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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尊儒术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发布时间:2020-03-02 00:0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独尊儒术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最早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在此之后的各朝各代,儒家思想都有所继承和发展。汉朝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在百家争鸣的各派学说中脱颖而出,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的主流思想、指导思想,把儒家思想的地位提高到统治思想的地位。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各个朝代的法律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而由此开始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古代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儒家思想与法律进一步联系,西汉之后的三国两晋,隋唐等各个朝代中的法律,都与儒家思想相结合,进一步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法律儒家化也是在一步一步的发展完善着。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儒家思想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独尊儒术导致儒家思想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进而使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我国法律的儒家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在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独尊儒术 儒家思想 法律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从此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在之后的各个朝代,儒家思想一直有所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独尊儒术更进一步的促进了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之后的各个朝代中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1独尊儒术概述

中国古代思想的源头基本来自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儒家思想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派,但是‚百家争鸣‛的局面到汉朝时已经不复存在。从汉朝开始,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以儒家思想为支柱的中国文化在中国近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日益成熟、巩固,成为维系中华民族的精神力量。

西汉初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此来统一思想,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来的,它的意思并不是搞新的‚焚书坑儒‛,禁止各家的著作和思想,排除异己。只不过是举贤良方正,俊茂异材,‚罢黜百家‛也只是要朝廷对不治儒学而被举为贤良的人不予录用,令其归去,不取‚百家‛,不以‚百家’’作为统治思想,而是把儒家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当时,除儒学外,黄老学说、法家及兵、刑、农、医、阴阳等等的研究都是合法的,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另外,这时的儒家思想已经不完全是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而是经董仲舒改造了的思想。董仲舒把孔子学说神圣化,同时又吸收了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各家思想中对封建统治者有用的部分思想,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体系。董仲舒用‚天人感应‛和神秘化了的‚阴阳五行论‛,‚王者承天意必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因为‚阳为德,阴为刑‛,‚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来论证‚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即封建等级制度和道德秩序。它对人民不主张专靠武力镇压,也不主张‚无为而治‛,而是主张,德刑并用、以德治教化为主,以刑为辅,这套理论对当时西汉王朝的专制统治是非常有利的。从此,由汉至清,儒家思想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唯一的统治思想,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影响深远。

1.1 独尊儒术思想产生的背景 [1] ‚ 独尊儒术‛思想的产生和确立, 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思想原因决定的, 它是大一统封建国家建立以后, 封建国家统治者们进行长期的统治思想选择的结果, 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 必然要求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变革。汉朝建立以来的

六、七十年间, 几位皇帝对恢复生产、发展社会经济、巩固汉王朝的统治做出了非常巨大的贡献, 取得了辉煌成绩。但是他们主要采用的是黄老的无为政治指导思想, 已不适应发展了的政怡经济的客观要求, 这就为汉武帝即位以后, 进行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革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汉武帝即位之时,社会经济已经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汉武帝依靠文景两代休养生息所积累的财富,大事兴做,他北击匈奴,内削诸侯王族,在此同时,随着汉王朝统治的巩固和加强,农民和封建地主之间,老百姓和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的加剧,因此,从政治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经成为汉朝统治者的迫切需要。而加强中央集权,首先就必须要结束因汉朝初期实行黄老之术而导致在学术上的混乱局面,确立一种新的统治思想体系,用以规范人心,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服务。董仲舒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的。汉武帝时期, 完成了封建统一国家统治思想的选择过程, 并经社会实践检验, 确认了儒家思想的守成作用。所以, ‚ 独尊儒术‛也就是历史必然的选择。这不仅对现实的政治统治有利, 更重要的是对封建统一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

1.2 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及其意义 1.2.1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确立

汉武帝凭借前期所积累的财富和景帝平定七国之乱统一全国的安定的社会环境, 施展他的雄才大略, 决心开拓进取, 进行思想转变, 把前朝崇尚黄老的无为政治, 改变为尊崇儒家的有为政治, 使整个社会思想都统一于儒学之下, 开始实行‚ 独尊儒术‛的思想政策。汉武帝‚ 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儒学大师董仲舒、公孙弘起了推动性的作用。汉武帝这次崇儒活动的顺利进行, 给‚ 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奠定了舆论基础。董仲舒用孔子春秋大一统的名分思想,向汉武帝提出的统一统治思想重要性的重要建议。他认为, 统一的国家, 必须有统一的思想作指导,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然,大家认识分歧,思想混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上难持一统,下不知所从,国家如何以治这条建议,完全适合汉武帝的心意和他的有为政治。因而得到了汉武帝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公孙弘也上书汉武帝,‚劝学修礼,崇化厉贤,以风四方‛。于是, 汉武帝‚故详延天下方正博闻之士,咸登诸朝‛,‚ 罢黜百家, 表彰六经‛ ,完成了‚独尊儒术‛之大举。汉武帝把儒家思想学说推向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的地位, 是汉王朝在统一政治之后, 选择统一的政治思想和完成思想统一事业的必然结果。

1.2.2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意义

[4]

[3]

[2]‚ 独尊儒术‛思想的形成和确立,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首先,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 仁‛和‚ 礼‛ , 以‚仁‛安人, 纵‚ 礼‛治国, 推行‚ 仁政‛思想。儒家的‚ 仁政‛,一方面从政治和道德两个方面限制统治者的权欲,另一方面又给被统治者以做人的权利, 这样, 就可以妥善地处理二者间的利害关系,起到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用伦理化的政治调节社会矛盾,安定社会政治秩序。使社会矛盾趋于大体平衡和缓,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其次,汉武帝独尊儒术,奠定了儒家思想的政治统治模式。‚ 独尊儒术‛ , 把儒家思想拥上封建王朝唯一的官方统治思想的地位, 儒家思想的政治统治模式便成为大一统封建国家的基本国策。汉代儒学的奠基人董仲舒, 对儒家的这一思想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 明确提出‚ 三纲‛、‚ 五常‛说, 把道德和政治结合起来,从而理顺了国家政权和家族个体农业者之间的关系, 强化了君父之权。这就把散漫的个体家族形式的小农经济, 凝结成了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较为稳定的经济基础, 支撑着封建社会缓慢地向前发展。

最后,随着‚ 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 儒家这种以道德为中心的人生价值取向,也就是被封建统治阶级所承认、采纳, 再经过董仲舒等汉儒的理论论证和发展, 使其成为封建社会中评判人生价值的定式, 并为后世所效法, 起了上承前世, 下启后代的作用。自此至清末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始终把它作为不变之真理而用之不息, 陶冶着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品格, 哺育着中国人民自强不息、独具特色的民族精神。

2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概述

2.1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概念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即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问题。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西汉武帝时起,便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几百多年的时间终于完成了。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史也是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儒家化的过程完结以后,封建社会的中国古代法律最终定型。

2.2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及汉初社会客观经济条件,使汉初统治者采取了‚黄老思想‛作为治国和立法思想。经过七十年的休养生息,汉朝中期的统治者逐步确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标志着法律儒家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始于汉朝中期,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完成于唐朝。其主要标志是‚春秋决狱‛、魏晋律学及《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两汉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时期,魏晋南北朝是发展时期,隋唐则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成熟时期。

2.2.1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两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这以后,儒家的礼治、德治等法律思想就深入到了封建法律的各个部门。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且法律对其及其维护,其思想的核心部分即‘三纲五常’,‘纲常伦理’和‘阴阳天人’,这些观点从未受到过动摇。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开始在治国思想上舍法取儒,统治者面临着如何将正统的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但是汉初‚汉承秦制‛以法家思想建立起来的既有法律体系无法在短期内转变为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体系,所以,公叔弘和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注律,即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儒家思想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使其其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是汉朝统治者未了寻求儒家学说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推动法律儒家化的手段。从此,儒家学说占据了统治地位,垄断了中国二千多年的法学领域。

2.2.2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主要是律学。魏晋律学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重要发展阶段,受汉代‚春秋决狱‛及律令章句之学的兴起,推动了魏晋律学的发展,也推动了儒学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这一时期‚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制度是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时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魏晋时期的礼律并重,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五百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如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礼仪制度与法律制度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2.2.3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成熟

唐律儒家化与前朝各代法律儒家化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先前各朝尤其是汉朝常常是以礼代律,依礼断狱,并没有将礼与律完整地融合,而唐律则终结了引经决狱的时代,而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完全融进法律之中,将礼与法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 ,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便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标志传统律学的成熟。唐律的制定始终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以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思想,强调宽仁慎刑。至此,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已经基本完成,同时也表明了我我国封建法律的成熟。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3 独尊儒术促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5]‚独尊儒术‛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可以说,它完成了把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奠基工程,此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们不断利用这一工程的思想杠杆,强化皇权,巩固各自的统治地位,使我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从汉武帝独尊儒术开始,便引导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即独尊儒术促进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3.1 独尊儒术促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并没有像秦时‚焚书坑儒‛一样,排斥异己,尊儒是说把以六经为依据的儒家思想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但并不是禁绝百家,非儒家不用。除儒学之外,黄老之学、法学等都占有一定的市场,留有一席之地。因此,尊儒不但不会损害‚儒‛的尊荣地位,相反,更会促进儒家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其次,独尊儒术的进步作用和积极意义在于:奠定了儒家思想的政治统治模式,形成了全国真正的统一思想,发扬了新兴地主阶级积极进取的精神,缓和了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巩固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在法律中,更多的体现出儒家思想中的仁政,恤刑思想,有助于维护统治的稳定,减少封建统治和老百姓之间的阶级矛盾。由此开始的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奠定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

3.2 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更进一步提升了儒家学说的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儒家思想学说中最重要的‚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即中国古代的法律,受到儒家思想的强制影响,而儒家思想的集中概括,就是‚礼‛。 封建统治者极力将儒家礼教与立法,司法互相渗透、补充,以儒家礼教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从礼所确认所维护的社会规范来看,无疑起着明显的法律作用,礼和法在中国古代是相通的,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时代统治者从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强烈影响着封建法制。自汉律开中国封建社会礼法结合之先河,以后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是礼法并用,只是礼法孰轻孰重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变化而有所不同,可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没有改变。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儒家思想也由此一直在我过古代封建统治思想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渗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4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4.1 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意义

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封建法律的始终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成熟、完善始终起着决定的作用。从西汉起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进程,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而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活动中,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礼法并用、立法宽简等等。儒家思想作为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而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立法。

4.1.1 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古代法律的积极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正如荀子所说:‚礼者,法之纪纲也‛ 。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对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之中,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开辟了礼法结合的途径。确立了如‚八议‛、‚十恶‛、‚官当‛、‚五刑‛等法律制度,并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而给予严惩。这些做法都将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和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起严密的统治网,维护着封建统治。司法

[6]执行方面也极大的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如秋冬行刑的制度,主张先德后刑以养生,以及死刑复奏制度也体现了恤刑慎杀的儒家理念,有助于缓和阶级矛盾。

4.1.2 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古代法律的消极影响

‚独尊儒术‛思想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我国古代法律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独尊儒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在封建政权确立之初有它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地主政权的巩固和进一步强化,这一思想的局限性和消极性也就越来越显现出来。

首先,董仲舒的‚独尊儒术‛的思想是建立在他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基础上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规范范畴的阐发必然烙上非科学、伪科学的印记,甚至纯粹是唯心的东西。

其次,儒家思想过分强调愚忠和厚信,抬高皇权,并提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赤裸裸地表明它的学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性质。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带有浓厚的贵贱等级名分色彩,如‚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根本特征都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否定了人天生的平等性,权利赋予了贵族,义务留给了平民,其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贵族特权。对司法程序的指导原则的影响是确立了原心定罪的原则,这一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再次,‚三纲五常‛、‚天人感应‛说等神化了的理论,成为了两千多年来束缚中国人民思想的沉重桎梏,压抑了人性。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等传统的思想逐渐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约束,后又成为现实的法律制度,‚三纲五

[7]常‛等道德伦理观念不断法典化,支配着后世的立法、司法活动。重视‚三纲五常‛,必然强调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权利。其结果,势必导致法律的不公平,人权的不平等。汉代推行春秋决狱以后,为了让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均采用以礼入法的形式。而作为社会价值判断的不同标准,道德有其自身的规范,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强制性,虽然法律具有的禁止功能与道德对于义务的强调本身就很接近,但是法律与道德是有根本区别的。春秋决狱模糊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使法律屈从于道德。过分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因此,儒家思想总是将身份人伦的考虑注入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时时影响法律的独立运作。在‚情理法‛兼顾的心态之下,天理、人情即使顾及到了。但法律往往得不到适当的发挥空间,人民‚法治观念‛始终无法培养起来。

4.2 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意义

[8]儒家法律思想在经过两千多年的沉淀,传承,发展, 对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4.2.1 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这一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不仅影响了封建法律乃至中华法系的形成,其中的精华部分对当今的法治建设仍然有较大借鉴意义。

第一,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孔子曾言: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因而

[9]我们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儒家思想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以批判地继承的科学态度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弘扬儒学精神尤其是其中的民本思想,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为本使之既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习惯,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10]

第二,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如果只讲德治,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难以保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相反如果只强调法治而忽视道德建设和自我约束,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培养对违法犯罪的羞耻感和对遵纪守法的荣誉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儒家思想中的以加强人们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本位‛思想对现代人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悌‛、‚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追寻。在现代的中国法制中,仍应把‚仁‛、‚德‛作为法制的灵魂。而且,对于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在精神气质和品格 ‚仁‛,其蕴含着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反映了对人的重视和关注。立法者的意志应与‚求善‛的诉求统一起来,使法以仁,德为方向来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而这些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如忠,孝,仁,德等,在现代生活中也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注重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发挥人道主义精神。这些行为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发扬,这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建设现代法制国家。 4.2.2 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一些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和发扬儒家思想中的精华的时候,我们要吸取其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带有浓厚的贵贱等级名分色彩,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特权的等级思想我们应该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将其彻底摒弃,发扬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精神,消除等级观念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执法为民,这对我现代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应该绝对抛弃儒家思想中为维护封建等级特权而提出的一些思想观念,但是也应该借鉴其中的积极因素,保留并且赋予全新内容,以丰富我国的法律制度,服务我国现代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结语 :

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春秋产生以来,在之后的各朝各代,都有思想家对其内容进行发展和损益,使其更加符合时代的潮流,顺应统治者的需要,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特别是西汉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各个朝代的立法思想、原则中都体现出了儒家思想的内涵,古代法律儒家化,儒家思想,对我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虽然在封建社会末期,儒家思想僵化,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在其内容中还是有许多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借鉴价值。我们要从中择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发扬儒家传统优良思想,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引文与注释:

[1] 《董仲舒传〃元光元年举贤良对策》 [2] 《史记•儒林列传》 [3] 《史记•儒林列传》 [4] 《史记•儒林列传》 [5] 《唐律疏义》 [6] 《苟子〃礼记》 [7] 《礼记》

[8] 王旭东,方新枝.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中州学报:76 [9] 高长山.《荀子译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587.[10] 邓学彬.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76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版 [2]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43 [3] 崔永东.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13 [4] 李延铸.法制变迁的机会、成本与历史作用.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一版:96 [5] 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 法律出版社.第一版:87 [6] 夏 静.简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淮阴工学院学报:63 [7] 管学辉.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法制与社会:9 [8] 张如珍.论独尊儒术思想的产生及其确立意义.社科纵横:43 [9] 余汉英,董仲舒‚独尊儒术‛说探析 山东大学学报 [10] 陈凯,王宵燕.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原因初探.山西大学学报:52 [11] 张淑英.浅析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内蒙古电大学刊: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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