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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交存单位首次或次年7月调整月缴存额后的第一个月汇缴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应按每一交存职工逐人详细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首次(调整)汇交清单(附表3)”各栏目,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以后每月汇缴新职工住房补贴,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单(附表4)”,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第八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退休之日止。

第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收缴以路局管内独立决算单位(含运营、多元经营系统)为缴存单位。路局房管所按缴存单位设立单位交存明细帐,并在单位名下设立新职工个人明细帐。

单位交存新职工住房补贴,应先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交存和新职工个人交存明细帐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单位发生合并、撤销、分立等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路局房管处;变更后的单位,应在发生单位变更之日起的5日内,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变更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息计算办法计息,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结息月份为每年的6月份。

当年归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利息的基数,上年结转的,为上一年度结转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本息和;本年交存的,为本年度各月交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路局房管处应在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资金安全管理政策的规定范围内,管好用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保证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三条新职工有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新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或调往局外单位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六)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本人交存帐户内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审核。对核实无误同意提取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汇总表(附表6)”,后附新职工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月初集中报送路局房管(分)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代扣还款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新职工本人,复印件随提取申请表一并上报路局房管(分)所。

第十五条路局房管(分)所应对单位上报的职工提取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各项证明材料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准予提取,核对计算新职工至提取月份的交存金额和应得利息,报路局房管处批准。

路局房管所根据路局房管处批准的新职工提取申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手续后,将一份申请连同证明材料一起存档保管,一份送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房管所对批准的新职工提取使用申请,要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使用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新职工的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因,提取使用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每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七条新职工因退休、调往局外单位工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提取新职工月住房补贴的,房管所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个人帐户销户手续。已撤销的个人帐户,转入撤销帐户数据库备查。

第十八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手续,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附表7)”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两份送转职工调入单位,一份随当月汇缴清单一起上报路局房管所。调出单位应将调出职工在本单位的交存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对。

第十九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应自该职工调入本单位起,随工资发给新职工住房补贴。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新职工在本单位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手续,房改部门一份留存,一份转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路局房管所应根据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转移新职工明细帐户的单位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资金调整。

第三章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是路局在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对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在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住房时按规定方法计算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全局各单位已提取挂帐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由路局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参加集资建房或按评定价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以下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取条件,应为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职工以本人名义从事上述规定条件之任一种后去世的;

(二)职工外出务工、劳动教养等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供按房改政策规定已享受工龄折扣证明。

本人和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属铁路住房的,提供交款单据或交款证明复印件;属地方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价款计算核定表和交款单据复印件。

二、提供购买非房改住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属新建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单据或发票复印件;属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交款单或产权证复印件。

2.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合同或集资建房证明和交款收据复印件。

3.按评定价购买住房的,提供评定价交款单据复印件。

4.自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复印件。

6.家住农村地区的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修住房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提供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任职令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经民主评议和单位G.H.认定,给予单职工家庭优惠照顾的,提供单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参照职工工作和居住所在地地级以上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补贴基数执行。各城市地区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标准为:

济南、青岛、徐州地区为6.49元/平方米;烟台地区为6.33元/平方米;潍坊地区为6.07元/平方米;泰安、淄博、聊城、兖州、日照、临沂、连云港地区为6.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计算申请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并签章,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路局机关各部门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各处室主管人员审核,人事、劳卫、房管部门盖章后,集中于每月15日前报路局房管所审批。

多元经营单位的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初审,报多元经营管理分中心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确认后,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第二十七条路局房管(分)所对各单位上报的初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逐一进行审批,并在申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准予提取金额。青岛、徐州房管分所审查批准的提取使用申请,汇总后集中上报路局房管所。

路局房管所对青岛、徐州房管分所批准使用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进行登记汇总,与本单位审查批准的职工使用申请一起,填写“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附表8)”一式两份,报送路局房管处(房改办)。

各房管(分)所审批范围为:

路局房管所负责路局机关各部门及济南、泰安、日照、临沂、兖州、聊城、淄博地区内各单位;青岛房管分所负责青岛、烟台、潍坊地区内各单位;徐州房管分所负责徐州、连云港地区内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路局房管处(房改办)对路局房管所上报的“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进行登记确认,附相关资料转路局财务处,由路局财务处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和使用提取,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各单位均不得采取截留、坐支方式交存或支取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十条路局房管所每月末应根据当月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审批、支取情况,编制新职工住房补贴变动情况动态统计表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路局房管处。

第三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单位,应定期与路局房管所核对单位上交资金与职工个人交存额,每季应至少核对一次。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更正。每年7月,交存单位应将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情况向职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以后,路局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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