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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制定的相应验收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上述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已在2008年建设完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列入2009年度项目予以支持。

2、对于核准的建设、改造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内容,并且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完工。

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

4、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 1 材料上加盖公章。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5、承办单位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后,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6、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验收。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等)和社会效益(带动增加就业数等)进行客观评价。

7、验收小组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材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系统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 (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已在2008年建设完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列入2009年度项目予以支持。

2、对于核准的建设、改造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内容,并且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完工。

3、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

4、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由各设区市商务局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5、为加快工作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对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抽验。项目承办单位在省财政直管县的,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应派人参与验收。

6、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

4 效益(新增年销售额等)和社会效益(带动增加就业数等)进行客观评价。

7、验收小组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等),填写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验收结论、补助金额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验收报告和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正式联合行文,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材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农贸市场项目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纳税登记的市场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说明和相关免税政策文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5、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农超对接”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和验收。

2、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承办单位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3、承办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后,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大型连锁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5、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6、验收小组对每个承办企业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及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每个项目验收报告及材料应装订成册,由省商务厅存档备查。

(二)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农超对接”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所提供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农家店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已在2008年建设完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列入2009年度项目予以支持。

2、对于核准的建设、改造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内容,并且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完工。

3、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要求进行建设和验收。

4、配送中心项目承办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由各设区市商务局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承办企业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所提供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5、为加快工作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配送中心项目和农家店项目进行验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验。项目承办单位在省财政直管县的,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应派人参与验收。

6、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

8 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等)和社会效益(带动增加就业数等)进行客观评价。

7、验收小组对每个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等),填写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验收结论、补助金额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验收报告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正式联合行文,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个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材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配送中心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配送中心设立批准文件;

4、土地使用权证明;

5、商务部门出具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意见;

6、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或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

7、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8、配送车辆证明;

9、直营或加盟店资料;

10、及时准确填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承诺书;

11、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附件:

1、项目承办单位名单或项目名单

2、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格式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商务厅经验材料

朔州山西商务厅

商务厅培训心得体会

陕西省商务厅供销社

商务厅领导致辞

四川商务厅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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