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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

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

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

四、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附件:1.审批工作流程图(略) 2.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3.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4.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6.煤炭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8.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需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9.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他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5.为简化办证程序,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暂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资源价款处置,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

附件3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为单独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允许暂时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复产验收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省煤炭工业厅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状评价报告;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1.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的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的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3.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过度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4.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兼并重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验收,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兼并重组煤矿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人民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5.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经省煤炭工业厅对其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可持申请文件到省煤炭工业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6.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需重新设计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矿井改造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7.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在2010年底之前确需维持生产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生产时限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按照原证载能力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此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底,到期予以注销。

8.上述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列入重组整合方案的煤矿。

附件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1.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申请、按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

附件6 煤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二)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说明:煤炭企业办理兼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登记表格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审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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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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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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