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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际结算(重点)题型:名词解释、判断、简答、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1.票据:广义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狭义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2.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成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背书最为票据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名或再加上受让人;二是交付给受让人。

6.承兑:指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支付票额的行为。 7.保证:保证是为了担保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8.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债权,是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或称为第一请求权和第二请求权

8.电汇:简称T/T,是指汇出行以加押电信文件的方式将P.O.发送给汇入行,授权其借记我账,或声明已贷记他账,或告知其头寸已通过某一银行拨付,或要其自行向某银行索偿等,并指示将此款交付给P.O.上指定的收款人。 9.信汇:简称M/T,是指汇出行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将P.O.发给汇入行。

10.票汇:简称D/D,应汇款人申请,汇出行开出一张银行汇票交给个汇款人,由汇款人转交收款人以向汇入行提示付款。

11.托收:委托收款,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的行为。

12.付款交单:简称D/P,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前提条件。付款交单包括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由于付款后才交出货运单据.若汇票被拒绝,出口方对货物仍有所有权.所以风险相对较小,对出口商有利。

13.承兑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付款人在汇累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对买方有利.对卖方的风险较大。 14.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先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的预付款的方式。

15.信托收据: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的一份书面担保文件。 16.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款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17.可撤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议付前可未经受益人同意,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18.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19.可转让信用证:如果一张信用证上有明确的transferable字样,则为可转让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小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

2.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的信用证。 3.对背信用证:一种中间商为保守商业秘密和中介人地位而使用的信用证。 4.单据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5.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保险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单据: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根据 7.海运发票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certified invoice) ,进口商向进口国海关报关的证件之一。是根据某些国家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报关用的特定格式的发票,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供本国商人(进口商)随附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凭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8.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做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问答:

1.票据特征与作用

1 流通性

票据所有权通过背书交付和无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 无因性 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不会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3 要式性 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做成,其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4 文义性 票据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解释。票据的作用:1 支付工具 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2 流通工具 票据经过背书转让,从而用一地府多方之间的债权债务。3 信用工具 个人之间的借贷、贸易双方之间的延期偿付,都可以利用票据这个信用工具。4 融资工具 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向银行的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可以用于融资。

2.票据权利取得与丧失的条件

票据的取得所具备的条件:1 必须依据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交付而取得。2 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 付对价 指广义的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丧失:1 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2 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3.正当持票人的必备条件:1)他是善意的取得票据;(2)所持票据是完整而合格的;(3)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4)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4.汇票的必要项目 1 票据名称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

5.汇票出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应 出票对汇票的三个基本票据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应:1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属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汇票的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自己不负付款责任,仅负担保责任。担保承兑和付款,是出票人法定的担保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汇票一经签发,出票对于付款人发生委托付款的效力,从而使付款人处于可为出票人付款的地位。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因汇票的签发而获得以自己名义受领票款的权限,即当收款人接受汇票后,就已取得付款请求权

6.支票特征 (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必须见票即付,所以不存在如远期汇票、远期本票的到期日问题。(2)支票是由银行付款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等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收款人也可以是出票人,单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7.汇票追索的原因及特征(1)原因:到期日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逃避或死亡使得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特点:

一、追索权具有选择性:追索人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并且可以实行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即追索人可以不按票据前后手关系,而对票据债务人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二、追索权具有可变向性。受追索的人数没有限制,追索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权具有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凭追索人交出的汇票和拒绝证书对自己的前手行驶在追索权。8.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1)证券性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则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2)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 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

(3)付款人: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

(4)资金关系: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5)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

(6)出票人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背书人责任: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

(8)承兑行为: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 (9)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

8.保付、保证、承兑的区别 保付与承兑的区别:(1)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而汇票承兑后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付款提示(2)支票保付与是否付款人的自由,持票人不得以付款人拒绝保付而行驶追索权,而若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驶追索权(3)保付支票若遭拒付,持票人不能对保付人以外的其他追索,而汇票承兑人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此为由而转向其他前手追索(4)支票的保付是建立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已有的资金关系之上,而汇票的承兑不需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资金关系为前提。支票保付与票据的保证的区别:(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做成,而票据的保证一般是有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做成(2)支票一经由保付人支付,支票关系不再存在,而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保证人仍然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驶追索权(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而票据可以就其部分金额保证(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而保证对所有票据均适用。 P70 9.电汇、信汇、票汇的业务程序及特点电汇的程序:(1)汇票人填写并呈交汇款申请书(2)汇出行给汇款人汇款回执(3)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P.O.,往账为请借记保单,来账为已贷记保单(4)如汇入行有收款人账户则直接收账,无账户则通知收款人前来领取(5)收款人接到通知去汇入行领取汇款(6)汇入行告知汇出行,往账为已借记保单,来账则寄回收款人收据(7)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关于这笔款项的债权债务得到清偿。

10.汇款资金/头寸、偿付类型,如何偿付

资金偿付类型:账户行直接入账;共同账户行转账;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11.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托收当事人的权责义务托收当事人的权责义务托收当事人依据法律关系,各自应承担如下主要责任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责(1)明确指示,银行接受的托收指示源于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银行只是按托收指示和URC522规定办理托收业务(2)及时指示,委托人在接到银行有关拒付或发生意外情况的通知时,应及时指示银行有关单据的处理办法(3)负担费用,委托人应负担受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和开支。

2托收行的权责(1)执行委托人的暗示具体体现为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指示书(2)核实单据,托收行必须核实委托人所交来的单据种类和份数是否与托收申请书所列相符(3)承担过失损失,银行办理业务应谨慎从事,凡是应该做的而未做成或未做好,银行就有过失,应承担过失责任

3代收行的权责(1)对托收行指示的处理有:代收行没有处理托收或执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的义务;代收行仅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不从审核单据中获取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对来自委托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将不予理会(2)对单据的处理:代制单据。有时托收行指示由代收行或付款人代制托收中未包括的单据;确认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致;对货物的处理。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无延误的付款。代收行必须将收妥的金额按托收指示无延误地拨交托收行;通知代收情况,承兑/付款通知,再付款通知中详列收妥的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出和/或费用及处理款项的方法,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并说明拒付的理由; 4付款人的权责,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动(付款或承兑)的确切期限,如果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行动,必须向提示行说明理由,否则便构成违约。但付款人有权按照贸易合同审核单据,如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付。 1.信托收据下,代收行与进口商的权利与义务(1)代收行对信托收据下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他有如下权利:a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货物b如货物已被出售,可以随时收回货款c如进口商倒闭清理,信托人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权

(2)进口商对信托收据下的货物无物权,他只处于保管地位,有如下义务:a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分仓保管,分开保险,货物保险利益归代收行b由于物权在未付款前不属于进口商,故进口商不得将该货物抵押他人c货物售出后,所得贷款属于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前,该款由代收行保管或另立账户与进口商自有资金分开,或赎回信托收据并办理远期付款的提前付款,利息由进口商与代收行协商解决。

托收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 防范:(1)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风险,应a考察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b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c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d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e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f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g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h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1) 从进口商角度而言:a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与经营作风有深入全面的了解b对进口货物的销售趋势和市价趋势要进行预测和了解c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严格一致才能接受单据d订立贸易合同时视对方的资信,财力,以及进口货物的市场销售预测形势而选择对已有利的交单条件和价格条件

(3)从银行角度:a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各项要求办理b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争取时效,加强复核及业务全过程的监管c作为托收行,只有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了解清楚并认为满意时,才为其提供出口托收的融资便利。作为代收行,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决定是否接受其提交的信托收据,在借出单据后,应加强对货物存仓,保险,出售,收款直到赎回信托收据的一系列的监控手段,决不能放任自流,以免造成货款两空的后果。

12.信用证特点第一,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贵任:第二,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第三,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13.信用证基本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12.跟单信用证的业务程序1.申请人和受益人订立销售合同,订明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依据销售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

2.申请人按照销售合同制作开证申请书,指示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要求位于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去通知或保兑银行,开证行以信开或电开方式将信用证的内容发送给出口商所在的联行货保兑行(通知行),通过它们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受益人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密押无误后,按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审证发货并制作单据。6.受益人人将要求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7.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合理小心地审单,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指定银行就应按照授权办理即期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或议付/远期汇票。如按UCP600规定,周一交单,从周二起算第五个工作日为下周一。8.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9.开证行收到单据,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完毕,确定单证相符后,就向指定银行偿付。10.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按照它与开证申请人顶先订立的偿付协议交单给开证申请人。 11.申请人按照预先订立的协议,偿付单据款项给开证行。12.开证申请人把运输单据提交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 13.信用证下,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对进口商: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 ;对出口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信用证打包贷款、福费廷 14.信用证常用软条款

① 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当局批准后才生效。

有时候我们收到的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主管当局的核准才能生效。

受益人必须等到开证银行或者申请人另外通知后才能使该证。

有些信用证中附加了限制条件

③ 信用证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或经过检验才能获得付款。 有时候买家为了保证货物按时运抵目的港,或为了保证货物的只来年感,经常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或经过检验后才能获得货款。

④ 信用证规定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或者代理人签署才能办理押汇的(大家经常碰到的) 有时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等出具或签字,我们出口商才能办理信用证下的押汇。

⑤ 信用证下的付款时间不确定

有的信用证虽然承诺向出口商付款,但是到底什么时候付款,他又不说。

⑥ 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不一定能取得到的单据(大家经常碰到的) ⑦ 虚假的保兑条款

有的银行虽然自称为保兑银行,但是该银行不承担真实的保兑责任

⑧ 货运保险

⑨ 货物运输(出现较多的) ⑩ 信用证的有效期(常见的) 11 寄送单据(谨慎

14.银行出口信用证、押汇条件

(1)开证行不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且开证行资信良好。 (2)信用证条款符合国际惯例。 (3)能控制物权。

(4)出口商的资信良好。 (5)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15.单据作用

1、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工具;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基础和依据。单据代表了物权,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2、单据是履行合同的证明;卖方用单据来证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约的义务,单据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证明

16.海运提单的功能类型 提单从不同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已装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待装船其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入在签发提单时末加上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3)根据收货入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是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示”(To order )。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或凭发货人指示,也属于指示提单。 (4)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船分类 直达提单(Direct B/L),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按照这种条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或直运提单。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换船把货物转往目的港。凡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有“在××港转船”字样。 联运提单,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陆、海河、海空等)联合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并交纳全程运费之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全式提单,亦称繁式提单,它是指通常应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入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略式提单,亦称简式提单,它是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等记载,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 (6)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是近年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为了适应成组化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单据。 (7)其他分类 过期提单,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

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另外,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17.保险单据的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件,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它包括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仅仅在中资银行和华商中使用)又称为承保证明(mskNote)。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以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做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批单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20.商业发票作用1)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发票是一笔交易的全面叙述,他详细列明了该装运货物的货物名称,商品规格,装运数量,价格条款,商品单价,商品总值等全面情况,为进口商提供识别该批货物属于哪一批订单项下的。进口商可以依据出口商提供的发票,核对签订合同的项目,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作为进口商记账,进口报关,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是销售货物的凭证,对进口商来说,需要根据发票逐笔登记记账,按时结算货款。同时进口商在清关时需要向当地海关当局递交出口商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3)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4)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根据,替代汇票进行核算。光票付款的方式下,因为没有货运单据跟随,也经常跟随发票,商业发票起着证实装运货物和交易情况的作用。另外,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时,发票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等。 总论篇

1.国际结算的概念、研究对象

答:国际结算是指对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 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信网,计算机网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学科。

(2) 旧国际结算工具。(2)国际结算方式。(3)国际结算中的票据。(4)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2.国际结算演变过程(几个阶段)

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发展阶段:早期的现金结算;支付票据化的兴起(起源于11世纪地中海沿岸,发展于16世纪-17世纪);交易单据化的兴起(18世纪以后);银行信用加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型国际融资服务业务的兴起(近二十年来)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 2.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真正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四大变革:现金结算变为票据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3.什么是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步骤 代理行是指代理承做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并与本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本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主动寻找的外籍银行,他们之间是彼此合作,相互委托的关系)

代理行关系建立的步骤:1.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

2.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3.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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