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土地问题思考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土地为耕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使耕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时,被整合的村庄所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需拆除后,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耕地面积的105%进行复耕,复耕的土地质量应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耕地和质量相当,以确保在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使耕地面积有所增加。对复耕后结余的原村庄拆除后所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简称“可用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可用集体建设用地中的50%,留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用于兴建集体企业或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企业使用(商品住宅开发除外),用于增加集体资产,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收益。
2.可用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另外50%部分,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若土地距城市市区周边较远,不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的,复耕后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置换到城市市区周边或工业聚集区,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即城市建设用地增加,集体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也即增减挂钩),用以弥补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所
得土地收益,扣除出让前的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费用及各项计提后,由各级政府财政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金,专款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设施、敬老院等)建设;二是若土地位于城市周边,在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后,可不经报批,直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予以出让,出让后所得土地收益,扣除出让前的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费用及各项计提后,由各级政府财政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金,专款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设施、敬老院等)建设;也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项目(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建设,或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项目(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建设,用于增加集体资产,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收益,土地使用类型仍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需要上级支持的政策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需要支持的政策
应准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年期、操作模式和同区域国有土地价格,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过程中,政府只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主要给予政策指导、限定出让最低价、办理用地手续等,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使用者所建项目不得对外销售。
二、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2.新型农村社区应先行占地建设,若规划占地属于耕地,由谁作为主体办理农地转用,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3.原村庄所占集体建设用地的拆除和复耕,由谁作为主体?复耕资金从何而来?应在多长时间内拆除复耕?
4.新型农村社区建成后,原村庄难以拆除或村民不予以拆除怎么办?
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如何确定?
6.如何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管理,以避免擅自交易行为?
7.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城市市区周边或工业聚集区使用时,如何实施指标置换,若采取原村集体出售指标,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8.以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土地若为耕地,能否不经报批,在对原土地所有权人实施征收补偿后,直接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9.城市周边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在对原土地所有权人实施征收补偿后,直接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