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工商管理系请假制度
1、
2、
3、我系学生无故不得请假。 我系学生请假须用系里专用请假条,其他假条一律无效。 凡请假半天以内者须持班主任签字假条,否则视为无效;凡请假半天以上者须向辅导员申请,按相关规定请假。
4、我系学生假后须向请假人销假(销假时必须归还假条),否则超出请假时间视为旷课。
5、
6、
7、我系学生病假须持有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嘱及相关证明。 凡因系工作请假者须持有辅导员签字假条,否则视为旷课。 因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必须及时电话通知辅导员或班主任,否则视为旷课。
8、因故不能参加校、系等各种活动须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9、晚自习期间须上选修课或参加社团活动等的同学须向班主任申请长期假条,并持假条向自律会申请。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工商管理系自律会
2007年10月16日
《新请假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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