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上海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申请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6: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下达《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小

大 】

分享

【 发布日期:2011-09-19】

【归 类 号】QC4-12 【发文编号】沪科(2000)第13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3-1 2002年6月修订

关于下达《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有关局、院(校)科技主管部门、高科技园区(含一区六园)、市创业中心、市高转服务中心、软件园区(含一园三区)等: 为贯彻落实 1999 年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现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下达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项目的申请、申报可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6483059

1、64839009-60、61 联系地址: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大楼,钦州南路79号 邮编:200233 附件:

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种子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匹配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

(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种子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种子资金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种子资金的宏观管理及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预算、监督验收。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将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进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处于研发初期到中试转化阶段,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有望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

申请种子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

(三)有明确的项目领头人和实施条件。

第六条

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成果(技术)来沪创办企业,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条件:

(一)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

(二)明确的项目(创意、产品)定位及其市场、经济目标。

(三)须有二位以上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种子资金优先支持在本市高新技术园区、孵化和产业化基地内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种子资金项目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申请项目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有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等给予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十条

种子资金资助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 40%的资助金额,以无偿拨款方式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启动技术创新项目和资助科技人员带技术(成果)创办企业。第二期为 60%的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只有达到第一期资助资金支持目标的项目,才能获得第二期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第二期资助资金的有偿资助方式。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受理种子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高新技术园区(含一区六园)、创业中心等单位推荐,直接向委托机构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12月。

第十六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种子资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一)。

(二)凡申请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则须附加填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办企业)项目申请表》(附件二)。

(三)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种子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三)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市场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 A4 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

第十九条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以《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

审理与审批

第二十条

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委托机构按市科委要求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一般由不少于 5 位专家组成,其中科技专家(含技术、管理)不少于 3位,经济专家(含金融、财务)不少于2位。 第二十三条

凡通过专家或评估机构评审的项目,由委托机构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经市科委批准的项目,将以文件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科技人员),并由委托机构与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合同书签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立项审理未获通过或未获市科委批准的项目,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科技人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市科委立项支持的项目,由委托机构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种子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试制、中试所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签约后按合同规定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请进入第二期资助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递交项目第一期实施报告,经委托机构组织评估,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第二期资金资助。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委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要求向委托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报市科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视项目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融资辅助资金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缓解贷款难问题。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融资辅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委托机构与贷款银行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共同管理融资辅助资金,受理企业申请。 第二章

支持方式、额度、期限

第五条

融资辅助资金分为全额辅助资金和非全额辅助资金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方式由委托机构与贷款银行根据企业资信、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条

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单个项目融资辅助资金额度一般在 100 万元以内,个别重点项目在200万元以内;但不得超过申请企业注册资金的2倍。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第七条

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科技经营证书的在沪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所开发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的市场空间较大;

(三)技术力量有保证;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的经历、业绩、学历、能力等符合领导者素质要求。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科技经营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年和上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须提供验资证明、上月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及批复意见;

(五)特殊行业许可证批件;

(六)技术水平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等; 第十条

报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单位(即市科委确认的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二)推荐: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委托机构;

(三)评审:委托机构组织专家会同贷款银行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四)银行资信评估:通过评审的项目交贷款银行进行资信评估,银行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通报贷款与否的决定;

(五)立项批准:银行与委托机构商定的融资辅助项目的金额、期限、辅助系数,经市科委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发放贷款:贷款银行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委托机构。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监督贷款对象履行贷款合同,及时掌握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 对于缺乏监督管理的推荐单位,市科委将限制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企业经营场地变更时,应预先通知贷款银行和委托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贷款企业要定期向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如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企业,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发生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借款合同》规定采取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企业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应该在“还款情况栏”中注明企业还款日期及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贷款银行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机构,并协商追索贷款本息。逾期超过一个月,贷款银行可以提出代偿申请,代偿办法按市科委与银行签定的协议执行。代偿后,委托机构与银行继续追索企业欠款直至提出经济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获得融资辅助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申请上海市科技产业化项目,经批准享受有关产业化计划项目优惠政策,并优先和重点推荐给国家科技部争取国家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科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匹配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匹配资金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组成部分,凡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可获匹配资金资助,其匹配经费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含贴息、拨款)的10%一20%。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监督验收。匹配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将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进行。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被批准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批文、合同书(复印件)。

(二)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报批程序

第六条

匹配资金项目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分期审批的原则。 第七条

报批程序为: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科委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市科委指定的委托机构,由委托机构核定、汇总后报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匹配资金分二次拨款,首次拨付7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30%。 第九条

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在年中、年末向委托机构递交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二),经委托机构核实、汇总后报市科委。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同步进行,依据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财务报表等),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委托机构将有关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核后存档,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委拨给剩余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细则..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细则——请参考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须知

关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流程

中小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补助流程

中小企业中欧合作资金申请说明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上海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申请细则
《上海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申请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