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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清理结果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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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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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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