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总结
1决定延期审理裁定诉讼中止裁定诉讼终结
2 裁定解决程序问题(口/书),判决解决权利义务问题(书)
3 上诉期:普通民诉(判决 15 天, 裁定10 天)
涉外民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判决/裁定 30天。
4 涉外诉讼期间(3或30)
5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6 债券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券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7 登记,房屋所有权才转移。处分房屋,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如继承房屋,先登记自己名下,再处分。
8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9(一)上诉
1.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小额诉讼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2.一审裁定原则上不能上诉。但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决定和调解都不可上诉。
(二)复议
1.可复议裁定有四种:
(1)财产保全(本院复议)
(2)先予执行(本院复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针对法院对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0 时间点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限制有例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此期限限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10 三费案件特殊程序
1.【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与受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被告的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4.【先予执行】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再审中执行中止的阻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6.【诉讼终结】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7.【执行终结】在执行程序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