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钢材贸易经营贷款操作细则(2008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个人钢材贸易经营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个人钢材贸易经营贷款属于特定用途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范畴,针对个人从事钢材贸易发放的投资经营贷款,为规范相关操作流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细则,如实际操作中遇到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条个人钢材贸易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产经营状况,并在得到第三方足额保证的情况下,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合法投资经营钢材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期末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
四、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具备一定的经验和经营规模;
五、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长城电子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户名及借记卡户名须与借款申请人一致;
六、借款人贷款实际用于钢材贸易中小企业经营的,则借款人必须为该公司的股东,且公司董事会提供决议明确知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公司经营事宜;
七、个人信用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我行CCS系统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恶意欠款记录和其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录;若借款申请人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贷款人核实后做出判断。
八、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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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资料;
2、借款人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汽车行驶证、存单、国债等等;
3、购货合同,且合同标的金额不得小于贷款金额;
4、借款人参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钢材市场驻场协议书
或席位租赁合同,出具董事会决议知晓借款人贷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并盖章; 以上资料,凡涉及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实无误。
第七条不同意和原则上不同意发放的贷款:
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零售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章贷款用途
第八条借款用途:
一、本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用于借款人或参股企业正常投资购销钢材的资金需要;
二、贷款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如股票、证券投资等)。
三、购货合同另一方必须为全国二级代理以上资质的钢材销售代理商。
钢材销售代理商资质认定可通过全国大型国有钢材企业官方网站查询,或由上述钢材企业所认可的一级代理商提供相应证明。
第四章授信政策
第九条贷款币种:本贷款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第十条 贷款限额
个人单一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如多个借款人在同一公司,对该公司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注:上述贷款限额是指对单一客户贷款余额的最高限制,单一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含)。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利率定价委员会公布标准执行。最低为基准利率,上浮最高
为20%。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
本贷款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作为第三方担保公司必须经市分行评审通过,并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
1、应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具体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
2、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
第五章贷款审批和流程
第十五条审批通过后,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应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担保公司确认后出具担保函;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必须在收妥担保公司担保函后发放贷款,原则上放至借款人参股公司账户或供货方账户。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本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和重整。
第十八条其他贷款管理办法参照《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做好信贷台账,做好贷款的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授权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细则自8月1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尽职审批工作手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