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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社保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巴南劳社发[2006]69号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业务系统联网运行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保障管理的需要,整合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于2006年11月8日启动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联网运行,实现社会保障数据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统一受理、社会保险业务专项操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服务。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公共业务窗口

(一)公共业务办理地点

- 1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细则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文精神,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等业务,统一到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申报办理。

一、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资料,经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二)负责受理单位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资料,并将信息传递给各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确定本险种的参保人员,反馈给统一登记机构,由统一登记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各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参保记录。

(三)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并告知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补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后反馈信息,统一登记机构再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四)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的缴费申报资料,并将信息传递给各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确定本险种的缴费人员,核定缴费基数,制订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五)负责公共信息的维护。根据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有关机关提出的复查请求或建议,组织对复查事项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修改相关信息。

(六)负责公共信息资料的档案管理。

二、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大厅窗口设置及职责

- 3 (6)跨统筹区转入的单位,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7)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A.有职业伤害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供参保职工的体检报告;

B.养老保险补漏投保单位应提供补漏开始年份以来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经职工本人签字。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填报,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3、公共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资料,对参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经办机构核定本险种参保人员,办理后续业务。

4、各经办机构收到公共窗口发送的参保登记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向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件(卡);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5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到各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四)参保单位合并(兼并)申报

参保单位合并的,原参保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并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参保单位兼并的,被兼并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兼并单位按规定办理增加参保人员手续。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五)参保单位拆分申报

参保单位拆分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单位继续保留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拆分申报表》(渝劳社综6表),办理减少人员手续。公共窗口可为原参保单位打印《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拆分明细表》(渝劳社综6表附)。

2、原参保单位注销、终止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拆分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六) 参保单位整体转移申报

- 7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2、新增人员属于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以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报新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起薪当月的工资额等情况。并应于当月25日前到公共窗口提交申报增加人员的资料原件,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传真申报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3、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4、各经办机构收到新增人员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参保缴费人员及其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八)参保单位缴费人员的减少申报

1、参保单位因拆分或者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等原因而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渝劳社综8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共窗口对减少人员资料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3、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需转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参保单位申报的减少人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结清。

- 9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6、各经办机构收到缴费申报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公共信息维护

1、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等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中产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规定进行维护,以确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2、《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所列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应于发生变更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渝劳社综9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3、公共窗口对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报送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4、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窗口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5、公共窗口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2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6、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复查建议。公共窗口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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