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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规律,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服务,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

第三条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主要设置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区县课题。重点课题主要是关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学科基础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一般课题主要是一般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区县课题主要是区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性应用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联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要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际、回答时代课题的作用,大力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着力推出代表我市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量题材特别重大,党和政府关注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课题,以市社科联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经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定,由市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市社科联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条 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区县社科联、学会索取有关资料,也可在泸州市社科联网页(党政网)或泸州社会科学网站(互联网,网址www.daodoc.com)直接下载,认真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区县社科联、学会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

1 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社科联。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确定一至两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也可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已承担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或市社科规划课题到期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专家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市社科联将《申请书》活页分送专家匿名评审,由专家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市社科联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报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泸州市委宣传部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批准后,市社科联向课题负责人下达《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经费按课题种类采取不同拨付方式。重点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一般课题和区县课题研究经费,经鉴定结项后,以结项通知书为凭,一次拨付。

第十六条 重点课题研究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对管理范围内的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指导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市社科联检查、审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市社科规划课题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各课题承担单位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课题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年度检查表》,报送市社科联。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市社科联负责市社科规划重点 2 课题和一般课题的管理;区县课题由各区县社科联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联对课题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课题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课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课题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联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课题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协议,申请撤销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联调查核实,报请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批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课题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撤销课题情况属于前条的第

1、

4、7项者,市社科联将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课题予以一定限制。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为科学地评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区县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市社科联在社科专家中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3、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4、市社科联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市社科联索取并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各一式5份(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报送市社科联。

2、市社科联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泸州市社科规划课题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负责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4、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联。

5、市社科联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市级社科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主要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大部分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作了肯定的批示。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各一式5份上报市社科联。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字样。

第三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市社科联发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为展示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所有课题组在办理结项手续时,务必向市社科联提交一份3千字左右的成果提要,同时提交该提要的电子文档。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市社科联,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委和政府决策、在推进泸州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通过《重要成果专报》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市规划课题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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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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