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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的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县级联社(县联社、县级市联社、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审批工作。

本条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投资等业务。本办法对各个信贷业务品种只从审批角度予以基本规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详见其他规定。

第三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在信贷业务上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做到四个面向。一是面向“三农”,巩固农村市场;二是面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县域主导产业,加快培育骨干企业;三是面向城市社区,延伸金融服务;四是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培育潜在市场。

第四条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的多级法人体制,信用社、县级联社对信贷业务实行审批制。

第五条 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核心层是县级联社。

第二章 审批机构

第六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要分别设立信贷业务审批机构。各级信贷

1 业务审批机构要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规则进行信贷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并对本级的信贷行为负责。

(一)信用社设立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社主任)、信贷人员、会计人员等组成。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社主任)担任。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在自己的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对超权限信贷业务必须上报。

(二)县级联社设立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客户经理部、信贷业务审查部、财务会计部、资产保全部(或风险资产部)、稽核部、营业部负责人(或有资格工作人员)担任。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在自己的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对超过一定额度的信贷业务必须上报咨询。

第七条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业务审查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该办公室负责信贷业务审查、安排审批会议、上报、决议下发及信贷管理的部分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机构的建立、人员组成及变更应分别报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机构要在自己的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对现在已经进行授信的客户,原授信机构可以继续执行该授信。待该授信执行完毕后,要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超过自身权限的业务必须上

2 报。

(一)信用社权限:由县级联社根据信用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良资产率和信用社的管理水平授权。并报市联社、办事处备案。县级联社对信用社的授权不得“一刀切”。信用社原则上只能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低风险的质押(存单、国债、汇票)贷款。

(二)县级联社权限:由市联社、办事处根据县级联社上年末存款总量、不良资产率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联社的管理水平按等级进行核定。县级联社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第一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15亿元、不良贷款率低于17%(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25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万元(不含本数)。

第二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15亿元、不良贷款率在17%-20%(含);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在10—15亿元(含)、不良贷款率低于20%(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数)。

第三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10亿元、不良贷款率在20%-25%(含);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在5—10亿元(含)、不良贷款率低于25%(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不含本数)。

第四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5亿元、不良贷款率在25%-30%(含);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含)、不良贷款率低于30%(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不含本数)。

3 第五级:除以上四个等级以外的县级联社,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

第六级:省联社确定的原则上暂停发放企业类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只允许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低风险的质押贷款(上一级单位组织协调的社团贷款除外)。如需发放其它类贷款,要向市联社、办事处咨询。

上述单户贷款权限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一户贷款比例,如超过,则以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单户贷款权限的最高限。

不论那一级县级联社,对存单、国债、汇票质押的信贷业务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本数),超过1000万元的,要事先报市联社、办事处备案。

此类权限是县级联社的最高权限,不是必须具有的权限。在实际操作中,市联社、办事处要根据以上条款结合每一个县级联社的管理水平、业务量状况等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不得“一刀切”。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最高权限,市联社、办事处必须上报省联社批准。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属于时效性非常强的业务,不受以上权限的限制,但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上级机构报备。但不再向更高一级机构报备。

(四)在信用社、县级联社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如因该信贷业务情况复杂,也可向上级机构报批、咨询。

(五)以上权限是指信用社、县级联社在一定时期内的权限。市联社、办事处要根据情况每年对权限进行一次调整。一年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

4 整,要由县级联社提出申请,报市联社、办事处批准,市联社、办事处再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要根据各自的权限受理客户和下级机构报送的信贷业务审批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贷后检查

第十一条 本章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是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的基本程序。在此基本程序的基础上,信用社、县级联社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在自己的权限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质押(存单、国债、汇票)贷款,可由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下同)提出意见,信用社主任决定是否批准。

信用社对在自己权限内但非上述业务品种的信贷业务和超权限的信贷业务按以下程序操作。由信贷员受理客户(农户、个体工商户、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下同)的信贷业务申请,并对该客户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倡由两名信贷员进行调查,并分为主办信贷员(A角)、协办信贷员(B角)。信贷员写出调查报告,交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审批。参加审批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信贷审批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组长主持会议,如组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审批会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采取小组成员公开表态方式表决。组长对信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具有一票通过权。信贷业务必须得到信贷审批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成员的同意方为通过。如采取公开表态的方式表决,审批结果和每个小组成员的态度要专门记录。如该信贷业

5 务被审批小组否定,信贷员要通知客户。如该信贷业务被审批小组通过,或直接办理,或向上级联社报批。如上级联社批准,可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直接受理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然后确定至少两名信贷员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并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客户经理部对报告进行研究后将该报告交信贷业务审查部。信贷业务审查部审查后,不对信贷业务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只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

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受理信用社上报的信贷业务申请,然后进行研究,如有必要可进行再调查。之后写出报告报信贷业务审查部。信贷业务审查部审查后,不对信贷业务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只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联社主任。联社主任在将此信贷业务提交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前与理事长进行沟通,然后再予提交。

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委员必须充分、认真阅读报告和有关材料。然后召开会议对信贷业务进行讨论和审批,不得通过在审批单上传签的方式审批。参加审批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县联社监事长可列席会议,在会议上可进行质询,但不参加表决。县联社监事长主要从审批程序的合规方面进行监督。如果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违背程序审批,监事长有权制止。如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不听从其制止,监事长有权向市联社、办事处报告。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审批会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采取委员公开表态方式表决。如采取公开表态的方式表决,审批结果和每个委员的态度要专门记录。主任委员对信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具有一票通过权。信贷业务必须得到

6 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委员的同意方为通过。如该信贷业务被审批委员会否定,信贷部门要通知客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经审批委员会通过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联社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具有一票通过权。如理事长否决该信贷业务,要通知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再由信贷部门通知客户或信用社;如理事长审核同意该信贷业务,或直接办理,或向市联社、办事处咨询。如市联社、办事处签注咨询意见后,可根据咨询意见处理。

县级联社从正式受理信用社上报审批信贷业务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或审批。

第十四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对经审批通过,并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要着重检查跟踪,对被否决的信贷业务也要进行一定时期的简单的调查、了解。跟踪调查是为了取得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修正业务的发展。

跟踪检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原审批、咨询该信贷业务的信贷业务审批、咨询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信贷业务风险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业务安全。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调查人员要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报告,误导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决策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厉处罚。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

7 成员要对信贷业务负审批责任。如其审批不当造成不良资产要承担责任。信用社是否审批不当由县级联社审批委员会决定。县级联社是否审批不当由市联社、办事处咨询委员会决定。对审批不当行为的具体追究办法,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应该审批、咨询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或某级机构未经过信贷业务审批、咨询机构审批、咨询,或者越权审批、咨询,并发生的信贷业务,无论是否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处罚,并限期收回信贷业务中的本息。对形成不良信贷业务的,要加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信贷业务风险,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颁布前发生的信贷业务,其借新还旧,倒约换据、收回再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但该类信贷业务的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对必须通过借新还旧、倒约换据维持的信贷业务,由该笔信贷业务最初审批的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承担最终责任。如形成不良,该最初审批的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承担“审批不当”责任。判断是否是“必须通过借新还旧、倒约换据维持的信贷业务”的依据是看客户在不借新还旧、倒约换据的情况下能否还贷。如不能还贷,就是“必须通过借新还旧、倒约换据维持的信贷业务”。如能还贷,就是正常的收回再贷。对正常的收回再贷,由现在审批的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承担审批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的制度、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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