情形:

1、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应请求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六、阅卷审查。

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本案的诉讼请求。

2、初步确认当事人无争议事实。

3、初步确认诉讼争议的焦点。

4、拟订法庭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

5、其他。

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审判长可以组织合议庭先行研究案情。

七、程序性工作的处理。

开庭前,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就程序性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2、有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情形的;

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4、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补充证据的;

5、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6、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

7、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出现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的;

8、法庭认为应当主动进行勘验、鉴定、检查或者调查的;

9、决定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10、当事人庭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

11、其他庭前程序性工作。

八、开庭前的预备庭。

预备庭召开的时间:在举证期限(含延长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或者届满之日,或者在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或者届满之日召开。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差旅费用负担,预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预备庭的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

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与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长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依次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请…宣读起诉(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诉状副本已相互送达各方当事人收悉,当庭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也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直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

当事人宣读诉状后,主持人认为需要可以请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当事人陈述后,主持人认为需要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根据法庭的发问进行答问陈述后,法庭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3、组织证据交换。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证据交换。

在进行证据交换时,主持人指示当事人逐一出示和说明。对方当事人予以辨认、核对以及提出是否认可的意见。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和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指示书记员按证明对象的分类记录在卷。预备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4、归纳小结。

(1)主持人宣布: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与原告进行必要的沟通。确认后,法庭可进一步说明:除有法定理由外,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应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认后,法庭可进一步说明:以上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否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由法庭审查决定。

(3)主持人宣布: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应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认后,法庭可进一步说明:法庭调查的范围,合议庭将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如下……。

除“当事人陈述”外,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归纳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有异议的证据。

5、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和迳行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主持人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主持人也可以迳行组织调解。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合议庭审查确认其效力后,制作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经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调解,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人即可终止协商程序和迳行调解程序。

6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需要预备庭作出处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7、宣布闭庭。

预备庭的议程进行完毕后,主持人宣布:闭庭。

书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审阅笔录并签字。

九、简易程序的转入。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除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先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转入普通程序之前,独任法官可以以简易程序的方式开庭审理,作为普通程序开庭审判的预备庭审。庭审活动应当制成笔录,随案移送普通程序的合议庭。

附则:

1、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分工。

案件决定受理后,立案部门或者人民法庭在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的同时,发送《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及其他诉讼材料。

预备庭和正式开庭的时间确定后,以及合议庭确定后,由确定开庭时间和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部门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关于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的签收制度。

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十分必要。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时,应当出具《收据》;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书、异议书等诉讼材料时,应当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单》。

不给当事人出具经经办人签名确认签收凭证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

3、关于交换证据和预备庭的关系。

首先,庭前证据交换是有条件的。有些简单的案件不需要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但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应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明确拒绝当面进行证据交换以及其他不具备证据交换提交的案件外。

其次,证据交换有两种方式。如果案件的证据材料较多的,除了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外,还可以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但一般仅限于一次。

第三,召开预备庭也是有条件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如果决定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的,原则上应召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

4、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确立了民事诉讼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结合我省民事审判的实践,可以设立相关的两个制度:

一是简易程序前置制度,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行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有必要转入普通程序,经简易程序审理后再作决定。如果案件确实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也先行启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同意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继续以简易程序审理。

二是以简易程序庭审代替预备庭,即如果案件确实需要转入普通程序的,在转入之前,独任法官可以先行开庭,以简易程序的庭审作为普通程序的预备庭审。

推荐第2篇:民诉课件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讲稿(王斌)

课程学习说明

课程性质

民事诉讼法学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主要侧重是培养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民事诉讼实践。

课程目的

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

内容要求

熟悉各种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成绩评定

学期成绩由三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70%,学期作业占20%,课堂出勤率占10%。 准备材料

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 计划课时

本课程计划课时:51

正文:

一、三大问题

(一)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必要性?

1、民事关系发生的必然性;

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性,主要是在于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身处于市场社会中,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免不了要同别人打交道,进行交易活动,因而要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如果交易规则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市场秩序获得有效的维护,民事活动就会在游戏规则铺就的轨道上运行,民事纠纷则无由产生。 【周末去重庆市】

2、民事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生活不会一帆风顺。同样,民事活动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受到阻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时会遭到扭曲、发生冲突。

【倒霉的一天】某人去商场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而产生产品责任,又因医生的过失而发生医疗事故,又因坐出租车出现交通事故受伤残,又因无端地被建筑工地上抛下的东西砸伤或被住宅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又因吃了从超市里买来的变质食物而中毒】。

例如:邻里之间的(楼上两口子大家)相邻纠纷,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婆媳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照相馆将用户拍摄的底片丢失而产生的纠纷,男女青年因恋爱不成而揭露对方隐

私使对方精神痛苦(兽兽)、顾客在商店购物被店员强制搜身等等。

3、彻底解决纠纷终极方法。

这些形形色色的事件、纠纷都是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耳熟能详的,甚至我们在某个时候,可能还会亲身经历这类纠纷。有了纠纷,就必须找到相应的化解办法。当民事主体发生冲突、纠纷时,一个重要的解决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即常说的打\"民事官司\"。 而解决民事纠纷,打\"民事官司\"离不开民事诉讼法。

【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审判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案件的业务庭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办案。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

4、法律专业人士的必修课

【接见当事人——起诉——开庭——上诉——再审——执行】

(二)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困难性?

1、“催眠之诉”

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注重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掌握理论基础前提下的实践操作。但是,不要以为民事诉讼法很容易掌握,在日本,学生往往称之为“眠诉(素)”,用于指“睡眠的元素(眠素)”,也就是“催眠之诉”

2、“结构松散”

民事诉讼法给人的感觉一个字“散”,很难抓住要点,理清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因此,很多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没有热情,但是,当你们在实践中去解决案件的时候,才会体会到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不掌握它,你寸步难行。

(三)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1、理论上的研习————把“眠诉”变成“味诉”,化“散”为“体”

首先,我们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由几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又包括哪些内容,各内容对应哪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如果能够掌握这些,理论上的学习就没有问题。理论上的学习我们将在后面学到。【民间借贷——找法律适用】

2、实践中的领悟————来源生活就到生活中找到“答案”

“知”(Knowing)不能代替“知识”(Knowledge)。民事诉讼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诉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

【上诉,驳回,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递交法人证明及一审、二审判决书原件】

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参与法院执行程序、开展模拟法庭、利用暑期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法院调研等各种形式,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可以用所学习和掌握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际案例的考察和剖析加深对民诉法的理解。

总之,学习民诉法,不仅要知道民诉法是什么,包括\"纸上的民诉法\"和\"实践中的民诉法\",还要清楚为什么制定这样的程序规则,把握\"理论上的民诉法\", 否则就会陷入诉讼规则的丛林而不能自拔。

二、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现

四编写28章

三、课后作业

(一)识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系。

(二)思考:如何利用半学期时间学好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第一节 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形成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案例】离不掉的婚

【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私权纠纷等等〕,是指民事主体基予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状态或民事权利的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三种形态】A.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律的义务。如生产厂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B.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各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致。如深夜唱卡拉OK,一方认为是自己的正常活动,而对方认为侵扰自己的学习和休息。C.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如电视台插播电视广告是否损害观众的合法权益等。

(二)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

1、政治的原因;【张茵提案废除劳动合同法】

2、经济的原因;【宝马7撞出租车,200或50】

3、社会人文环境;【东北男和重庆耙耳朵男】

4、主体个体性差异。【AA制结婚8年离婚】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相互服从的一种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等关系。例如:买卖关系,一方买一方卖,你付钱我交货,钱货两清各自走人。一旦发生买卖冲突,双方并不高低贵贱之分。行政纠纷的主体之间则是一种服从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隶属关系。在考察他们的地位是否平等的时候,不要光看主体之间的身份如何,而是要看某一行为,双方之间的地位如何。

(二)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这种民事权利权利义务的争议可以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比如,甲借给乙100元,乙不还钱给甲,于是甲乙之间围绕着100元是否应该偿还就产生了纠纷,最终100元是还还是不还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之间后,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自由的处分。但是,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没有可处分性可言。

(四)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大多数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概念释义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二)机制种类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没有第三者协助和支持,双方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包括:自决、和解等。

〔自决〕是指当事人一方自行来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自决很难受到正当程序的控制,自决过程和结果难免强者以优势强行解决纠纷,从而弱者获得不公平的对待或结果,所以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一方能够运用的需是法律允许的“自决”方式。

〔和解〕又称\"协商\",是以\"和\"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换言之,是指双方纠纷主体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如果一方纠纷主体以其优势强行解决纠纷的话,则是压服而不是和解。 i

〔注意〕:和解具备法律效力吗?

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社会救济

〔调解〕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言\"与\"周\"谓\"调\",即第三者(调解人)在双方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所谓 \"解\",是指双方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民事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ii

〔注意〕:调解的法律效力。

(1)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是就调解协议还是对原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呢?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多未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起诉。

(2)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比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我国,法院调解协议和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仲裁〕

\"仲\"乃\"居中\"之义,所以\"仲裁\"即居中裁决之义。具体说,仲裁是指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特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 裁决)。

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仲裁为常态。所谓自愿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强制仲裁,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然而目前这类仲裁的数量很有限。与自愿仲裁不同,强制仲裁因为缺少当事人仲裁协议(即不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 ,所以仲裁裁决往往缺少终局性,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提起诉讼。iii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只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依职权解决。在民事解决纠纷领域,民事诉讼是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

纷。比如: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一)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二)各种社会全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三)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五)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第三节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释义

1、“诉”“讼”两字的发展(中国)

第一阶段:诉”和“讼”儿子分开使用;西汉和西汉以前的律文和有关文献资料中,均只用\"讼\"字,而无\"诉\"字。

第二阶段:“诉”和“讼”二字开始连用;文献资料中“诉”和“讼”二字开始连用。——东汉。《后汉书·陈宠传》中说:“西周豪佑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第三阶段:“诉讼”一词正式进入律典。元朝。元朝的《大元通制》第十三篇的篇名即为“诉讼”。这个概念一直延用至今。

2、“诉讼”一词的词义

“诉”——告,控告;“讼”——争,争辩

告和争辩——双方(原告和被告);争辩——是非曲直

哪里(官府)——司法机关

告,争辩,裁判,执行——行为(活动);代理、辩护、作证、翻译等——活动(人)

这些人之间——因为“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3、诉讼的本质

〔原始社会〕有纠纷;无诉讼——依照习惯、习俗解决纠纷

〔阶级社会〕有纠纷;有诉讼——因为有国家和法律。司法机关裁判权(国家授予)————裁判(依照法律)

本质:国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通过诉讼,查明案件与纠纷的事实,应用法律,解决争端,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

〔现代社会〕司法机关裁判权(宪法赋予——人民制定宪法)————裁判(依照法律——人民制定的法律)

本质:诉讼的本质是国家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预,其目的在于制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

4、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iv一词,俗称打官司,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俗称打官司。根据国家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内容和方式的区别,通常把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

5、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 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政策的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秩序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狭义】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广义】纠纷审理、法官判决和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6、民事诉讼的本质

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国家职能之一————国家

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个体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行为性(活动性);承审法官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2、法定性;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国家权力是公权,个人权利是私权)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公权即国家权力————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手段,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

①启动和发展。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无须双方当事人自愿。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②裁判。诉讼发生后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4、民事诉讼的阶段性;

5、民事诉讼的程序性。

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意:民事诉讼也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民事纠纷作出最终结论(判决),违反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同样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严格规范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

二、民事诉讼的内外部关系

(一)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是指人民法院承审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审判权和诉权行使所形成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是指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行使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和【不同点】

【课后作业题】

☆民事诉讼和非讼救济形式的共同点?

☆举例说明,民事诉讼与5种非讼救济形式的区别?

推荐第3篇: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活动。

3.执行回转:是指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为原来的只是根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4.法庭调查:是指在会议庭的组织和支持下,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方当事人使用证据,二隐匿、销毁证据。

5、不得为达到对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的目的,故意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答辩,等到开庭后才提出答辩。

6、不得出于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故意做相互矛盾的陈述。

对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规制:证人不得做伪证,鉴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鉴定结果,翻译人员不得为误导法院二做错误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对法院的规制:

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2、在证据和判断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

3、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得对当事人事实裁判突袭。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是讲求信用、严守诺证人作证以及各种信中证据的出示、质证等在法庭上对案件所注及的事实予以查证,并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6.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稿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7.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8.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当天是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诉讼标的是诉的最本质要素,也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9.简易程序:是指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所设立的审理简单民诉案件所适用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10.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民事审判权,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审判。

1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12.督促程序:是指法院审理债权人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以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所使用的程序。

13.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的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有参见诉讼的主体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它既适用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又适用于法院法官和其他辅助人员。

对于当事人的规制:

1、禁止运用不正当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

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3、不得就案件事实故意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不得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

4、不得妨害对

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鉴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能够充分得以实现。 论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相互关系。

联系:一审是二审的前提和基础,二审是一审的发展。在第二审时,对第二审程序中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区别:

1.性质:对当事人争议初次审判的程序;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纠错程序。 2.程序发生的根据:起诉;上诉。

3.审判案件的法院级别:各级,大多数为基层法院;最低为中级法院。

4、审理的方式:合议庭或独任庭,开庭审理;合议庭,不

开庭审理是例外。

5.审结期限: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简易程序3个月,不可延长。对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裁定30日,不可延长。

6.裁判的效力:①标的额为省级行政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除依法不可以上诉的裁定外,其他可以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特督公破”实行一审终审。②裁判一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第4篇:民诉简答题

民诉简答题(nnd,整理死我了) 来源: 汪嘉麟的日志

主管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协议管辖需要符合的条件

必须是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仅适用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不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国内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进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则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两种方式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并且必须选择是确定和单一的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反诉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其特征是:反诉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反诉只要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条件: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只能向受理本扩的法院提起。

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管辖权异议具备的条件

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条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条件: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表人是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中的一员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的裁判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

鉴定人与证人属何种主题?

民事诉讼证据

两者主要有什么区别

鉴定人证人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申请回避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技无需具备专业知识能是在受指派后才开始了解案件一般在诉讼发生前的事实当发生民诉规定的回避情况

时,需申请回避即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发生回避

问题

能否更换

向法院提供的信息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换性,证人既无法选择也不能更换可以选择和更换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只需将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

出的结论法庭陈述,不需要进行分析判

诉前财产保全

需要采取宿迁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便的起诉方式

简便的受理程序

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

案件实行独任制审判

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

上诉的含义和条件

主体必须合格

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即必须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上诉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提交上诉状

再审与2审的区别

审理对象二审只能是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

再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起主体二审是原一审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

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再审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检察院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提起

提起期限二审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内提起

再审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

2年内提出外,法院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制度程序提起,

不受时间限制

审理法院二审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督促程序的概念特点

特点:适用范围特殊

开始和终结特殊

程序简略

推荐第5篇:民诉打印

简述民事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

联系:1.都存在着中立于纠纷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并且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纠纷主体产生拘束力2.诉讼支持仲裁并对仲裁有监督作用。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诉讼属于公力救济2.仲裁与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仲裁处理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3.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有很大的选择权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进行二审甚至三审。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简述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诉的客体、诉的原因 简述诉的特征

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内涵和意义不同。诉权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强制实现,有无诉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司法保护。而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指向诉讼行为。2.产生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正直之时,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之后3.权力主体不同。诉权的主体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述我国的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法定原因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简述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简述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的案件须为已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简述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诉讼终结2.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3.被代理人死亡4.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

简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力2.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4.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力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简述自认的要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简述证据排除规则

1.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协调协议或者和解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述法院调解的特征和原则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性原则 简述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

1.实体法上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将依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当事人不得再为此进行争议2.诉讼法上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在诉讼上产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结束诉讼程序;二是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或再行起诉,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三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简述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1.在被告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以外,亦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7.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简述诉讼终结的主要情形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除此以外,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审判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主要情形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初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均可适用该程序,一审程序后可能终结诉讼,也可能没有终结诉讼。第二审程序则是终审程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才可以适用该程序,而且二审后诉讼必然终结2.审判程序发动的原因不同。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是发动第一审程序的原因,其指向的对象是诉讼标的。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是发动第二审程序的原因,其指向的直接对象是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诉讼标的本身则成为间接对象3.担负的具体任务不同。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的任务仅仅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要完成第一审的任务外,还要完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任务4.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组织的组成、审理形式和审理期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5.裁判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做出的裁判有发生既判力效力与没有发生既判力效力之分,但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所作用的裁判都是终审裁判。简述上诉的含义与条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适格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4.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5.上诉人须有上诉利益。

简述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1.维持原判。维持原判主要适用于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案件2.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遇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改判:一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1.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的对象必须是依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2.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票据持有人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同时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4.申请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5.申请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推荐第6篇:问答题民诉

民诉问答题

1、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 的 条件 。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 认 (2) (3) (4) (1) (2) 必须是与案情有 内 在联系 的客观事实; 必须是法律允许作 为诉讼证据 的 客观事实;( 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的客观事实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的 主要证据不足 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 有错误的 。 (3)人 民法 院违反法定程序 , 可能影响 案

审判人员 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 衔私舞弊 , 枉法裁

2、人 民检察院提 出 抗诉的法定情形有 哪些? 件正确 判决、裁定 的 。 (4) 判行 为 的 。

3.宣告公 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有公 民 离 开 自 己 的最后住所或居所 , 下 落不 明 的事实; (2) 下落不 明 须满法定期 限; (3)必须 由 利 害关系人 向 人 民法院提 出 宣告死亡 的 书 面 申 请 (4)利 害关系人应 向 下 落不 明 人的住所地 的基层人 民法 院提 出 宣告死亡 的 申 请 。 4涉外 民事诉讼 的一般原则 有哪些 ? (1)适用 我 国 民 事诉讼法 的原则 (2)

国 家主权原则

(3)适用 有关 国 际条约 的 原则司 法豁免权原则

5、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 必须是与案情有 内 在联系 的客观事实 。( (3) 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 (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的客观事实 。

6、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 , 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经传票传唤,元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 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 申 请撤诉 , 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 由 拒不到庭的 , 可以 缺席判 决。 (3)

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 由 拒不到庭的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判 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 的原告法定代理人 , 经传票传唤元正 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抗诉的 主要特征有哪些? (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2) 抗诉的客体是人 民法院 已 生效的判决、裁定 。 (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 (4)抗诉的案件应 当再审 。

8、民事诉讼当事人对 自 己诉讼权利 的处分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起诉权。 (2) 撤诉权 。(2 分〉 (3)请求调解权 (4)上诉权 。 (5)申 请再审权 。 (6)申 请执行权 。

9、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 (1)依民事判决的性质,可以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 (2) 依判决 内 容 , 可 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 (3)依作 出 民事判决的案件性质 , 可 以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 (4)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 出庭 , 可 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 (5依判决法律效力 , 可 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 10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 , 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 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 申 请撒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 , 后经传票传唤元正 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 , 可以缺席判 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 ,元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判 决。 无诉讼行为能力 的原告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 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3)必须 由 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权的组织作 出裁定书 。

12、.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 并请分别 回答概念 。

(1)移送管辖 (2分〉。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元管辖权, 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 是指上级人 民法院 以裁定 的方式 , 指定其下 级人 民法 院 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6)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 , 是指经上级人 民法 院决定或者 同意 , 将某个案件的 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 度.( 13.从理论上划分 , 民事诉讼证据可 以分为哪几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 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 的关系 , 可 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按照证据是否 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 的

14.诉权包括哪几方面 的 内 容 ? (1)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性权利 ; 2)诉权是 向 法 院请求 的权利 ; (3)行使诉权的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 害关系 的公 民、法人和 准法人组织 (4) 诉权 的行使以诉讼行为 的实施为外在载体 。

15、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有哪些? (1)诉讼主体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为诉讼主体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或者双方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 , 或者是 同一种类 的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共有法律关系或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是共同诉讼的前提和基础,也 是共同诉讼的本质属性。 16.起诉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1)必须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z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z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 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17.申 请支付令有哪些条件? (1)案件是给付之诉,且债权人请求给付的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 者有价证券 已 经 到 期且数额确定 , 并写 明 请求所根据 的事实 和证 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18、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7.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19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7 条还对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做了规定。 20.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

人们经常提到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 ;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 ; 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 ;的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如违法、违规收费,对学校周边环境造成精神污染的行为引发的纠纷。

21.简述证据合法性的内容有哪些?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4)证据程序合法。

22.简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c3分) (3) 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 21.简述上诉提起的条件有哪些?上诉的提起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的对象。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22.简述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2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

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这些效力有以下几点 (1)形式上的约束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成力。

24、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5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

执行力。 事人一方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26、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 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7 条还对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做了规定 27简述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28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8.简述起诉的积极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t)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9.简述第→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 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0) 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推荐第7篇:民诉习题

以下4题,请同学们先做出选择,再说明理由:

1.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居住在北京大学内的外国留学生B.中外合资苏州菲飞浦公司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2.12岁小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确定当事人?()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B.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C.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D.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3.苏某出国访问前将自己的一台纯平大彩电委托给刘某保管,,后电视被刘某的邻居朱某借用,不慎损坏。苏某回国后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朱某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A.与刘某共同为被告B.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是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

4.牛老汉去世后,他的7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小儿子牛七告大儿子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其中牛三和牛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牛二和牛五不表态;牛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

推荐第8篇:民诉简答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1、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终止、延期审理的区别(终止、中止):257——258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

暂时裁定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

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迟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虽然都是因为诉讼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而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延期审理仅发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而诉讼中止则可能于审判程序的任一阶段发生;

2、延期审理只是开庭审理的延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而诉讼中止则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

3、由于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一般发生于诉讼之中,对于何时恢复开庭审理,受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加以确定,而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发生于诉讼之外,何时恢复诉讼具有不可预测性,受诉法院无法控制。

4、执行异议:387页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

制度。

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所谓申请,系指请求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当执行机关怠于实施某种执行行为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其为之。所谓异议,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执行机关所实施的某种执行行为,而请求执行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

执行异议的主体: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所谓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的执行债权人或债务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为,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例如法

院查封的标的物为第三人所有。

执行异议的事由:

1、对于执行的命令不服。执行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所发出的各种命令,如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等命令。

2、对于执行的方法不服。执行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时,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措施,如 不动产的查封、债权扣押等。

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如动产或不动产的拍卖,均应先行评估和先期公告。

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执行异议必须针对执行机关的行为,至于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的行为、执行见证人拒

不见证的行为,不能适用执行异议。

5、开庭审理的过程:250页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1)、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日期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

了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完成的工作。包括:

一、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通知;

二、开庭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三、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四、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

提出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查核实各种证据的活动。

法庭调查的顺序为:

1、当事人陈述;

2、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举证;(证人作证>出示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一步向法庭阐明自己的

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论证和辩驳的活动。

辩论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

(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进入评议阶段。合议庭评议的任务,就是依据法庭 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等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

(5)、宣告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合议作出的民事裁判,应当公开宣告。

宣告判决方式: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情况。当庭宣判,是指在开庭审理日期,于合议庭评议后立即宣判。

定期宣判,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后,另定日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于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

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

限和上诉法院。

6、协议管辖:98页

地域管辖的分类之一,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做出的规定,协议管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辖协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人民陪审制度:67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根据《陪审决定》,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选任方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

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任期:5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有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2)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和法

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8、辩论原则:46页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

3、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辩论主义内容:

1、当事人在辩论之中没有提出的主要案件事实,裁判人不得以此作为主要依据;

2、当事人的自认对法院有约束力;

3、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查证据;

9、强制措施:226页

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手段。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拘传及其适用: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

强制措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传票

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训诫及其适用: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违法之

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显著轻微,

尚不足以做出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的人。

(3)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而防止其继

续妨碍诉讼活动进行的强制措施。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比训诫更为严厉。

(4)罚款及其适用: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

强制措施。具体内容见229页

(5)拘留及其适用: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段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具体内容见229页

(6)限制出境及其适用:限制出境,是指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责令不准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内容见230页…

10、再审程序:302页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依据法定的再审事由,对于生效裁判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制度。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四种发动方式。分为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两个阶段。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却有明显的不同。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

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

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

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

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

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

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

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

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

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具体内容见302至336,331至333值得一看。

11、证据保全:164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包括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推荐第9篇:民诉口诀

民诉口诀

不能出庭的情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 不可看:不可抗 他:其他情、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 口诀:为证智力复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 对应法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 对应法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 动,动物致人损害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 品,产品责、无须举证的事 口诀:朕自指定裁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 对应法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 自,自然规律及定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 裁,仲裁确认的事 判,判决确认的事、先予执行的情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 对应法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婿,即恤,抚恤 筹,即酬,劳动报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御,即育,抚育 医,医疗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 赡,赡养 养,抚养、中止诉讼情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 对应法 他:其他情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 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 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审,以正审案件为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 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证

他 。 条 的 的 的 力 形 据 试 试 条 言 言 言 品 料 形 品 西 条 的 的 的 的 权 害 害 任 实 判 员 条 实 理 实 实 实 实 形 养 务 条 用 金 酬 款 的 费 费 为 费 费 形 ) 件 条 形 的 的 的 的 础 形 落

十 十

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对应法 不宜:法院认为不宜 重,发回重审 特别:特别程序 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 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 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 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 对应法 老,即劳,劳务合同纠 公,即工,工伤纠 叫,即交,交通事故纠 伙,合伙纠 计,即继,继承纠 领,即邻,相邻关系纠 份,即婚,婚姻家庭纠 债,即宅,宅基地纠 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

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 口诀:翻法不足惩贪 表面意思:翻遍法典也不足以惩罚贪污犯 对应法 翻:新证据足能推翻原判决裁定 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不足:主要证据不 惩:即程,程序违 贪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裁定中止执行情 口诀(1):他可指望 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 对应法 他:其他情 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 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 口诀(2):勿冲破深 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 对应法 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 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 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 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

一、终结执行情 口诀:羊因身困瓮 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 对应法 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 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 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 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 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 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

二、地域管辖分几 一般原则:原就被 (被告所在地 补充规定有四 一是双方被监、一年以下原来 一年以上监、劳 二是户口双注 只能被告居住 三是双军加一 团级以上单位 四是离婚双离 超过一年常住 例外规定:被就原 (原告所在地 表 面

落 条 的 的 等 的 的 形 表 表 条 纷 纷 纷 纷 纷 纷 纷 纷 纷 形 污 罪 条 的 的 足 法 的 形 姨 姨 条 形 的 的 的 的 埠 限 条 的 裁 的 物 的 形 亡 了 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类 ) 种 劳 地 地 销 地 地 地 家 地 )

八种情况记心田

一、二两种身份诉

下落不明失踪人

不在国内居住人

三、四被告被监、劳

五是被告户口销

六是赡养不一地

七是非军离非文

八是补四单离家 (指补充规定之四)

离婚管辖特别定

国内管辖涉外人

国外定居国内婚

国外定居国外婚

不理一方原来地 (定居国不予受理)

国内最后居住地

一方居内一方外

国内一方住所地

双方在外未定居

原或被,原来地

特殊管辖有九种

前七都有被告地

一是合同无协议

加上合同履行地

二是票据纠纷诉

加上票据支付地

三是保险合同诉

保险标物所在地

四是运输合同诉 (违约)

始发地或目的地

五是侵权行为诉

加上侵权行为地

六是运输事故诉 (侵权)

先到地或发生地

七是撞船、海损诉

先到、发生、扣留地

八是海难救助诉

先到地或救助地 (指被救船舶先到地)

九是共同海损诉

先到、终止、理算地

合同纠纷可协议

被、履、签、原、标物地

专属管辖 不、港、继 (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

记住其实很容易 十

三、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意思分解:

一伤未租寄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两年有效期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三环被污染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二十殊可延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十四、民诉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的范围广, 公民还要自己当。

法人有其代表人, 其他组织负责人;

其他组织不得了, 不管独资或合伙,还是企业和团体, 只要登记有了证, 跑了和尚还有庙。

法人分支机构中, 地位又分三六九:

依法设立有执照, 独立诉讼没商量;

如果依法没设立, 或是设立没执照,

设立法人当事人, 为谁辛苦为谁忙。

保险银行有分支, 出了事情自己抗。

你是私人想挂靠, 就把集体企业找,

以他名义搞经营, 捅了漏子一根绳。(一根绳上的蚂蚱)

诉讼未捷身先死, 裁定中止等继承,

继续承担打官司, 自己名义可溯及。(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个体工商承包农, 合伙组织去雇人,

雇工生产造损害, 不必惶恐有雇主。

个体工商要登记, 你的大名响当当,

进了法院交文书, 莫忘要把字号填;

实际经营找别人, 还是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几个, 也要共同去诉讼,

此与民法有不同, 千万你可要记牢;

选个代表没问题, 一致通过推选书。

你要投寄来取巧,冒用法人和组织,

只好说声对不起, 直接责任就是你。

合并分离很正常, 就怕之前起纠纷,

二合为一后来人, 合久必分共同当。

图章合同介绍信, 银行账户有人借,

借得容易出事难, 你我共同来承担。

保证人和被保人, 情况可要分仔细:

单独起诉保证人, 合同约定不连带,

被保证人莫窃喜, 法院还要通知你;

单独起诉被保人,一人被告无牵连;

若是一起被起诉, 共同被告能奈何。

法人撤销没清算, 先把清算组织找,

寻寻觅觅终未果, 你撤销来你被告。

世人都晓儿孙好, 只有遗产忘不了,

部分起诉都原告, 尽管你和被告好,

通知你来你不来, 还是共同为原告,

口口声声不继承, 从此耳根清静了。

如果代理负连带, 共同诉讼是必然。

共有财产受侵害, 部分起诉共同告.十

五、民诉管辖记忆口诀

诉讼一发生, 先把被告找, 被告住所地, 找他没商量。住所虽然小, 问题可不少:

公民凭户籍, 如果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

均非城镇户, 被告居住地。 迁出没落户,经常居住地;这个也没有,又该怎么办?还不足一年,原户所在地,超过一年者,居住地来管;

都在牢里蹲, 被告原住地, 关了过一年, 哪蹲归哪管;

法人主营地, 主办地也要。

合伙又联营, 办事机构丢, 注册登记地, 谅你没法逃;整个一盲流, 被告分几地, 住所都来管,法院搞创收。

特殊情况下, 照顾到原告。 原告住所地, 维权也正当:

被告住国外, 绿卡不重要;

被告不见了, 身份诉讼找;

一方没自由, 劳教与监禁;

追索赡养费, 子女分辖区。

离婚很容易, 关键谁来管:

一方为军人, 还是非文职, 原告住所地;

双方为军人, 被告住所地, 团级单位地;

一方住所地, 离开超一年, 若要起诉他, 原告住所地。双方都这样, 先要看被告, 经常居住地;可怜不固定, 只要起诉时, 原告住所地;

国内来结婚, 定居国不理, 婚姻缔结地, 最后居住地;

国外去结婚, 定居国不理, 一方原住地, 最后居住地;

一方去国外, 一方来留守, 不管谁起诉, 国内住所地;

双双在国外, 就是不定居, 原告与被告, 原来住所地。

合同

合同起纠纷, 两地都来管: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实际没履行, 双方当事人,不住约定地,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你买我来卖, 约定交货地,是为履行地;送货上门的, 货物送达地;自己提货的, 提货地履行;代办托运时,货物发运地;实际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

加工与承揽, 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地, 加工行为地。

租赁与融资, 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地, 租物使用地。

贸易要补偿,接受投资方,主要义务地,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多, 道理很简单, 被告所在地, 保险标的地。

在途运输物, 工具标的物, 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事故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铁公水航联, 运输始发地, 运输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海上运输的,还有转运港。

票据起纠纷, 如果定管辖?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 载明支付地, 实际付款地, 若是未提及,住所/主营地。

侵权

侵犯你权利, 来把官司打,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实施/结果地, 哪个都可以。

产品出问题, 上述均适用, 制造/销售地,谁也别想跑。

铁公水航诉,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 还有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也要来考虑。

碰船或海损, 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加害船被扣, 此地也有权。

海事侵权案, 海事法院管, 上面不能少, 还有船籍港。

海难来救助, 费用怎么算?救助地管辖,船舶得救后, 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来, 最先到达地, 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谁管你乐意。

侵权案管辖顺口溜

侵犯我权利,告你怎么地?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两个地.实施地,结果地,看你还想怎么地!

产品缺陷出问题,上述没差异.还要牵连哪两地?制造地,销售地,一出一入别放弃.

铁公航水诉,出事地,降落地,先达地,追及被告住所地。

碰船或海损,出事地,被扣地,先达地,追及被告住所地.

海事侵权海院管,上面四个不够宽,方便方便船籍港。

海难来救助,费用如何诉?救助地,船舶得救先达地。

共同海损来,先达/理算/终止地, 不管被告什么地。

推荐第10篇:民诉心得

庭审心得

今天,我们全体同学旁听了一宗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庭审。在旁听过程中,颇有些感想。

首先,开庭的过程基本按照理论上严谨的程序进行。这是一起附带反诉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首先是本诉的提起,由原告提出诉讼,而被告则针对原告提出了民诉反诉。民事反诉的提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时提起。如果提起民事反诉,举证期限会重新指定或约定,反诉方也因此负担了举证责任。并且应积极收集证据,支持己方的民事诉讼请求。以上这些属于民事诉讼准备阶段范畴。

其次,正式进入民事庭审阶段。这是民事诉讼的精彩阶段,既有程序的展示,也有实体权力关系的博弈。民事诉讼法本身是关于诉讼程序的部门法,它更多的是制约民事诉讼的条件,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次的民事庭审中,我切实地体会到了这些——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法方面。

先说说程序方面,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而这次庭审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解,并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

实体法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辩论也是精美绝伦。法庭之上,唇枪舌战,针尖麦芒,既有合同有效性的争议,又有履行合同之债的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同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

最后,本案中的法官十分负责,忠于案件事实。立足调解的角度,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做出了皆大欢喜的调解。

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有很多的收获,这些不是在模拟法庭上可以学得到的。旁听这场诉讼我亲身目睹了,民事诉讼的一审庭审的基本上全部的程序,使我对其中的知识又重新温习了一遍。最精彩的应该是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还有法庭辩论阶段。而法官为了庭审的效率和当事人双方的机会均等也会恰当的时刻打断双方的发言,以免使讨论的焦点偏离主体。 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这次的庭审,便是很好的体现。

第11篇:民诉名词解释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只是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执行异议成立,原执行程序中止,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只能是执行主体之外的利害关系人。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3,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异议必须确有理由。4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执行回转:指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由执行员更具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条件:1执行回转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申请、提起或者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他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措制度。该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和当事人的申请。

指令再审: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基于审判监督权,做出裁定,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特点:指令再审的机关是最高法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被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指令再审时,原判决有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原判决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已经生效的决定、调解协议书和依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除权判决不能抗诉),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他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权利,也是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条件:1提起抗诉的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由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提起。3必须具备法定原因。4,应当提交抗诉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认为去游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审判的请求。条件:必须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书提出。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3,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4,申请再审必须在两年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调解书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2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3不得提起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调解协议: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指甲呢争议即实体权利义务所达成哦,并经过法院批准的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

民事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非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征:1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具有不对抗性3,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4,适用民事非讼程序审理民事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他除了具有民事非讼程序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只允许债权人参加诉讼2,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3只适用于特定的债务案件。4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的效力是附条件的。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还具有以下特点:只适用于特定案件2,所适用的案件以没有明确的对应利害关系人为前提。3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宣告票据无效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适用该程序审判案件的方式特殊,包括催稿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申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

的唯一依据,是对于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做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条件:1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2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3必须在法定的15日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4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他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后者的简化,适用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了人民法院办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民事冲突:又称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对现存或者将来的民事权益状态或者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形成的矛盾,就本质讲是利益的冲撞,上升为法律层面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4,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广义上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它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又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2体现了法院审判气压表个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和平衡。

民事诉讼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他会死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取得一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民事审判权的落实2,明确各级法院的权限,减少管辖权冲突。3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4,能够在司法领域体现国家主权。法律上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具体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由只能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它是排他性的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出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排他性指:1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2非专属法院不得因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以承认管辖的理由二取得管辖权。3上级法院不得因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而进行指定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和银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指当事人双方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条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只能对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并只能约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实明确的、单个的;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法,他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因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需在提交答辩状时进行。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者资格。自然人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非法人团体拥有当事人能力,一般须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

的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一个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从该具体的诉讼案件的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来决定。

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统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否则应该予以追加,同时合并审理且做出同一判决。特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诉讼行为一致;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何以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试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经当事人同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属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排除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参加诉讼后,诉讼请求时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是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其参加诉讼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没有变更诉讼请求、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的权利,但他具有相对独立性。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遇有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强制性措施。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包括三类: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需要立即返还以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回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是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其中财产保全制度中“财产”包括金钱、非金钱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案:

1,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1分)

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不能提出异议;(1分)

2、提出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1分)

3、第三人提出异议方式法律作出硬性规定——书面、证据;(1分)

4、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分拥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1分) (异议的处理结果)

二、问答题

出题范围: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一章 “执行难”

1、纠纷解决机制:“小矛盾、大调解”

答: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审判权和调解权交织。五使用调解解决纠纷的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规定和处

分原则相悖、调解目的不符。

调解制度的重要性:1解决社会民事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立法构想:首先,制定调解程序法,明确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期限。 其次,制定调解实体法,明确法官职能。最后,取消反悔权。2在立法程序上对调节程序予以规范化和严谨化。3界定民事调解制度调解适用范围。4把握好法官在民事调解制度中的地位和角色。5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加以限制。

2、执行难:“如何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原因分析:被执行人问题、法院自身问题、执行立法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协助执行机关问题。 执行原因:

一、法院内部原因: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2执法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失职和滥用职权等情形。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审判人员“重审轻执”思想造成执行难。4执行缺乏统一的指挥,力量分散。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造成执行难。6因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7因违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

法院外部原因:1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3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利。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5具有特殊职权的人假公济私,干预执行。5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6协助机关不积极配合。

解决措施:1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形成一个以党委、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综合执行格局。2加强立法工作。3加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4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设立相关制度,清除执行障碍。5加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6健全和完善执行救助金制度,对却无被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7尽快建立执行信用制度,是被执行人珍爱信用记录,主动履行义务。8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特别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9媒体进行正面引导,公众加强监督,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

执行开始:条件1.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继续有规定履行之嫌。5,申请人提出申请未超过执行时效。6执行案件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人申请执行;移交执行;委托执行。

执行过程:1,执行员在执行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2,执行过程中手续要绝对合法。3正确实施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

一、对动产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二、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指土地、房屋、森林、草原等)

三、制定交付财物、票证和完成行为的措施:1交付财物包括交付种类物和特定物2。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3搜查

四、特殊的执行制度:1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金3继续执行制度4。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制度。五,执行辅助制度:1,财产报告制度2执行联动机制,动用社会相关渠道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3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3万元以下。

第12篇:民诉思考题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2、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其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2、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动因

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4、试述民事诉讼法的涵义与性质。

涵义: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2、试对“诉权”、“诉”、“诉讼权利”、“起诉”、“诉讼标的”这几个概念做一比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司法救济权)。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讼权利是指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第七章第二审程序

2、上诉案件的审理特点有哪些?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变更或撤销该未生效裁判的请求所引起的诉讼程序。

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统一法律适用。

3、简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实质要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须适格;

2、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形式要件: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2、上诉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

3、上诉须向一审人民法院的直接上一级法院提起;

4、上诉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13篇:民诉总结

民诉总结

一、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命令其离开法

庭或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措施。

二、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

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三、判决书的形式有给付判决书、确认判决书、变更判决书(或形成判决书),解除收

养关系的判决书是变更判决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是变更判决书。

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自行消灭,故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五、

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甲公民成立公司,未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与A公司在合作中发生纠纷的,A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的被告是甲公民。

七、我国民诉的管辖中,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的,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

管辖。

八、被申请执行员,如果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法院除强制其履行义务外,也可以责

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利息。

九、

十、被告在受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民诉当事人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十一、第一审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十二、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由上诉产生。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实行的理由是原判决或者法律适用有误。

十四、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

十五、民诉期间的计算由次日起计算。

十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凡是用物品的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痕迹

为物证。

十八、《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

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方可适用拘传。 十

九、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的审判员为1人。

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

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二十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失或者被盗;

2、法

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十三、法院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自

己审理的案件;依法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受理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与仲裁相关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审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军事法院(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其他案件);海事法院(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纠纷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

二十四、诉的种类: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或

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二十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二十六、调解书的送达生效:调节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

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

2、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二十

七、

二十八、

第14篇:民诉案例

【案情】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郭汉先有子女五人:长子郭松林、长女郭朋娣和二女郭朋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郭松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郭朋秀在河南省郑州工作。五个子女均已完婚成家。 1996年8月郭汉先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遗有一楼一底的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女子五人在办理丧事之后 ,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兄妹五人多次开家庭会议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郭松林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弟郭松根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 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郭松根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给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 【问题】 1.本案移送是否正确?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①不正确,遗产纠纷属于专属地管辖,上海某区法院有管辖权,重庆市沙坪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②对于以不动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应该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山海某区法院

【案情】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 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3.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①无效约定履行地不明确

②因合同无确定的履行地,所以以交货地为履行地即甲市

③被告住所地乙县和合同履行地甲市有管辖权

【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1996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1998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1998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东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拒绝的情况下,于1999年起诉到某区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东方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 2.法院决定是否正确?

①没有道理,根据《民诉法》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陪审员与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有姻亲关系,应当回避。

②正确《民诉法》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A区,有一幢一楼一底祖遗楼房共10间。1997年11月,刘向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1998年1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10间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初存。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10间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5年。1998年10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① 原告应为刘向华,其两个儿子为被告,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在房主不在的情况下,无权做主买卖房屋.②王初存和陈丰收作为第三人参加,陈平够作为证人(引荐人促进了买卖的进行)

【案情】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题】本案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1)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

(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3)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案情】章某是河南遂平县农民,刘某是重庆市江津县农民,两人为连襟关系(即其妻为两姐妹)。1987年1月刘某写信给章某,称四川木材便宜,但资金不足,让章某贷款二万元,自己出资一万元,合伙做木材生意。同年3月初,章某在河南遂平县工商银行贷款二万元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同年四月底,两人外出做木材生意未成,各自回家后因结算发生纠纷,章某将刘某诉自重庆市江津县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尚欠的八千元人民币。其理由是:他汇给刘某的二万元,经多次催要,刘某只汇回一万二千元,剩下的八千元拒不归还。刘某辩称:我除汇给章某一万二千元外,章某还拿走了六千元现金,两人外出做生意所花的二千多元差旅费均由我垫付,根本不存在我欠章某钱的问题,为做木材生意我在外面跑了半年,他还应付我的工资才对。

【问题】此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章某作为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案情】龙江县已退休老干部有私房4间,因患病急需治疗费。1996年5月,该退休干部唐丰作将自己的4间私房卖给其进城做生意的表弟唐丰业,双方协议,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唐丰业付房款8万元,待唐丰作死后,才将房屋交付给唐丰业。1997年8月,唐丰作患病治疗无效死亡。唐丰作死后其大儿子搬进这4间房屋住,欲全部继承该4间房屋。唐丰作的小儿子知道情况后,要求两人各继承一半。但大儿子唐伟亮坚决不同意,坚持自己一人继承,无奈小儿子唐伟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一审判决后,大儿子唐伟亮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中,唐丰业知道此事后,即到二审法院找到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说明他以购买该房的情况,并要参加诉讼。 【问题】唐丰业能否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不能,若唐丰业在二审中参加诉讼则必须要有诉讼地位。一审漏列的主体,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节;不能调节的应发回重审

【案情】苏冲球与罗小叶1995年11月相识并恋爱,1997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苏冲球与罗小叶一起共同生活了20天,于1997年1月罗小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苏冲球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决定用普通程序审理,用公告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在公告期内,被告苏冲球出现,并到庭应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被告出现后,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才20天,而且财产争议不大,于是,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问题】1.法院开始决定用普通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2.法院后来决定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合理? ①正确,普通程序用于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民事案件。法院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普通程序胜利是正确的。②不合理,简易程序可以改用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能改用简易程序。

原告A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包括:自己受有损害的事实,电视机爆炸的事实,损害是由于电视机爆炸引起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无缺陷或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案情】张小花与其丈夫孔大军经多年共同劳动经营,购房屋7间,存款6万元。1985年孔大军病故。当时并未分割财产。张小花仍与其两个儿子共同生活。1986年张小花又与两个儿子共建两间房屋。其后不久,张小花的两个儿子为财产归属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张小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把家庭财产一次分割清。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案件性质为家庭财产纠纷,将9间房屋和存款都认为是张小花和其两个儿子的家庭共有财产,判决三人各分配三分之一财产。张小花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中7间房屋及存款是她与丈夫多年共同劳动所得,自己应多分财产,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对该案,二审法院可否改判? ①正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②可以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判决: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告朱伟林与被告王大纲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伟林的诉讼请求。朱伟林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约一年以后,原审原告朱伟林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出了新的证据,再次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判决,便对原审原告朱伟林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遂由院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再审。【问题】该案的再审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第一: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朱伟林的再审进行了审查错误,对于上级法院的审判,元神判一审法院无权受理 第二:原告朱伟林在大约一年后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998年12月5日,A从B商场选购一台彩色电视机。除夕之夜,正当A观看晚会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将A炸伤。1999年3月,A向法提起诉讼,诉称其损害是由于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要求B赔偿一切损失。但是,B认为这是由于A使用不当造成的,坚决不予赔偿。 【问题】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无缺陷或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甲物贸公司诉乙实业公司货款纠纷案。原告甲物贸公司诉称:1998年8月8日,被告乙实业公司派其所属陶瓷装饰分公司工作人员沈成到原告处购买“川路牌”排水管等材料,价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取走材料后未给付材料款,虽然原告方多次催收货款,被告找借口予以拒绝,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在诉讼中,被告辩称:我公司从未派人到原告处购货,也未收到该批货,故不承担责任。原告甲物货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乙实业公司将该批货物全部销售给丙建筑公司所属设备安装分公司,并于同年8月30日向丙建筑工程公司开出了13份发票,其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均与原告供的货一致;(2)同年10月15日,丙建筑工程公司将部分货款3万元划到乙实业公司帐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1999年3月25日下午,法院审判人员对沈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沈成承认销售给丙建筑工程的排水管材料是从甲物贸公司购进的那批货;(2)1999年3月30日上午,对丙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20号工程工段长王平所作的询问笔录,工段长王平说,丙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所购的排水管材料为“川路牌”,是由沈成经办的,时间大概是

8、9月份。在审理中,被告乙实业公司提出销售给丙建筑工程公司的材料是从吴晓处购得,但却称现找不到此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问题】

1.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2.根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展开) (1)对象是:1998.8.8,乙实业公司向甲物贸公司购买了“川路牌”排水管等材料,根据“高度盖然性”,应由甲物贸公司负举证责任。

(2)根据甲物贸公司提供的,乙实业公司向丙建筑工程销售的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构成与原告的货一致。同年,丙建筑公司划款到乙实业公司账户。且法院审判人员对沈成的询问中,沈成承认事实,而且工程王平说,丙建筑工程公司设备由沈成经办的材料为“川路牌”被告指的所购材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第15篇:司考民诉要点

民诉总结

1决定延期审理裁定诉讼中止裁定诉讼终结

2 裁定解决程序问题(口/书),判决解决权利义务问题(书)

3 上诉期:普通民诉(判决 15 天, 裁定10 天)

涉外民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判决/裁定 30天。

4 涉外诉讼期间(3或30)

5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6 债券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券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7 登记,房屋所有权才转移。处分房屋,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如继承房屋,先登记自己名下,再处分。

8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9(一)上诉

1.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小额诉讼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2.一审裁定原则上不能上诉。但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决定和调解都不可上诉。

(二)复议

1.可复议裁定有四种:

(1)财产保全(本院复议)

(2)先予执行(本院复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针对法院对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0 时间点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限制有例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此期限限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10 三费案件特殊程序

1.【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与受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被告的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4.【先予执行】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再审中执行中止的阻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6.【诉讼终结】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7.【执行终结】在执行程序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第16篇:民诉第一题

其次,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时,对此应如何处理是一个尚未解决的制度设置问题。对这个问题,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存在不同。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第三人在此情形下可以自由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则倾向于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与原有的执行领域的特殊救济方式保持协调。我们倾向于后一种处理方式,理由是:(1)从法律层面看,诉讼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领域,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这就意味着该财产已处于非正常状态,进入了特定执行案件的“诉讼系属”范围。在此情况下,就该项财产所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相应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即案外人只能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异议之诉的途径进行救济。(2)从两种救济途径对第三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效果来看,执行异议程序较为简便,有利于及时解决涉执行案件相关各方的民事争议;且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将中止对相关财产的执行;在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第三人采取案外人申请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的,也须向执行法院提起,由同一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判,这就既便于法院及时有效地“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也给第三人带来充分的权利保障和诉讼便利。相反,如果在本诉进入执行阶段后,第三人采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则上并不能阻止法院对标的物的执行;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本诉的管辖法院还可能出现不一致,此时就会带来执行法院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之间不易协调的问题,这对于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及实体权益的保障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我们主张,本诉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诉当事人申请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不论是执行过程中还是执行终结后,案外人都只能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再审或者提起异议之诉,而不能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17篇:民诉复习资料(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事人有平当事人诉讼权等的诉讼权利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同中华人民共,外国企业和组和国公民织在人民法院,法人和其他组起诉,应诉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括动检察监督原则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

权对民事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院主持下,当事论人有权就案.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件事实和争法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处分原则答辩:是指民事,以维护自诉讼当事己的合法权益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法院调解自愿与利.

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诚实信用原;调解则不成的;法院,当,应及事人以时判决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民事审判公正基本制度,诚实和;

善意.回避制度;1,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适用情形翻译人员;(1),鉴定人审判人员,勘验或上诉人.

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事人有其他关系.(2)审判人员,可能影响或其他人对案件的公员与本案当正审理.(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隐私的案件不公公开审判制度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离婚和涉及商的和个人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宣判必须还有合议公开制度., 陪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对人.

相正当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决拘束的当事人.

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当事人能力;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民事诉讼中的第诉讼行为三人,接受;是指诉讼行在已经开始为的人.的 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独立请求权,但立请求权案件的处理,或者虽然不具结果与其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管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的一项制度.权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本辖区有2,中级人民重大影法院第一审民响的案;1,重大事案件,大部分.件;涉外案3,最高人民件;2,法在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院管辖的案件 3,.著作(1,权纠纷案件)

民事案件3, 高级.人民法

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的案件4,最高人地域管辖 2

.认民法院为应当; 1.由本院在全国有重审理的大影响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

1,2合同纠纷;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 的物所在、保险合同纠纷地

;被告所在地和保险标

34、票据纠纷;被告所在地和票据支付地 和目的地、运输合同

;被告所在地和运输始发地

56、侵权纠纷;被告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被告所在地为地 ,航空,器最先降7和碰撞船舶最、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落地

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被告所在地留地或者碰8撞发生地

船最先到、海难救助费用纠纷达地

;救助地或被救助9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船舶最

先到达地,一般;被告所在地特殊;原告所在地(1,对国外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下落不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共同诉讼提起的;当事人诉讼)一方或双

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以上,诉讼标的;当是同一事人一方的,或者双方为法院必须合两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

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的共同诉讼.

理诉讼代表人;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

诉纠纷要求法院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出利己裁判,就一定的民事的诉讼请求.(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之诉)

益诉权,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额,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地解决他们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权利,也是纠纷当事人向法的院提起诉的权利.

诉讼标的裁判的民事权利,当事人义务关之间发系生争议.

,请求法院反诉,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诉.

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要件;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起反诉3,反诉本诉必须适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用相同的诉提讼程序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5,系诉的管辖反诉应当向审查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反必须合法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行协商,达成协议权益争议自,解决纠纷的愿诉讼活动,平等地进和结案方式.

法进行的特征1,是在法2,其贯穿于民事院审判人员审判程序的的主持下依全过程3,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 是非分明原则:双方当的原则事人自;合法愿原则原则

;事实清楚,民诉期间: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讼行为的时限:法定期间指定期间诉商定期间

期间和期1,时间期间表现为有开始日和届满日的一段日的区别;

,期日为特定的一日

2,或完成某种诉讼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各自单独进行行为的期限,期日则是他们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一日 3,立即实施或完成期间开始后,人民法院当事人并非必诉讼行为,在该期间内须就行,而期日必须会合在一起着手实施或者完成诉讼送达:人民法院行为.

一站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人拒绝签收向其.直接送达送达的诉讼留置送达文书时指受送,送达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达方式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送达公告送达

起诉(接利害关受理系的公民)条件:,法人1,原和其他告是与组织本案有2,直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围和受诉4,属于人民法人民法院受理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范受理的法律效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取得了审判权诉讼地位3,诉讼时效中断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4,各民事诉的讼法律关系主体将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缺席判决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在某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主要情形件所作:1,必出的判须到庭的决.

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当理由拒不到庭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中途退庭的

,或者未经经传票传唤法庭许可中,无正途退庭的传票传唤无正当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经

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被告方的4,第三人如

符合前诉讼中止5,反诉程序的缺席述条件判决适的用上述

规定 明是否参1,一方当事人死亡情形:

加诉讼的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确定法定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代理人的

讼行为能力,尚未织终止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参加诉讼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的

抗拒的事由,不能据5,,而另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一案尚未审结的

讼终结情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弃诉讼权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形

利的

义务的人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

3,离婚案件系案件的4,追索瞻仰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简易程序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在普通序基础上简化的诉讼程序.

程适用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议不大的事实清楚简单的民事案,权利件义务关

系明确,争审理的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并经人民,但当事人法院审各方自愿选查同意的择.3,明确了不能适用审的(1,3,起诉时被告下落不简易程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明的序的情者双方当事2,发回重形: 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序和企业法人破,审判监督程序产还债程序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的.)

简便特点,传唤当事 起诉方式简便人和通知其,受理案件的程序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审判,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查前简便,审结案件的期限置程序较短,开

庭审理的程序民事判决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的裁定法院对审理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出决定法院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适用范围处理 是否回避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减免延期限申 重大疑难问题的处请 理 当事人提出顺第二审程序: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内向上一级法院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与一审的区别: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二审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2,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被告的答审理对象不同辩状为.基点;一审以原告的起诉状二审以一审裁判和为基点进行审查,对上诉请

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3,织的组成适用的程序不差异

,审理形式和期限同.一审和二审的审判等方面均存组在4,的裁判有发生既判力效力与没有发生裁判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在一审作出判力之分,但二审作出的裁判都是终审既裁判.上诉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求上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讼行为.

与起诉区别之间存在民事权1,起诉的发生利义务关系的是因为当事争议;上人诉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民事2,3,起诉村手裁判诉讼时

效,上诉遵守上诉期限 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应出

提4,序的发生起诉如符合法具备条件;上诉则定条件1,有引起第,即引起第一审程合格的上诉二审程人与被上诉序的发生.人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须提交上诉状3,必须

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必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误的2,原判决认定事,证据不足的实 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不清能影响案,证据不足件正确2,判决的原判决违

法法定程序,可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程序.

的与二审程序关系,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程序.1,审理的对,纠正原判决裁象不同.再定错误的法审是已经发定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二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主体不同.再审是各级人的一审判决民法院院长裁定2,提起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合申请条件的当,最高人民检察事人院和上,二审级人民是双方当事检察院,符人和有独三和一审中负有义务的无独三3,提起的期内,二审是一审限不同判决裁定尚.再审是协议未生效期限生效后2年内4,审人民法院和其审理的法院不同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他同级人民.再审,上级人人民法法院民法院院.

,二审,原是申请的条件1,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起再审申请的判决裁调解协议2,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2定年内提出,特出情况应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知道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日3个月内)3,可以向作出法律出4,抗诉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定认为符合法定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裁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的构成.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2必须与待证事实相联系,具有关联律禁止,合法性性3.

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为法民事诉讼证据;1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事实真相的武器的手段23针证具市法据是裁院查明案判具有公件信里的基础

间接证据一定数量证明规则,构成完整证;1本身真据链条实可3本身有靠2有一致性,相互不矛盾

证据种类言, 当事人;书证陈述, , 物鉴证定结论, 视听, 资料勘验笔, 证人录 证物证与书证区别;1物证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真实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书证则以文2法律对书和物品所物证无形记式要求,只能以七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按键真实不能作为,书证不同证人;法律有1不能正确表特定形达意志式才有的人效力2 诉讼代理人3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证据保全的条件,翻译人员和勘验;1证据可人员

能灭失或在将来难以取得2在开庭前

自认的构成述,并且是能够;1自认是当事引起法律效人对事实的果发生的主陈要事实的陈述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做出3与对方当对几所不时人对事利的陈述

实陈述一致4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作用;1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中展开进态下做出攻和防御裁判提供依据2当事人在诉3指导当讼事人的证明活动提供依据4未确定应有那一方当事确定本证人首先提与返证提出证据供依据提供依据6未确定诉5未讼上自认提供依据7为法院正确评价当事人的证明依据

情况8为预测诉讼的结果提供特别程序;选民,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申请支付令条件行为能力;债权人一,财产无主金钱或者又

加证券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其他债务有价证卷纠纷4支付令到期能送达3债权债务人当事人 无民事执行条件;1由国家机关进行2执行依据为前的强制行提为35静债权实现已确人申请定私权4使的程序用公权 力执行中止

1对执行表申请执行人表弟提出示可以异议3延期审理一方当事2人死亡案外人4法人或法人组织终止5再审6其他

论述、简答:

10指法院在移送管辖受理民

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辖权的法管辖权院审理,。依法将(只是案件案件移的移送而送给有管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移送的法三个条件院对案件:1人民法院已无管辖权经受理 3受移送案件 的2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1三种情况不得移送:

案件无管受移送法辖权,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也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的送的其他法辖;

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2恒定的原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更、当事则,人住所其管辖权不地或居所地变受行政更的影区域的响,变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3当由先立两个以上案的法法院对院具体案件都行使管有管辖辖权,权时,先应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11。 概念辩论原则:在人民 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主张和根实和争据,互相进议问题,行反驳各自陈和答辩述自己,以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征过程;:12辩论权辩论的的行使贯内容既可穿于诉以是程讼的整序方面个的问题也可以使实体方面的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头形式进及方式行,也多种多可以运样,用书面既可形式表以通过 口

1 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 上诉概念: 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裁判的诉讼行为。

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 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的2裁判;提交上诉3必须状

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必须 案件有第 效力:1阻碍第一审裁判的生效;2将裁判一部一审法院分上诉的,移至第效力及于该二审法裁判之院。(对全部)

2 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而施实 代表人诉指为了便于进讼的概念行诉讼,、特征由人数 众多的一施诉讼行为讼人参加的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包括人代替全数确定体共同的代表诉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特征有:1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或具有同多数当事34当5该事人众一种类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诉讼代多的一的诉讼标的;

的表人须方推选是本案出诉讼的当事代表人人;; 参加诉讼由该诉讼;

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 人6事人发生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诉讼代表人的条法律效力。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的能力3诉讼代;4须表人具备能善意地与进行履行诉该讼相讼代表适人的职责) 3 对案件无 管辖异议概念:指管辖权当事 人向受诉的主张。法院提

出的该院 事人; 条件2:管辖权1提出异议的主异议的客体须是体是第本案的一审民当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4期间;4须以书 所适用的 普通程序面形式提出异议 概念:指人民 基本特征基本程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内容安序。排上

,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在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5 审理简单 简易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概念:指基层 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程序简便 特点:;13起传诉方式唤当事人方便;和通知2受理案件其他诉的讼参与人的对部分民方式简便事案件设;立了调4实行独任解前置审判;程序;56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7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3个月且不得延长)。 法庭能够 适用范围:适用简只有基层人易程序;民法院只适用及其派于审理出事实清楚简单民事、权利案件。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6 的审查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认为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诉予立案审理的行为。即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对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 诉后, 驳回起诉起诉不符依法对其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的起合法定进行立案条件的,审查发依法定现原告程序裁的定予以驳回的行为。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出的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主张,经立案审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理或者合并审提理后,张的全部依照法律规或部分定对当事判决不予支持人提出的行为。的诉讼主即对当事人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 程序、执 执行异议概念:指行的措当事 人或利害施方法违反法关系人律规定认为执的,行请求法院 予以救济的制度。不服; 主体事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害利益的 执对事由行行为执行命

违反法令不服定程序; 对执行措; 其他施侵 正原执行 效力:8行为;原则上不 执停止执行程序行;终结后 撤销或的救济更的被告以 反诉概念

:反 本诉的诉指在原告为正在进被告提行的诉起的诉讼中,本讼。诉 2 要件: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诉能够与反诉不属于其他目的:本诉适旨在通过用同一法院专属管辖3反反诉与程序本诉合 4反诉并审理,请求 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执行9证据的概。

概念:指能够证念、特征明民事案 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实的根据,。也是

法院认定有争义的案件事(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案件真实的各种材料) 明构成要件(即基本特征):

1实。客观性,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事在着联系。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为补充:(法律所证据能禁止。力:指 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又称证据资格。能力,---否则证据材应予以料具备合排除)法性才(证明力:具备证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证据制度明力作出1法定证据分类规定,制度: 法官运用:法律预证据和先对证对证据据的证证明力的判运用及证明力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2自由心证断受到证据制度法律的约束。:对证据的 取舍与规定,判断,而是并让法官依据心凭借良心证形成内和理性心确信自主做对案件出事实作出认定。

第18篇:民诉考试重点

民诉考试重点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诉的类型通常根据诉讼标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

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3、法律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于的案件有三种: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纠纷,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

并,即是当事人的合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制度,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5、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

1、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该条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2、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5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现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并把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

6、上诉审理程序的审理模式:关于上诉审理程序的审理模式,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根据上诉审理程序中审理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将其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从上诉审与原审的不同关系角度,可将其分为复审主义、事后主义、续审主义。

7、一审程序中的起诉条件: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借据、房产证、建筑图纸等。特点在于: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书证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书证分类:

1、公文书和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9、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实的物品和痕迹、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物品、受到损坏的物品和受到伤害的身体等。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物证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重要区别,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第19篇:民诉名词解释打印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合议: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 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本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无效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

第20篇:民诉心声诗歌

积善之家,

必有此地。

卫生县城,

全国文明。

上级督查,

下级暗访。

稍有不慎,

电视曝光。

民不聊生,

何曾着想。

时逢检查,

心里恐慌。

有钱有权,

官官相护。

底层挣扎,

走投无路。

三类企业,

不曾规划。

整脏治乱,

叫人难堪。

维持生计,

像打游击。

搬家换地,

不曾停息。

民工创业,

大力支持。

四处宣扬,

口号响亮。

若想创业,

提前纳税。

关系到位,

办事不累。

无钱无权,

跑折双腿。

求人办事,

推三阻四。

招商引资,

政府支助。

腰包胀鼓,

畅通无阻。

下打苍蝇,

上打老虎。

民工之苦,

何处倾诉。

民诉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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