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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导人法治论述(综合)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4: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领导人法治论述

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

2、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江泽民

3、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

——胡锦涛

4、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习近平

5、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习近平

6、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习近平

7、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邓小平

8、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邓小平

9、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关键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江泽民

10、要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江泽民

11、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

12、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胡锦涛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和依法治国论述语

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志于1978年12月13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作的报告《解放思想,实事求实,团结一致向前看》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

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六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政治性

2、彻底的人民性

3、系统的科学性

4、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精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八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机制: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想尺度: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宪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历任国家领导人对法治的重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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