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勤工俭学管理规定
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学生自强,自立精神,造就适应市场经济的合格人才,促进大学勤工俭学活动顺利发展,特定本制度规定。
2.勤工助学活动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使培养合格人才的有效途径。
3.大学生要处理好学习与勤工的关系,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人或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及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组织与管理
1.我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负责。
2.勤工助学组织或机构的职责:
(1)与校外单位广泛接触,掌握需求信息,开辟勤工助学渠道,落实勤工助学岗位。
(2)根据需求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3)调节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4)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服务事项。
3.勤工助学所设岗位应先在学生处登记,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拟付劳务酬金情况,经审核后列入勤工助学计划,并公布。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自愿报名,由学生处推荐和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成绩优秀者优先.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服从工作分配,在工作中发扬刻苦精神,凡是推荐两次岗位不去者,作为自动放弃,今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6.为了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学生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0小时(寒暑外)
7.为了方便管理勤工俭学活动结束前,用人单位须将应支付的劳务报酬金汇入勤工助学办公室,由于学生处根据用工部门的考核意见及学生工作情况按劳付酬。
8.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单位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9.学生处应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或部门在聘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可及时通过学生处进行思想教育后经不改的学生予以解聘,直至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10.每年年末,学校对上一学年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11.学生处可向用工部门酌情收取管理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