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The Construction Safety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ociation)。
第二条 本分会是深圳地区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安装工程活动的企业、教育科研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的、深圳建筑业协会管理下的非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推进工作,遵守深圳建筑业协会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23楼。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乡和住房建设部等政府主管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科技发
业务范围 展的建议;
(三)受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承担以下业务:
组织行业标准的编制;
组织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和执行;
组织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评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推动;
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优化的建议; 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组织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推广工程建设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的应用;
(五)组织先进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六)加强各省、市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对有标志性的、技术含量高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参观和考察;
(七)承办深圳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工作办法;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建筑施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自愿申请参加。
2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分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可以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分会的技术文献资料和各项服务;
(五)对本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及时反映情况;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宣传本分会的宗旨,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分会的社会影响;
(七)积极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
3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分会注销会籍,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三) 选举或罢免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开除事宜;
(五)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4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会长人选;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制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本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分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0%,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二、
五、
六、
七、
八、
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5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深圳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由深圳建筑业协会任命,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秘书长人选的聘用意见;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提出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三)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日常办公室设在深圳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管理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会会费纳入深圳建筑业协会财务统一收支和监管,会费按照《深圳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不重复收取会费(深圳建筑业协会会员不用缴纳本分会会费)。
7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财务管理并入深圳建筑业协会统一管理,并按《深圳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本分会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由本分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