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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2: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的紧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我省个别地方在土地流转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我市发生类似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意识,规范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得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否则,将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土地流转手续。要切实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承包地是否流转由农户自主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流转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土地流转的有偿性,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管哪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必须以农户作为流转主体,严禁村委会代农户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对涉及到承包地块变动,要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全面建立健全流转合同档案。

(三)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持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

(四)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目前,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绝大多数只确权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合并以前的自然村和未打破原生产小队界线的组农民集体未登记发证。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站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政治高度,做好“三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强化证书应用,落实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切实让权利人看得见证,管得住地。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征地用地行为,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一)强化政府职能,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县(市)、区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工作的实施负总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保证征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取得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划、超计划批地用地。

(二)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要以《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为依据,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户补偿安置费用。要加大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检查力度,杜绝发生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问题。严格按规定落实社保资金,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采取多种安置途径,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批准后,要及时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三)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集中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征地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对国务院批准的200

9、2010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尽快审核并及早实施征收供地;省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但至今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尽快实施征地供地。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满2年未实施项目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城市,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务院批准的200

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目前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以及省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供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积极稳妥推进,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新民居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一)认真做好新民居已批项目的整改工作。要规范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用于新民居建设的周转用地,必须首先满足拟拆迁的住宅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得突破周转用地范围建设,不得设定抵押权,不得违规对外销售,农村用地区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使用周转用地的新民居示范工程必须落实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统一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禁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严格按照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建设拆旧项目区严格限定在同一县行政区域内。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民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必须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用地要求供地、用地。新民居建设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

四、认真开展清查,加大整改力度,坚决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全面彻底开展清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对辖区内所有新增建设用地逐一进行勘测核查,特别是要全面清查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流转以及批而未用等土地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流转的收益权,严防截留、扣缴。农、林、水利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确保流转土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加大对第11次卫片整改落实力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牵头组织,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力度。对有指标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补办手续到位;对补办手续的项目必须履行查处程序,处理事处理人到位;对其它违法占地做到“六到位”,即行政处罚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纪检监察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追究刑事和党政纪责任到位、拆除复耕到位。各县(市)、区查处整改进度情况,截止到6月15日。未能落实到位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汇报,说明不能落实到位的具体情况。对违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县(市)、区,市纪委、市监察局确定问责对象和方案,市政府进行先期约谈,省政府将于6月20日直接问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顺利通过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三)坚决遏制新的违规违法用地案件的发生。要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政府组织,充分发挥监察、公安、国土三部门组成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公室的带头作用,与法院、检察和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综合执法、联合行动,继续保持土地监管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新的违规违法用地行为。严格落实动态巡查、逐级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巡查监控,及时发现、有效控制违规违法用地案件发生。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工作 请示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

(共印8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农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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