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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3.2.5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造价工程师的概念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资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

1996年,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关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并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不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

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

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工作满3年

(4) 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2)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3)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三)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结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注册的条件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在取得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3个月内,到省级注册结构或者部门注册结构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级注册结构或者部门注册结构申请续期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结构或者部门注册结构办理变更注册。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 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者: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者。

3.注册程序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联通申请处测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审,对符合规定者,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职业专用章。

4.注册有效期

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期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造价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注册。

(四)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凡从事工程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 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审核:

(3) 工程变更及合同条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 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 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

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1.造价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造价工程师称谓;

(2)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3)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4)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2.造价工程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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