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锅炉受力装置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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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各项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一系列的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出台,加强和完善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及定期检验工作,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这些政策、法规、规定,对电力行业锅炉的检验工作也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检验单位的资质问题上,如: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中第四条规定,从事电站锅炉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其所批准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中第五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单机容量300MW以上(含300MW)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300MW以下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锅炉设备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统筹安排。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中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从以上一系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单机容量300MW以上(含300MW)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同时,300MW以下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锅炉设备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统筹安排。而实际上,国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目前基本上只认可和安排质检部门锅检所(中心)进行检验活动,因此,可以明确看出,目前电力行业所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已不再拥有合法的检验机构的地位,没有了资质,给他们的检验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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