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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对我国特别是经济外向度较高的沿海地区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大,外贸进出口的形势日趋严峻。为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外贸进出口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建议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5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出

口商品含税出口,没有充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不利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出口的积极刺激作用尤显重要。从广东的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出口商品退税率较低。这部分出口商品有的并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范围,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如占广东省出口比重较大的空调、冷柜等机电产品和家具、部分化工产品等。有的则是在一个地市属于主导产业且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如陶瓷、锁制品、燃气具和刀剪等五金制品。还有的则属于已取消退税,但并非资源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如使用进口废纸生产的纸制品等。

二、有些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将受外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以及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外商破产或拖欠货款等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无法按期收汇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现行政策规定对这部分出口货物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征税,无疑加重了出口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其资金周转和出口积极性。建议将这些因出口企业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如税务机关确能核实清楚外贸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且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出口企业未能收汇是因国外买方公司破产所致,对其出口货物可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退税,以减轻出口企业的额外负担。

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流程整齐划一不符合分类管理原则,建议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可简化申报和实行预退税。出口企业收集相关单证的快慢是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和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且出口规模大、管理规范、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收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期间,可先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

四、建议仅对纳税信誉差、管理风险大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制度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单证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产生了较大的税企矛盾。尤其是对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不但浪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建议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要求,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仅对纳税信誉评定为c类、d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权责对称和提高效率,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广东省自2006年起进行下放部分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效果明显:一是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在途审批时间,加快了退税进度;二是试点市局退税部门可腾出更多精力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开展出口退(免)税的预警分析、评估监控和检查、指导工作;三是退税审批部门更加了解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征退税衔接;四是增强了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基层退税管理部门的权责,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地区。

六、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失公平,建议均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小型出口企业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将之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而

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也有失公平。建议取消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改为按月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业务开展,建议尽快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加工贸易

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出口企业和国税部门均有顾虑。政策不明确影响了加工贸易特别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也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八、出口退税基数多年不变不利于合理负担,建议重新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由于目前的出口退税基数仍是2003年底核定的,在出口退税总量连年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负担的超基数部分也越来越多,部分地方已发生财政难以承受进而影响外贸出口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合理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地方基数不仅要考虑其近几年出口退税平均规模,而且还要考虑出口商品的来源结构。对出口企业从省外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或直接购买货物出口所占比重大的地区,由于这些原材料或货物征税在外省,但退税需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因此,要适当调高这些地区的出口退税基数,使地方负担更加合理。

九、出口型企业进口设备和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恢复征收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议一律实行退税政策。今年实行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口企业进口设备,包括外商提供给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都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出口型为主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基本外销,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无法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或全额抵扣,导致企业的实际负担明显增加,不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为了既维持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又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对无法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出口企业购进设备(包括外商提供给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征收的增值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视同出口企业应退税额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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