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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1: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干部管理机制,实现干部的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战略目标全面实现,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公司的干部管理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内部培养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业绩为导向,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五)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中层干部,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和部门经理助理的选拔、任用、管理、考核与监督等。

1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财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直接选拔、聘任和管理。内设机构负责人由财务公司自行选聘和管理,任后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组织实施公司干部队伍建设与培养规划、干部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研究决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

第七条 公司干部管理具体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

第三章 职务序列

第八条 财务公司干部职务序列由高到低依次为:

1、总经理、党组书记

2、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工委主任

3、总经理助理级领导

4、部门经理

5、部门副经理

6、部门经理助理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序列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级分别为部门主任级和部门副

2 主任级,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分别为部门经理级和部门副经理级。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价值思维理念,忠实执行公司决策和工作部署,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合规意识和市场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担任部门经理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的部门副职任职经历;担任部门副经理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部门经理助理任职经历。

(三)一般应为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经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参加的岗前培训。

(五)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男58周岁(女53周岁),年龄距任职年龄界限不到3年的,一般不再提任领导职务。

(六)负责党群、工会工作的中层干部,还应当符合党章、工会法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多岗位任职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章 选用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管理干部的选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组织选聘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选拔,主要采取组织选聘、内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组织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考察对象。通过民主推荐、署名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有关方面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准备。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一般应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布考察的目的、方式及考察组组成情况等。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三)组织考察。通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方位了解。民主测评在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四)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补充调整建议方案。

(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前,总经理工作部就该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

(六)沟通酝酿。中层干部的任免,在提交党组研究讨论前,应注意听取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5 的任免,还应听取上级相应部门的意见。沟通酝酿情况应如实向主要领导汇报,取得一致后,方可提请党组会研究讨论。

(七)研究决定。由公司党组讨论研究,作出任职决定。

(八)公示。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拟提任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结果,按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属于一般性缺点和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

(4)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九)任职谈话。

(十)按照管理程序,宣布任职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内部竞争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拟竞争职位、报名资格条件、竞争的程序和办法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

(五)按照组织选聘的有关程序进行考察、任免、备案等。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按照组织选聘的有关程序进行考察、任免。 第十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职位描述。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二)委托招聘。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聘协议。

(三)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并提供所推荐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业绩、职业信用、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四)人选筛选。对推荐的人选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筛选。

(五)确定考察对象。通过了解人选有关情况,确定进一步考察对象。

(六)按照组织直接选聘的有关程序进行考察、任免。

7 第十九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的程序,分别按《党章》、《公司法》、《工会章程》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提任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拟提任干部向公司提交述职报告,根据提任试用期表现,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后,由总经理工作部形成提任干部转正意见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转正的,予以提任;不同意转正的,不予提任。

第六章 培养锻炼

第二十一条 适应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干部培养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构建终身教育学习体系,重点提高其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将理论学习、业务培训、轮岗锻炼和在职自学等方式,作为中层干部的主要培养方式。

(一)选送到集团内、外部培训机构学习。

(二)在公司内部轮岗。

(三)跨企业交流。

(四)安排到优秀企业观摩。

(五)组织到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

(六)组织参加专题调研或理论研讨。

(七)分配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

(八)其他教育培训形式。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考核与奖惩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中层干部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民主测评两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一般在每年末进行,主要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能力评价两部分。具体执行财务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考察评价中层干部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民主测评可以采用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或问卷、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成绩为C或D,或者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本

9 人提出改进计划,直接上级进行督导。如果能力和绩效表现没有明显改善,仍然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应当免职或降职使用,具体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免职或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中层干部的监督,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约束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中层干部的监督约束,主要采取自我约束、制度约束、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重点强化制度约束、上级组织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在外兼职、申报荣誉、出国出境,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定居、调入提拔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要求向公司请 10 示、报告,由公司视干部层级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函询回复、诫勉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映干部问题的,应当采取函询回复、诫勉谈话等形式,及时告诫提醒。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干部退出制度,干部退出指改任非领导职务、辞职、免职(解聘)、退休。

第三十五条 改任非领导职务包括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改任、个人申请改任和组织决定改任三种。部门经理级(含部门副经理级,下同)干部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一般应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部门经理级干部男满56周岁(女满51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研究后可提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连续任现职5年以上,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提前改任非领导职务。改任调研员、副调研员的,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部门经理级领导人员本人申请提前改任的,保留改任前薪酬待遇至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其后至办理退休手续前,薪酬待遇按退出前岗位薪酬待遇的80%发放。

11 享受高一职级非领导人员职务待遇的按照改任前职位薪酬标准发放。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指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一)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四十条 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应当退休。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12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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