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级、建档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符合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及时总结上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分析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四、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五、组织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资质单位委托县安监局举办的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据,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统计报告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安监办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办工作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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