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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铁路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0: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铁路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有效、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路局及所属单位(含局属各运输站段、各运输辅助单位、各非运输企业、各合资铁路公司)。

第三条 路局及所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动安全、运营食品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是路局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路局及各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始终把安全作为 铁路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危及安全的问题要立即解决。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 点,确保旅客安全和路局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强化安全隐患的源头控制,严格卡控关键环节,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充分依靠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共保安全。

第七条 坚持安全风险管理。准确把握铁路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实施对安全风险的动态研判,明确岗位管控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和控制,落实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第八条 坚持基础取胜。把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和应急处置作为安全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站段、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和检查整治常态化。

第九条 坚持从严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准确把握现场问题,深入分析管理原因,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条 坚持逐级负责。明确路局各部门和站段、车间、班组及岗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权力,建立逐级负责、层层确保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路局及所属单位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 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领导负责。明确各单位、部门第一管理者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责任。局长、站段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要求,推动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落到实处。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专业负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专业部门在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行车设备、职工教育培训、运输生产组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台账和基础资料,履行管理、检查、指导、协调职能,实现对本专业安全生产的有效管控。岗位负责。按照“有岗必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路局在总公司统一领导下,承担全局的安全生产 法人主体责任。按照总公司部署,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安全发展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机制等规范性文件,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业、专职督导检查,每半年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考核评价。局属各单位受路局委托,是管辖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部责任。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行业及总公司、路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规划、系统研究,细化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各项机制,及时、彻底消除本单位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和相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亲自或授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安全信息和生产事故。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路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 理的领导、决策和指挥,组织安委会成员部门健全完善路局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不断规范全局安全管理。主任由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察室。局属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负 责安全管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局安全监察室承担对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的安全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国家铁路局、总公司安监局、特派办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和责任追究建议;作为路局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全局各系统、各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对路局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阶段安全重点工作、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考核提出建议。局安监室成都安监分室和贵阳、重庆铁路办事处安监室负责 辖区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阶段性安全评估,落实路局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开展安全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局属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实际,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路局专业部门作为业务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本专业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职能、职责及总公司的专业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和文电,负责细化、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掌握本专业涉及各单位的专业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管理评价,指导、检查、督促本专业涉及单位落实总公司和路局安全工作要求,推进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健全本专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负责系统安全工作的规划,对本系统单位的安全考核、事故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铁路局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对安全基础建设、人员配备、从业资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设备设施管理、反恐维稳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行业、总公司、铁路局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路局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按照实际进行细化落实,不得违背,并为有效执行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技术规章制度管理按照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铁路局、站段两级负责,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总工室 归口管理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技规》的贯彻落实和《行规》等基本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专业规章制度,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在本专业的细化、落实,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铁路局每年定期 公布有效文件目录。对经过实践有必要保留的临时规定,应及时修改发布正式技术规章或纳入相应的技术规章。

第二十二条 路局总工室、各专业部门、站段应结合实际, 及时制定、补充、细化有关技术规章,建立技术规章意见反馈、摘录机制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并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标准、作业流程或作业指导书,做到每项工作、每个岗位都有规可依、有标可循。专业技术规章不得违背或宽于基本技术规章,下级技术规章不得违背或宽于上级技术规章,不得以临时性的文电、通知代替技术规章。

第二十三条 路局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责任、考核等, 规范管理行为,保证规章落实。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和替代技术规章。

第二十四条 路局各专业部门要根据《技规》、《行规》等 基本规章以及生产组织、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的变化,及时补充制定本专业作业标准和非正常情况下作业标准、技术标准、设备标准、工艺标准,指导站段及时修订完善《站细》、《段细》和规章制度实施办法以及车间、班组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及时下发到基层单位和作业岗位,确保执行到位。

第五章 职工素质

第二十五条 路局劳卫处、职教处要根据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和要求,围绕路局发展和运输生产实际及安全生产需要,结合职工素质实际,编制职工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职工队伍素质总体要求,制定主要行车工种准入制度、岗位等级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人员的范围,指导、督促各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六条 路局及局属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岗位、生产岗位,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工作量配备人员,不断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七条 路局及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岗位准入标准和铁 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许可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许可和持证上岗制度。相关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基本内容,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建立一人一档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三新”(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应用前,以及作业环境、生产组织或作业方式等发生变化,提前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的适应性培训。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技能激励考核机 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定期组织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员学习、全员练兵的浓厚氛围,激发从业人员的学技练功积极性。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进入铁路运输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路外施工及 学习、实习等人员,必须经过用人、用工单位的铁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备案后。

第三十一条 路局及所属各单位分层、分类对专职、专业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专业技术业务、安全监督检查、事故故障调查处理,以及相应技术规章和科学管理方法等方面培训,提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人员素质。

第六章 设备设施质量

第三十二条 铁路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的强 制性标准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路局物资处、设备监造处、机车车辆验收室、各专业处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及流程,严格设备设施采购、制造、维修、验收、运用各环节控制,保证设备设施质量达标。

第三十三条 设备设施采购部门、单位要加强设备设施源头 管理,严格对设备供应商的审查,落实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行政许可管理、强制认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设备设施采购质量把关制度和产品检测检验制度,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未经权威部门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采购;明确设备设施采购合同签订单位和部门责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条件以及违约责任。设备使用或采购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建设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时,应同步引进关系安全及 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因技术资料不全或培训不到位发生问题,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路局各专业部门须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铁路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设备质量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检查设备管理单位落实情况,承担主要行车设备质量的相应管理责任。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和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建立健全设备“修、管、用”制度和办法,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则,落实修程修制、检修范围、工艺标准等,细化具体的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承担设备质量管理责任。对主要行车设备实行履历管理,强化动态检测监控,建立检查、检修、保养、验收等记录,并探索建立维修管理综合电子档案,实现对设备技术状态、养修履历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质量可追溯。建立和完善铁路落后技术产品淘汰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实行强制淘汰。严禁有禁止性缺陷的设备投入运用。

第三十六条 路局各专业部门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检测监控 装备,按照“专业建设、专业管理、专业运用”原则,健全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维修办法,完善安全检查监测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响应、处置、跟踪、反馈、分析、预警的闭环控制机制,动态掌握运用情况,完善装备功能,实现“机控”、“人控”有机结合。新建线路、新购置设备要同时设计、安装、使用安全装备,既有线路和设备应统一规划、积极推进。

第三十七条 路局信息化处和专业部门应大力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信息系统应急保障体系,明确信息设备及软件“修、管、用”职责,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新建信息系统或既有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应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同步设计、实施安全子系统。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运维管理和安全检查,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八条 路局相关部门要加强科研试验项目安全管理, 明确相关责任,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局科研计划项目的上线试用(试验),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局总工室提出试用(试验)评审申请,由局总工室会同局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是否满足上线试用(试验)考核进行评议。通过试用(试验)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局主管业务部门提报相关资料,由局主管业务部门确定试用(试验)地点、审定安装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试用(试验)。凡经路局批准并报总公司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用(试验)时,发生安全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路局设备维修及使用部门和单位须定期对技术设备进行检查,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设施重大质量缺陷组织专题分析,监督指导和追踪问题整改解决。

第七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条 运输生产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路局、专业部门和站段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必须保持有序衔接、协调一致。涉及运输生产两个及以上单位或系统的规章制度必须有牵头部门,并进行审核、会签;与行车相关的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必须符合路局基本技术规章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协同动作。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与列车运行有 关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工作和生产,有计划地安排施工、检修作业,维护正常列车运行秩序,避免或减少非正常行车。

第四十二条 按照旅客运输安全有关规定,做好旅客运输组 织。客运站、段要加强客运人员管理和售票、验证秩序维护,严格执行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客运车站、列车要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种类及数量,加强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强化旅客乘降组织和联合检查工作,落实站车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十三条 货运部门应加强货物装载质量源头控制,完善 货运安全检测监控技术手段,加强承运货物的安全检查,禁止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货物。严格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做好特殊货物运输预告通报和生产组织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止货物超载、偏载、偏重、集重、坠落、漏泄和火灾爆炸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旅客运输高峰期,以 及新线开通、新图实施、风雨雪恶劣天气和地震自然灾害等条件下,路局各运输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应急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干部值班和人员值守,对运输生产的安全关键环节组织专项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加强营业线和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天窗修”制度的落实。严把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列车放行等关键,强化干部现场监控,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责任。严厉查处违规上线作业和不按规定设置防护问题,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全员防洪、全年防洪、全方位防洪、科学 防洪。汛前应全面排查隐患,确定防洪重点处所,制定完善防洪预案,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汛期加强雨量监测,落实巡查看守制度,严格执行降速运行、扣停列车、封锁线路、停运列车等灾害天气下的行车安全措施。要加强风雪、雷电、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的防范,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及时组织灾害复旧和病害整治。管内进入汛期前,路局防洪办要制定年度防洪工作安排,明确汛期时段、防洪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 突发情况,分别制定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后续的补充、修订、审核、发布和演练等工作。要加强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确保相关岗位人员熟知、掌握应急预案和流程并严格执行。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工作应纳入常态管理。加强救援基地、救援列车和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实用的救援装备,配齐、配强救援人员。事故发生后,必须把人员救治放在第一位,科学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次生事故。

第四十八条 加强与国家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结合部的安全管理,规范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铁路运用技术条件的机车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四十九条 路局与受托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受托调度指 挥的铁路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条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环境方面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严格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管理,落实巡线、巡查、巡守制度。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保护区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安全保护区监控,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害铁路生产安全的行为。铁路局综治、护路、安监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开展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

第五十一条 加强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防控。路局综治护路部门要强化铁路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隐患,建立完善反恐防暴防破坏安全防范制度,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动配合地方政 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经常性开展保障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铁路沿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铁路安全普法教育,增强沿线群众保障铁路安全的法制观念和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五十三条 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加大道口“平改立”推进力 度,逐步减少平面交叉。严禁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依据道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道口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设置道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道口日常维护管理及认真开展道口安全整治工作;加强道口看守、监护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清理,确保业务素质满足岗位要求,严格按标准作业。

第五十四条 路局管内新建铁路项目开通运营前,由局安监 部门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路外安全、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进行安全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提请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安全评估。相关单位应做好运营准备工作。

第五十五条 管内高铁开通运营后,原则上自运营之日起一 个月内为运营过渡期,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运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设备生产厂家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包保、应急值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暴露出的问题、工程建设遗留问题;相关专业部门和运输站段要根据运营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规章制度,补强人员素质,加强对安全关键环节卡控,确保高铁运营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十六条 高铁运营实行相对独立的专业安全管理,路局 建立完善的高铁行车细则和各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各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办法,确保高铁运输生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高铁实行设备周期性综合检测检修和“天窗修”制度。各运营单位要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办法,完善并充分运用监测监控和防灾系统,实施严密的封闭措施。

第五十八条 路局总工室、安监室、各专业部门要加强结合 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确定牵头部门和单位,建立并落实联合检查、联合整治、联系协调的联动机制。

第八章 建设安全

第五十九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勘察 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专业技术条件和数量要求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组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积极推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选择 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招标。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企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运营标准。铁路建设工程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质量责任,认真整改工程安全质量问题。

第六十二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以及总公司、路局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路局建设处、各业务处室共同对营业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处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路局总工室、各业务处、建设处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组织设备管理和运用单位,提前介入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熟悉设备功能和性能,做好运营安全管理准备工作。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初验合格后,设备设施和技术资料要一并移交铁路局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 关规定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 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十六条 高速铁路工程须对全线技术设备及运行系统 进行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路局各业务处、建设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静态验收程序和标准,确认联调联试条件。铁路局总工室、运输处分别负责牵头组织路局各参试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客专公司)、铁路公安局、检测测试单位,按照总公司、路局高速铁路联调联试管理规定组成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和运行试验现场指挥部,分别具体负责实施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试验)、运行试验组织和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路局有关规定实施移交,由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管理、维护,在移交材料中明确安全责任同时移交。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 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后果,制定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发生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总公司、路局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局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还要纳入路局招投标挂钩考核,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扣分和公示等考核。

第九章 劳动、特种设备、食品及消防安全

第七十条 局属各单位要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和完 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安全装备、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落实职业健康体检、防暑防寒、工伤保险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十一条 路局及各单位必须明确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 理部门,实行汽车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和汽车驾驶员台帐以及汽车安全技术档案。明确汽车使用审批权限,严禁公车私用。加强汽车驾驶员的选配、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考核。严格铁路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辆管理,严格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考核。

第七十二条 路局各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范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铁路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完善档案资料和台账记录,制定作业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各单位需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并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定期开展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和整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取证复审和适应性培训,确保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在路局管辖范围内从事铁路运营食品工作的 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用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技术,强化食品安全准入和诚信制度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食品运输污染控制,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测,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十四条 铁路公安消防部门应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职能,局属各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路局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备设施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单位要加强铁路车站、客车、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货场、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配套消防安全设施,开工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竣工后依法经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申请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章 综合保障

第七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安全“三化”建设,大 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抓好安全理念文化、安全管理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和安全环境文化建设,不断强化安全理念培育、制度约束、行为养成和环境营造,切实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促进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防范安全风险的内在动力。

第七十六条 财务、计统、各专业处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 完善安全生产优先投入保障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投入,使安全设施与铁路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保证行车设备更新改造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加快铁路运输技术设备的升级改造;保证行车设备养护维修投入,切实落实设备大、中修和维修资金;保证安全技术装备投入,建立完善安全技术装备投入和安全应急投入保证机制。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由路局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路局、局属单位各综合部门要围绕安全工作重 点,积极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把业务素质、安全业绩作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参考依据。劳卫和职教部门要加强生产一线人员配备和培训教育工作。计统和财务部门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物资监造、采购、使用部门要落实设备源头质量控制责任。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要为铁路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支持。总工室要积极为运输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形成与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八条 各级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充分发挥作用,大力 培育和践行“安全优质、兴路强国”的新时期铁路精神,坚持严格管理与关爱职工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宣传教育;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保安全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生力军、突击队作用,调动企业全体青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信访稳定工作,形成各级组织围绕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 查,建立安全问题库管理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纳入安全问题库,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实行闭环管理。专业部门要组织对安全风险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明确整治项目、标准、责任、完成期限和保证措施。路局及各单位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八十条 路局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每日安 全信息跟踪分析、周安全分析、安全问题深度分析、典型事故及安全问题定期通报、典型事故及安全问题交班分析、安全对话会、安全预警”等七项制度,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警防范。分别对安全管理薄弱的部门、单位、车间和班组,以及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实施安全预警;对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车间和班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要组织对其进行重点帮促。

第八十一条 路局安监室、专业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加强事故、故障和安全信息的管理。建立完善安全信息日分析制度,及时组织事故、故障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深度分析管理原因,全面查摆教训,细化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影响高铁、客车和人身安全等重要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针对现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督促抓好落实。

第八十二条 路局及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 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加强对安全管理、设备质量、现场作业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环境的监督检查,管控安全风险过程。充分运用安全监察指令(通知)书以及安全检查通知书等形式,督促整改安全突出问题。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十三条 路局健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评估制度和办法,明确评估内容、标准和方法,定期开展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设备质量、职工两纪、人员素质、安全绩效,以及干部作风、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方面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章 考核奖惩

第八十四条 路局、局属各单位在制定对机关部门(职能科 室)及下级单位(管辖车间)的考核办法中,安全业绩必须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八十五条 路局坚持实施“月检查、季平推、半年评估、年度安全优质站段评比”的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安效达标考核、月度安全质量考核、干部安全责任制考核、百日安全考核等安全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

第八十六条 路局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路局安 全“红线”相关条款,明确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的考核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通过现场问题分析追溯管理责任,注重对干部履职过程的考评。

第八十七条 路局、各单位应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 管理权限,明确各类事故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

第八十八条 对防止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根据本细则,路局各部门、各单位应健全完善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路局安全监察室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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