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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促进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立足河北、面向全国,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服务,为河北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选 题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在广泛征求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规划评审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主要以发布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课题指南》的方式予以公布。《课题指南》通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实行委托研究,组织力量,联合攻关。其他项目一律面向全省,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60天。

第七条 受理申请开始后,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索购《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课题指南》及有关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课题指南》中规定的选题范围,设计具体的研究课题,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所填写的《项目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负责人。未结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党政机关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否则,须有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九条 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 第十条 填写好的《项目申请书》须在受理期限内送到(或邮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同时递交(或邮汇)项目评审补偿费,否则不予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申请书》进行技术性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项目,提交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课题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有一定的开拓与推动作用;具有河北地方特色和有利于发挥我省学科研究的优势;

3、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能为党政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4、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三条 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对申请项目及其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和经费预算等要做公正、全面的论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各学科规划评审组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并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予(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不得参与该年度的项目评审工作。作为项目参加入评审与自己有关的项目时应予回避。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实行部分资助的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课题组自筹解决,以保证省社科规划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资料费(包括信息、资料费,复印、打印、翻译、录音、录像、微机上机费等);

2、调研所需的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专家咨询费、研究成果鉴定费;

5、在完成项目的前提下,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每个项目代管部门可以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应接受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财务部门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的监督、检查。课题完成后要编制经费决算表,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者,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含终止和追回拨款)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一经立项,即为省社科规划项目。 项目负责人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两级管理的办法。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 对擅自更改项目研究内容和计划,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研究项目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撤销该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的变动和调整须申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说明原由,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变动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对省社科规划项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研究工作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设计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研究工作;

3、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4、课题研究进度及阶段性成果的质量。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须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要求鉴定和结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2、项目研究成果;

3、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4、项目经费决算表。

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同意后,领取《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意见表》),进行成果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工作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鉴定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构成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本课题组成员不参加鉴定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并不得担任鉴定组组长。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1、研究成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研究成果的设计要求;

3、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效益;

5、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

鉴定组成员须根据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并填入《专家鉴定意见表》。

鉴定结论由鉴定小组组长在归纳鉴定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撰写,并填入《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条 鉴定可采用通信、会议等方式进行,但均应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和《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一条 凡鉴定不合格的研究成果,可允许该课题组在六个月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鉴定。如仍不合格者,按未完成处理,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予以撤项。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五’重点项目”,或“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一般项目(××××年)”,或“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年)”字样。

第三十三条 成果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审批书》、《专家鉴定意见表》及研究成果(一式五份)一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经审核合格者,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给《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通知书》和《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证书》,方为正式结项。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四条 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决策机构和出版部门推荐;对优秀的成果及研究人员,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为推动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鉴定。

1、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并在醒目位置注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

2、研究成果形成省直(厅局级)部门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实施的;

3、研究成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用的。

凡报送领导审批或拟形成正式文件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均须注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字样,否则不能视同鉴定。研究成果同时分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三十五条内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可按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省社科规划项目定期组织评奖活动,以奖励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优秀成果(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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