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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5: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棒线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控制煤气系统存在的风险,消除其安全隐患,规范煤气的使用,防止煤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轧钢厂,轧钢厂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3条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第4条 明确加热炉工艺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厂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加强加热炉煤气设施的管理: 加热炉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管理;加热炉煤气运行情况的记录管理; 加热炉煤气设施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第6条 加强煤气区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器的检查。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24ppm)。

第7条 煤气的停送,必须按相关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煤气化验人员不得弄虚作假。

第8条 凡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同行并带便携式CO报警器。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10条 煤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检查煤气是否有泄漏,发现泄漏须先堵漏后工作,并注意站好上风工作。

第11条 在煤气泄漏或风向不利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配戴氧气呼吸器,不得冒险蛮干。

第12条 凡进入煤气设施(区域)内作业或检修,必须经煤气管理人员同意,并检查确认无煤气后方可进入。

3第13条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 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 煤气设施的操作

第14条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第15条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用氮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能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第16条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第17条加热炉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能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18条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第19条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第20条煤气系统管道在停产通氮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第21条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第三章 煤气设施的检修

第22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第23条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第24条现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 mg/m时(80ppm),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160ppm)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超过200mg/m(160ppm)时,严禁工作,排除故障后方可工作。

第25条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第26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早于动火和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第27条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生产安环部门办理相应级别《动火证》。

第28条带煤气作业和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尽量站上方向;

——距工作场所40m内,没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照明灯;

——不能在具有高温源的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第29条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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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前要向煤气供应部门询问煤气压力;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合格,通上氮气,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第30条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四章 煤气安全检查

第31条轧钢厂每月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加热炉工艺专职技术人员、煤气操作人员参加的煤气系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整改。

第32条各班作业长和使用煤气的班组每班应对加热炉煤气系统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并有交接班记录,遇紧急情况立即报告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33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或人员要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定时、定人、定项目进行隐患整改。如对隐患整改不重视或不积极整改,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格考核。

第34条本厂不能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生产安环部、机动部、动力厂协作整改。在问题未解决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35条制定专门的煤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煤气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第36条每年组织一次煤气系统事故应急演练,加强煤气事故应急应对能力。 第37条配备基本的煤气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应专人保管,定点存放,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第六章 煤气事故处理

第38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采取人员疏散和上风向撤离等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39条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本厂负责人(厂长、作业长或值班负责人)。

第40条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人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

第41条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第42条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43条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医务室急救。 第44条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第45条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

第46条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第47条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第48条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第49条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第七章 罚则

第50条考核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按本制度的严重程度结合《2010年厂奖惩制度》执行考核。

第51条每缺一次煤气系统检查,考核设备作业长、班组长各50元。 第52条安全隐患没有按时保质整改完成,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53条操作煤气系统违章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2010年厂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录

第54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轧钢厂安全管理部门所有。第55条本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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