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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法院文明司法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4: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郸城县人民法院文明司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司法文明,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树立法官良好职业形象,推进司法文明建设,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明司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养法官崇尚法律、维护中立、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和权利;

(三)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培养法官的司法良知,树立求知博学风尚。

第二节 便利诉讼

第三条 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落实司法为民、方便诉讼的措施或实施意见,并公告于醒目位置。

第四条 立案庭、各人民法庭应置备以下文件及其它适宜的文件材料,备当事人及公众索要和查询,加强诉讼指导:

(一)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的收费标准;

(二)包含案件受理条件、程序流程等内容的诉讼须知;

(三)举证须知和举证指导;

(四)简单诉讼文书制作要求和基本格式;

(五)当事人诉讼风险预先提醒告知书。

第五条 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根据本法院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方便诉讼、执行、旁听的措施,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各律师事务所公布业务庭法官的办公电话;

(二)设立审判区示意图和指示路标,办公区域要设引导员;

(三)所有开庭审理案件必须公告,并设立案件排期开庭公告栏;

(四)设置当事人及旁听公民饮水处、休息区;

(五)审判区应清洁、庄重,为当事人提供文明的诉讼场所;

(六)设置专门阅卷室,供当事人和律师查阅文件和相关案件材料。

第六条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受理诉讼费的减、免、缓以及接受司法援助请求。

第七条 采取法庭直接立案、巡回法庭和法庭进社区等形式,便利公民提起和参与诉讼,减轻诉累。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来访要及时接待,做到热情、周到、文明、依法。信访室有专人负责接待,坚持院长、庭长接访制度。

第九条 建立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长效制度。在办公楼前设立意见箱,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方便当事人投诉,便利与社会交流。

第十条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对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投诉,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查处、回复。

第十一条 采取诉讼信息上网等方式,落实裁判文书及其它可公开

信息的公众查阅制度。

第十二条 法院工作要贯彻效率原则。在立案、审判、执行、送达及法院内部文书材料的递送等方面,严守法律规定的期间,并尽量在最短期间内完成。法律没有规定时限的,均应在七日内送达。

第三节文明形象

第十三条 法官应该尊重人民陪审员的人格和法定职权,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权提供便利;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人格,包括尊重那些不尊重自己的人。

第十四条 法官在所从事的各项活动中,要做到谦虚、文明、庄重、不偏不倚,避免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其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第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装扮得体,仪表庄重、整洁,工作时间必须着规定制服,并遵守着装的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法官应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杜绝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

第十七条 法官不得在工作之外贬低其他法官与法院、案件与当事人。不得批评现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如遇到他人评说,应自觉回避。

第四节 文明听讼

第十八条 法官在庭审和接待中,应做到准时、专注、耐心、庄重、礼貌,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法官和法院形象。

第十九条 文明听讼十个不准:

(一)不准随意更改庭审时间或开庭迟到、早退;

(二)不准使用方言土语;

(三)不准打电话、吸烟、吃东西;

(四)不准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五)不准随意使用法槌;

(六)不准随意离开审判席或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合议庭成员均应耐心、专注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

(七)不准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八)不准无故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九)不准同当事人辩论、争吵,即使当事人有过激言行也应保持克制;

(十)不准在言行举止上倾向或偏袒当事一方,避免损害庭审的权威和公信力。

第五节文明裁判

第二十条 法官应正确行使释明权,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二十一条 法官裁判要有充足的法律和法理根据,说理充分,以理服人。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法律推理应清晰、严谨、符合逻辑要求,能反映法官理性思维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内容要全面、规范,能反映审判和裁决的全

过程。

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要使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语言要精炼、准确、易懂,不得有错别字。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应引用据以作出裁判的实体法、程序法及司法解释的条文。未引用的,视为不合格裁判文书。

第六节 惩戒

第二十六条 各庭室违反本规范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和优秀单位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各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和本院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当事人、律师和其他公民的投诉。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严肃处理。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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