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三、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资质核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办公地点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8、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四、办理程序
1、由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出具初审同意公函和原件核验证明表,并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
2、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初审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建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发证;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资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