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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6: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安监部门综合安全监管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部省属驻扬单位、市直生产经营单位和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检查人员、被查单位各一份),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被查单位一份,职能处室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一式二份,被查单位、职能处室各一份)。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一)能当场处罚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被查单位一份,职能处室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实施当场处罚。

(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罚:

1、由职能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三份,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办案监督人员各一份),并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3、调查取证完成后,填写《案件调查报告》(一式三份,监督人员、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各一份),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4、由职能处室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式二份,职能处室、拟被处罚单位各一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被处罚单位、银行、职能处室各一份)。其中罚款额3万元以上的,需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行政处罚实施后,职能处室填写《结案审批表》(一式二份,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各一份),由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6、结案后,职能处室将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对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罚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书》(一式二份,移送单位、职能处室各一份),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九、各职能处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十、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十一、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三、开发区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的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四、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五、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负责检查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08-7-23 15:04: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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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安全,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是我处开展各项工作的保证,单位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到生产和各项工作中。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四)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五)单位职工为各自岗位上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六)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小组对安全生产要经常督促、提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安全生产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检查考核培训效果、建立培训档案。

(三)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五)管理处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检查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网络的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职工安全培训及事故处理报告情况等。

2、对机电设备、水工设施、安全用具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3、对运行管理现场、工程施工改造现场、维修养护现场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相应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汛前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工设施、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做到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渡汛、确保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是对水利工程重要设施、重要施工改造工地、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等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要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汛后安全生产检查,是每年汛期过后对水利工程设施,特别是对汛期工程运用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以及超标准运用的水工建筑、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为制定工程维修项目做好调查研究。

四、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考核以各管理所(部门)为单位,每季度考核一次。

(二)考核主要内容

1、员工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情况;

2、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3、接受培训、学习掌握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技能情况;

4、在工作中自觉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

5、在工作中是否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情况。

(三)考核奖惩措施

1、没有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按岗位和考核情况发放安全生产奖。

2、在考核期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损失的,经考核单位认可,报处安全委员会批准,在安全生产奖励基数外实行重点奖励。

3、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掌握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违章操作、不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大小、损失情况,扣本人季度、半年或全年的安全生产奖,情况严重的,将影响班组或整个单位安全生产奖,对当事人、有关责任人还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总承包工程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安全员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及项目工程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单位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使用、电气线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会同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拆除、基坑支护按专项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 (8)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事故单位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10)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职能部门要对总承包工程阶段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其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部分(含基础)施工完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五、奖励与惩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实行强化管理对减少事故及隐患的发生、降低事故频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经济奖励与惩罚除了按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管理制度》等相关《企业管理标准》要求执行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突出贡献成绩或违反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奖励和惩罚。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奖励.

3、凡能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做出显著成绩的;

4、凡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改进成效显著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5、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6、对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劝阻不改、行为恶劣的给予处罚或处分;

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10、发生事故不能保护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11、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2、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又不及时对提出的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和违反重点治理安全达标要求的;

13、对各级管理部门下发各种形势安全隐患问题通知单或停工单后,不能认真组织、按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单,又给企业或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

14、下达的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和确立安全生产达标项目及创建文明施工现场要求,不能实现或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直接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

15、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生产,直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区段、工种的管理直接负责人分别进行同等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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