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二:
六、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七、参考(非答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11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11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请律师:
申请日期:
八、
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九、
法定不起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
存疑不起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十一(参考)(非答案)
不起诉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并经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xx故意伤害罪一案无论从事实、法律上分析,xx构成该罪均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xx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xx、xxx、白xx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进入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悔罪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故特向贵院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1.从犯罪动机上看,白xx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11月16日案发当晚,白xx在看到xxx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人追打跑回包间里,为了保护朋友、同事的安全而出去查看,做出了一些针对被害人的举动,从犯罪动机上来说,白xx并非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而积极参与其中,而是因为当时朋友、同事挨打,感到气愤、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卷入了该起犯罪之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白xx的主观恶意并不深。 在该案其他嫌疑人冲出饭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白xx只是跟在xxx、xxx等人后面观察情况,当时并没有伤害对方之意也未动手殴打对方,当时双发相互扭打之时看到对方有一个人径直向他冲过来,以为要打他,出于自卫的心理将来人摔倒,并无施以拳脚的行为,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其内心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且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从犯罪方式看,白xx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而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白xx的行为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4.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并非造成三名被害人轻伤直接原因。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主犯xxx冲在最前,并用物品击打了被害人的身体,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只是简单地摔倒对方,并非造成被害人头部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5、在犯罪后的态度方面,白xx在案发后并未逃脱而主动接受出警的警方的调查,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
案件发生后,白xx非常后悔,在刑拘期间委托我们和其家人与被害人联系以期对被害人表达歉意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我们通过多方努力与被害人之一的丁x先生和其家人取得联系并转达了歉意,但多次被拒,取保候审后一直到最近一段时间,白xx和家人仍在积极主动寻找和联系被害人及其家人,只是一直以来,只因被害人拒绝就此事进行面谈而无果,但白xx对此事的发生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目前始终想对被害人表达歉意和进行赔偿„可见,从犯罪后的态度看,具有明显的悔过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白xx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
1、白xx系初犯。 白xx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白xx在本案中系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其所起的作用极为次要,情节轻微,应属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综上,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且其坦白交代罪行,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故特建议贵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望采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
年 月 日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诉法142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现将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 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