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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2: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嘉丰矿业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运输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进度,使斜巷运输达到安全高效。根据《国家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罚款50元,停止运行并限期整改。

第二条

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三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对违反上述规定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条

矿井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斜巷管理台账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建立,跟班电工必须每班对矿井在用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及时填好检修记录;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合。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填写记录的,一次罚50元。

第二章绞车安装

第五条

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绞车后方要留有1m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条

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机电部和生产部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绞车要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七条

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八条

掘进上山施工绞车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4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规程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 绞车安装地点应设置机电硐室,硐室应同时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安装必须采用基础固定,经常移动及临时绞车可采用压车柱固定,采用压车柱固定时,必须使用木支柱。压车柱直径不小于φ150㎜。支柱时,前面两棵压车柱应朝前方倾斜15~20度,后面两棵压车柱应垂直于绞车底盘,压车柱不得打在棚梁上。对坚硬的顶板,柱头处应挖柱窝,将柱头放在柱窝内。对确不宜挖柱窝而采用其他方法固定的,要确保绞车稳固、牢靠,压车柱不得防碍司机操作和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绞车操作手把应有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十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十一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第十二条 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第十三条、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第十四条

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五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十六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人100元。现场停用整改。

第十七条

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进行拉力试验。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进行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100元。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四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矿技术部在设计运输斜巷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二十一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现场停止运行,罚责任单位主管2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二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规格型号要符合规定要求,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五章

轨道质量

第二十三条

轨道敷设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四条

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道渣埋没轨枕三分之二。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五条

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六条

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轨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维修。道岔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轨道线路要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每天要安排专人对轨道线路进行巡回检查和维修。未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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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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