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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农村市场, 服务三农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1: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拓展农村市场,服务“三农”建设

[摘要] 本文通过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对“三农”的重视,通过笔者走访调查和实际相联系,就如何在农村开拓公证业务,为“三农”建设及农村经济发展服好务,笔者就此做了两大方面的论述,一是加大公证在农村宣传的力度及如何宣传,另一个是改善公证服务质量,开拓农村公证市场。

关键词: 公证,三农,农村,宣传,服务质量

近年来,中共中央及国务院以不同的形式,下发各种文件和政策,迅速推开“三农”建设,不断重视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以促进社会稳定,国家富强。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成为当今及今后国家的头等大事,那么今后农村经济必然会有快速的发展,所需法律服务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公证的介入必将为农村发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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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建设带来法律保障,也会在农村这片市场上有个广阔的天地,为此笔者总结了几点就如何在农村拓展公证业务,服务“三农”建设,浅谈了个人观点。

一、公证宣传是做好服务“三农”的前提

1、农村对公证认知现状

目前,“公证”一词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有些陌生,笔者通过近三年来接待农村群众办证和询问,以及调查周边县域公证处,发现90%的农民不知道公证是干什么的,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有关部门需要公证,就直接去公证处,让公证员为其盖个章,不知道具体办什么证,对于公证的作用更是无人知晓。

2、加强公证宣传,提高对公证的认识度

作为一个县域公证处,由于人员少(一般县域公证处多为2名公证员或3名公证员),物力比较紧缺,如果单纯的去农村进行公证知识宣传,必然会占用很多时间,耗费很大精力,而且这种宣传多为散发宣传单和车载广播的形式,形式比较单一,也不会起到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宣传公证知识应当利用县域的有利资源(由于多数县域公证处属于县司法局的一个工作部门,县普法宣传办公室、人民调解办公室也属于司法局工作部门),将有限的资源发挥到极限,一种就是公证处可以和普法宣传办公室相结合,在普法宣传时,将公证知识融入到普法宣传中,如笔者所处的公证处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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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编辑成小册子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同时剪辑一些关于公证内容的短片刻录成光盘。这样不仅节省了人力,也对宣传起到良好效果。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编辑一些通俗易懂的短信,群发给广大农民(目前手机在农村比较普及),由于这种方式新颖,不受时间和地理环境限制,涉及人数及层面广。再一种方式就是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对村调解主任进行公证知识培训,一般村调解主任在村里威望高,学识深,更容易与村民接触,公证处可以充分利用这种资源,将村调解主任发展成公证联络员,让他们为村民宣传公证知识,讲解公证。通过这三种方式进行宣传,利用县域有限的资源,较少的人力、物力,对公证在农村的宣传起到良好的效果。

3宣传内容

公证宣传内容应重点宣传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内容,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公证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也可宣传党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涉农文件精神,让农民真正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充分认识公证、了解公证的作用,知道如何运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公证人员素质,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1、加强公证人员对“三农”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县域公证处公证人员少,公证员参与办理公证事项涉及范围广,所以县域公证员必须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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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掌握面广,因此造成对某一部法律、法规不太精通。针对此种情况,县域公证人员应当加强对“三农”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所学的涉农法律包括:《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如果单纯的掌握某一法律,势必会出现顾此失必的情况,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那么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有的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1]。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房屋买卖时“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如果简单的依据此规定进行办理公证,那么就会依据不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无法依据充分的法律进行告知。依据《土地法》地62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下达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强调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办理此项公证时应当充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有了这些依据,办理公证时就可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所以说加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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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法律、法规是每名公证人员必须的,也是更好服务“三农”的理论基础。

2、提高公证人员自身素质,改变服务理念

一般涉及到“三农”的公证,多数公证员都会产生一种抵制情绪和畏惧思想,不愿意去办理,不敢去办理。其中之一的原因就是对有关“三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掌握不够熟练,不知道如何去下手。另外的原因就是涉农公证中涉及的当事人的范围广,情况复杂,有时公证员必须亲自去农村调查和核实,在收取公证费方面也比较低,因为农村经济比较落后,为此感觉得不偿失。因此导致了对涉农公证不积极,不主动,对此作为县域公证处应当积极改变公证人员这种思想和认识,加强对农公证的服务理念,消除这种抵制和畏惧思想,从根本上打消这种观念,真正做到“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宗旨。

3、打开农村市场,将服务“三农”作为重点 通过笔者对笔者所在的县及周边县进行调查,在近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涉及“三农”的有关公证占到总办证量的5%-10%,涉及“三农”公证在县域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当中所占比例并不高。随着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对农村建设的重视,农村经济发展速度非同昔日,伴随经济的发展,农村中涉及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就需要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当前,应加大为“三农”服务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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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延伸,扩大覆盖面,主动介入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使用权流转、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活动,促进新农村建设[2]。

4、协同其他部门,为“三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除公证服务外,“三农”的改革与发展还需要基层调解、律师、法律援助、法院等个法律部门的共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事先预防、矛盾调解、证据收集、法律援助、诉讼审理等各环节的法律服务工作。针对农民最关心的费用问题,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在办理涉农公证时,要按照规定下限收费,对农村老弱病残、困难群众办理公证的应当减免收费,让农民在得到国家政策的实惠同时,也得到法律服务方面的实惠[3]。如笔者所在的县将公证、法律服务、法援等融合到一起,成立了综合法律服务中心,通过一起办公,联合办公的方式,使公证服务在各环节上更加完善,办证效率更快。

三、结语

相信,随着我们深入的宣传公证知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公证势必会在农村有一番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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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释例:

[1]朱建国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流转问题探讨》,《国公证》2009年第12期,13页。

[2]李春劳 《于公证有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司法》2010年第7期,67页。

[3]王洪三 《公证服务“三农”的现状、分析及方法探讨》,《中国司法》2010年第3期,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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